2014年9月30日
文化創作需要具表達自由的社會空間,但除了早前具爭議的《版權條例》外,另一影響創作自由的條例,則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管制條例》)莫屬。
《管制條例》保護最基本道德水平的原意也許難有爭議,但從1994年大衞像被評不雅,到2007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已令一眾創作者以至大眾對《管制條例》及其審裁制度信心盡失。
歸根究柢,現時《管制條例》出現以下各項缺陷,令條例只淪為創作的障礙,甚至與打壓創作自由無異:
審裁編制三個人,無法代表大眾;
現時淫褻物品的審裁中,列明暫定評級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審裁委員組成,事實上只由三人組成的小組作出評級,實難以真正代表廣泛大眾;
審裁員依靠大眾主動報名而未有平衡各界參與的機制,因而容易造成評級標準偏頗及浮動。
令審裁制度更見偏頗的問題,在於一小撮委員主導甚多裁決。根據審計署於2004年發表報告,竟出現由21名審裁委員處理審裁處60%審裁的情況!如此不平均的分配工作方式,相信審裁處的評級能真正代表大眾道德水準,其實與相信「袋住先」方案是「真普選」一樣而已。
評審準則 黑箱作業
《管制條例》對「不雅」及「淫褻」的定義如下:
(2)就本條例而言——
(a)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即屬淫褻;及
(b)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即屬不雅。
實話實說,其實說了等於沒說。即使在條例中第3條指出︰
(3)就第(2)款而言,「淫褻」(obscenity)及「不雅」(indecency)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
然而,暴力、腐化及可厭這三組詞彙極度含糊,明顯不足以對社會大眾解釋評級準則。法例上沒有清晰定義,那麼在實行重視普通法的香港,公眾又能否以過往評級結果了解當局準則?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曾任淫審處委員七年的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曾於以往的報章訪問中指出:「在評審過程中,涉及被評審物品的人士(如作者、出版商)並無答辯機會。此外,判決時毋須註明理由,評審員亦無舊案例文件可供參考,只靠裁判官口述案例,給予意見或指引,程序欠透明度。」
過往曾任審裁員者亦透露審裁內部混亂:港府沒向新人講解法例,何謂不雅、何謂淫褻,亦沒有基本訓練;內部也沒有案例參考下作出評級,局外的創作人就更難以了解當局評級準則。
評級後的原因交代更顯馬虎。由於現行條例並無要求處方交代理由,以2007年中大學生報情色版案件為例,有關司法覆核的判辭中指出學生報六個被暫評的案件中,只有一個獲處方解釋被評不雅的原因,但該原因只是單單「圖片及文字」五個字。另外三篇不同的學生報,則被一式一樣地寫下「詳細講述性行為的進行,已超乎性知識」一句評語。如此隨便的資料,根本對於公眾合法地創作出版毫無指引作用!
或者有創作者希望奉公守法,不作任何冒險下先評級再出版。但現有法例完全忽略的,是出版人的生存空間。
先談小型自資出版或獨立創作人,他們面對的是財政上難以負擔的送檢費用。2100元的評級費用,隨時比整項出版的收入還要高,事先送檢變得難以實行。
文化創作 不容篩選
即使是財力較佳的商業出版如漫畫出版商,即使能負擔送檢費,但審裁所需時間難以估算。曾有漫畫作品送檢後三個月方獲得評級,如此拖延的官僚式作業,完全窒礙文化出版的工作。倘若出版涉及外地作品,作品原創者難以理解香港對暴力和色情的標準,更會影響合作關係。若審裁處指示畫面須修正方可出版,與原作者之間的爭議則更大。可見無論創作大小,《管制條例》均成為難以跨越的絆腳石。
或者有人會問:文化創作的題材如此多,為何創作者偏偏要「踩界」談及性或暴力題材?這不是創作者咎由自取嗎?
其實,這樣的問題又是跟為何不「袋住先」的說法同樣可笑。創作自由和表達自由是天賦人權,若我們縱容社會的一小撮人因為他們所謂的「禁忌」,而肆意剝奪大眾的創作自由,那麼社會的文化空間終有一天會消失。
文化,有主有次;創作,或明或暗。難道我們可以述說人性的美和社會的好,卻不能顯露人性的醜與社會的惡?
難道我們只能接受一個「被消毒」的創作空間,只能接受「有篩選」的言論自由?
淫審制度所牽涉的,不單是個別作者或出版社,而是關乎出版及創作自由、是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問題,更是立法、司法及執法上的公義問題。絕對是不容有失,更不宜再耽擱!
作者為淫褻物品審裁制度關注組(facebook.com/concerno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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