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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

馮可立 新思維網絡

何事驚醒「中國夢」?

中國的人權問題,不只是中國與香港之間的主要矛盾,也是她與西方世界接軌的基本障礙,被認為缺乏政治文明。中國雖然不斷堅持要走「有中國特色的人權道路」,但往往被批評為父權政治下的恩澤主義,只有順民才可享有權利。

2012年年底,習近平提出「中國夢」,聲稱追求公平正義、民主法制、公民成長、文化繁榮等與人權有關的社會價值;去年2月,他堅持要努力讓人民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解決約束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還強調執法者必須忠實於法律,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保障社會和諧。

不過,這個美夢又一次在一些踐踏人權的事件中給吵醒了。

自從中東「茉莉花革命」爆發後,中國對人權及自由收得愈來愈緊,維穩行動升級。中國人權守護者指出,2012年,中國拘捕四千多名人權活動者,其中至少一百五十多人飽受酷刑折磨,數十名人權活動者失蹤或秘密拘押,異見人士被判重刑,使中國人權狀況跌至最低點。

今年1月,維權律師許志永在北京地鐵出口拉橫額,被判監禁四年,罪名是「尋釁滋事」,中國又增加一起冤案。前些時,一些知名文人徐友漁、浦志強、郝建等在家中聊天,談及二十五年前的八九學潮,又是同樣被控此罪,成為「六書生事件」。

「尋釁滋事」這條罪真好用,是十八大後最常見於對付異見者的罪名,北京知識界稱為「口袋罪」,意指一些不明確的行為,在執法者眼中看似類同某一法例所定的罪狀,例如顛覆政權或密謀叛亂,便可隨時扣押有關人士,扣押期可從口頭警告到三年不等;至於有沒有證據,則留待檢控時才考慮。

丁望老先生以法律角度分析案件,認為此罪必須有犯罪主體和受害者,六書生在私人宅所根本沒有可能製造混亂情況,亦無人受害,基本上難以入罪。不過,正如韓寒所言,世界有兩種邏輯,其一是中國邏輯,其二是邏輯。用中國的邏輯來解釋法律,尤其是在高度敏感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氣氛下,就算是鸚鵡學舌的鳥語,也可能被判有罪。

讀了《中國人權藍皮書2013》的第一章〈總報告—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步〉後,覺得主編及執行主編們做得極為「辛苦」,三十多頁、萬五字的堆砌,真的嘆為觀止。人權的基本概念,例如公民及政治權利,是着重限制國家侵犯個人自由,但這個總報告對此竟避而不提內涵,反而只是報告「人權」這個詞語出現的次數,例如「在十五大出現兩次、十六大一次、十七大兩次、十八大一次」。

幸好,報告書說十八大今次的提法與以前不同,以前是咒罵西方利用人權問題干涉內政,今次是「人權事業健康發展」。雖然仍是政治口號,但總算有正面意義。此外,「公民」這個詞語也是敏感名詞,從十五大到十八大出現的次數是四、三、五、五次,總算沒有「倒退」。

報告書指出,中國把人權事業的發展訂立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2009至2011年,可以說是起步點,而第二階段從2012至2015年,逐步深化。第一期行動主要是針對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其中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社團登記條例的修訂、基金會管理等等,亦開始開展對農村及少數民族的一些有關就業及工作法律條例研究。

第二期的工作任務仍是社經文權利的深化,包括勞動合同法、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公共圖書館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行政訴訟法等等。

不過,第二期的工作也有新「亮點」,就是在公民權利方面做小小修補,例如調整逮捕的細節;對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應增強可操作性;嚴禁刑訊迫供和當局不應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防止不必要的羈押;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以前的刑事逮捕條件只須認為會「發生社會危險性」便可逮捕,但現在覺得太籠統,於是細分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等較具體範圍。不過,在今天高度政治敏感的維穩氣候下,其實沒有多大分別。

在保護犯人方面,以前的證據工作其實是口供主義,促使當局採取嚴刑迫供的手法,逼迫犯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今天起碼有少許規限,但只是一些內部行政指令,缺乏公眾監督,究竟有多少效力,實是無以考核。從中國這個專制政權的角度來看,限制政府濫權的公民權利,始終是政治禁忌,不應有大幅度的改善。

另一個「稍亮點」是在民主方面,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前線工農及知識分子的代表比例,降低黨政領導代表比例,以及在人大設立代表機構聯絡群眾。不過,這些黨外民主發展都是瑣碎事,主要工作仍是黨內民主,「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始終是專制政權的主導思想,民主動力永遠都不可能由下而上地從公民社會推動變化,而是衍生於共產黨之內。

我們香港人認為多黨競爭及公民社會是民主發展的內燃機,這與領導人的民主理念可說是南轅北轍,要與之談判,我們應該有什麼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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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量網絡理事、中文大學社工糸榮譽副教授、明愛專上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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