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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6日

吳靄儀

政改方案的目標與取捨準則


特區政府今次的政制改革諮詢處處設限,以求不超越中央政府預定的框架,無意自由開放,廣納民意,尋求共識。以「法治」之名強調諮詢必須在《基本法》框架之內,但由官方任意解釋法律的「法治」,根本與人治無異。


香港人在政改框架之下致力爭取民主及公義社會,十多年來遭到中央和特區政府玩弄於股掌之間,仍然奮力而為,提出各式各樣的方案,令人感慨萬千。本文的目的不在於提出自己的方案,而是討論選擇方案要以什麼為準繩。

良好管治 唯一準繩

推行政改的急切需要,是由於香港的良好管治目前已在崩潰關頭,也是由於現時的政治架構無可避免地造成系統性問題——行政機構施政無方,官員失職無能,已令政府失去合法性;而立法機構則長久分裂對峙,無法配合,更無法制衡行政機關,廣大市民惟有奮力自救,採取直接公民行動。不過,這種行動縱能阻止政府為惡於一時,也難以取代良好政府的恆常施政。改革政治架構的迫切性既在乎良好管治,政改應採納的方案方針,亦必須對症下藥。

政改的第一目標,必須重新建立有合法性的政府。合法性必須是事實上為市民所認同的認受性或合法性,而非當權者自以為是「我就是法律」的「合法性」。香港市民所信服的合法性,首要是程序上的合法性,產生特區首長及特區政府的程序必須公平公正,令廣大市民能真正參與,選出最能體現廣大市民意願的人。

同時,有怎樣的選舉過程,就會吸引怎樣的人才、產生怎樣的政府和施政方針。在現行制度之下,由經濟「精英」組成、中央有決定性操控權的「小圈子」選出特首,再由大部分是工商界及建制的功能界別議員在立法會護航,令不符社會利益的決策經常得到通過,決策的不公平不合理、其令不行,引致貪污腐敗,浪費公帑,惡果日漸湧現,以至社會不住倒退,怨聲載道,民不聊生。

大部分功能界別長期享有政治特權,是最大的腐敗根源,任何真正的政改,都必須切切實實着手廢除一切功能界別,為此設定具體的完成日期,否則一切惡果只會延續下去,變本加厲。

時至今日,政改諮詢只有兩個真正議題,即公民提名和篩選,而篩選更是爭議的源頭,因為正常的選舉,任何足夠數量、合資格的選民,都可以提名一位候選人。毋須明言公民提名,所以有公民提名之議,是由於中央早已透露意向︰2017年要有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就要確保中央能控制選舉結果,由一個在人數和組成都在中央能控制的範圍內的提委會把關,阻止得不到中央首肯的人「入閘」成為候選人。

爭議源頭 來自篩選

這個預先來一次揀選的做法,就是「篩選」或「預選」,中央一直不但不否認,而且還是不住強調它的必要和合法。為求確保對提委會保持高度操控,中央堅決不放棄「四大界別」的組合方式。

公民提名,從程序觀之,就是讓最大多數選民有機會直接參與;從效果觀之,就是確保無論提委會的組成多麼保守,市民的選擇也能有突破之路。公民提名根本就是抗衡篩選的策略,篩選愈是抗拒無望,公民提名就愈必不可少;民主派愈是因關於篩選的爭論而泥足深陷,民間就愈要集中火力推動公民提名。公民提名的「激進」,完全是政府的頑固迫出來的。

其他的方案,都不過是徘徊於兩者之間,不是尋求加強提委會的代表性、降低門檻、否定或擴大候選人限額,就是在提委會的篩選之外覓一道太平梯,或是兩者兼備。

面對政改諮詢,民主陣營有兩種策略,一種是希望在不太堅持己見,而又不太違反信念的條件之下,盡量與其他團體商議出不太不民主,而又不太令中央接受不了的共識方案,團結港人,從而爭取最大機會獲得中央接受。我認為這個信念既沒有事實基礎,實際上也不可行——平衡各方意見、爭取最大共識是政府的責任,根本不應推到民間團體的身上。

另一個民間策略是拿出一個清晰的理念,毫不妥協、義無反顧地四出爭取最大支持—─公民提名就是這樣。我認同並支持他們的做法,他們取得的支持也是最顯著的;也正因如此,政府才集中火力攻擊打壓,而最主要的抨擊是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我認為公民提名直接成為候選人在憲法上或有疑問,但要求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已能完全解決問題。

規限特首選舉的普及平等,根本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設若提委會由全體選民不分界別、票票等值直接選舉產生,而其成員身份是「選舉人」,必須向其選民負責,體現其選民的意願選出候選人,特區就可能有真正普選,就完全符合第45條,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第25條。

大律師公會提出法律意見,認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令政府馬上大喜過望,引為知己,但認同公會意見,最終只會令政府賠了夫人又折兵。本人尊重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即使在公民提名的合憲性方面我們不盡相同。我相信,公民提名的生命力不會因大律師公會的法律意見而衰減。何況公會同時表明,公民提名若加上得到低門檻的提委會確認,就已符合法律原則。

假裝普選 最大災難

不過,在篩選方面,大律師公會的批評絕無妥協餘地︰限制候選人名額違憲、要經提委會過半數通過才能成為候選人違憲、「預選」、「篩選」違憲;訂立「愛國愛港」為候選資格不合法;提委會組成及程序必須符合人權公約第25條、「參照」選委會不是必要條件、以「四大界別」組成不合憲。

按照公會的意見,建制派的建議,因為全部涉及「提委會過半數通過方能成為候選人」的要求,全部違憲;但由於建制派方案的核心,無非是中央一向的基本設計,公會的意見,直指源頭︰不能有篩選。

如果政府接受公會的法律意見,基於同一法理脈搏,就要取消任何形式的一切篩選、預選、四大界別、功能組別、公司票。

一切法律、一切策略,由始至終,應無時或忘香港的良好管治,人民的自由自主,社會的進步繁榮。如果不是為了這些中心目標、不是為了令政府能履行對人民的責任,政改的擾攘折騰是為了什麼呢?

香港人屢次受騙而仍不放棄,不是因為愚蠢,而是不忍放棄世代耕耘的家園;如果中央執意推行高度操控之下的假普選,選出來的特首及他統領的政府,只會更明目張膽地破壞香港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禍國殃民,激起一發不可收拾的民憤,那不是小進步,而是大倒退和大災難!

到此,拉倒已不是最壞的結果,而是盡可能減輕災難的唯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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