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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5日

張五常

市場與非市場的等級排列

(五常按:本文是《經濟解釋》卷四《制度的選擇》第五章《收入分配與國家理論》的第二節。)

人類的權利可分兩種:其一是產權,其二是人權。這二者有時會混淆;二者之間有灰色地帶。產權是指擁有及享受資產或資產帶來的收入的權利,這當然包括人力資產了。在多人的社會中,有了資產權利界定的競爭帶來市場。在先天與後天的局限約束下,每個社會成員的資產所值(包括自己的勞力資產)主要由市場決定。不是全部由市場決定的,但主要是,所以我稱資產的貧富高下為「市場的等級排列」。這也就是上節我分析收入分配與貧富分化等的排列了。

人權呢?因為沒有牽涉到實物,其看法比較麻煩。從一個層面看,人權是不侵犯他人產權的所有其他權利:例如信仰、思想,以及在有產權界定之下的選擇權利等。言論自由算是人權嗎?通常是,但如果牽涉到誹謗,可以看為損害了他人的產權,人權的使用是過了界。另一個看法是:產權一定是有限、稀缺的,不能免費地滿足人類的需求。人權則屬無限:你有你的信仰,我有我的信仰,互不侵犯,因而大可自由、平等。可惜下文可見,真實世界不是那麼簡單。

從中國舊家庭說起

在產權與人權之間,灰色地帶可以廣闊,武斷的處理往往需要。好比在中國舊禮教的家庭中,兒子享受物質的權利比女兒的為高。風俗、禮教使然,這等級排列是確定了的。然而,在一般的情況下,父母還在,還沒有分身家,我們看不到子女之間有資產的權利界定:資產的轉讓權還是在作為一家之主的老父手上。

上述的子女排列權利算是人權還是產權呢?可以爭議。我選擇以人權排列看。這是因為子女還沒有出生,權利的位置已經決定了,物質的享用是多是少是按着「人」的位置分配,而這「位置」的權利是不能由位置的擁有者轉讓或出售的。我稱以人權排列為「非市場的等級排列」。

重要的權利定律

這就帶到一個核心問題。上節提到上蒼造人是不公平的:先天的基因條件不同,後天的際遇運程有別。每個人爭取自己的利益極大化,先天與後天的局限彼此不同,收入當然會跟着不同了。市場的運作對經濟增長有大助沒有疑問,所以盤古初開市場就出現了。然而,上節指出,個人先天與後天的局限不論,市場的存在有機會增加收入不均甚或導致貧富分化的情況。

我在這裏提出的產權與人權之別,是為了要指出一個明顯但重要的定律:因為先天與後天的局限不同,人與人之間的權利不可能平等:如果我們要產權平等,人權的不平等一定要增加;如果我們要人權平等,產權的不平等一定要增加。這看法重要,我稱之為權利定律。在我見過或知道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產權與人權皆不平等,只是這二者在程度上,不同的社會會有很大的差別。經濟學可以解釋為什麼這些差別存在,也可以解釋這些差距如何人民的生活會如何,但至於孰優孰劣則是價值觀的判斷,不是經濟科學可以提供答案的。

中國的經驗有以教我

一九七九年的秋天我到離別了二十多年的廣州一行,見到幹部朋友的等級排列使我震撼。不同行業─例如行政、衞技等─每行約有十個級別,而不同行業的不同級別是有着不同的物質享受,由國家指定分配。我於是想到那是源於毛澤東主張廢除私產─所謂無產制─或起碼要讓人與人之間的產權大致平等,幹部之間就出現了以等級排列權利的安排。當時我想,極端地看,如果社會每個成員皆「無產」,他們的產權當然是平均的,但為了生存幹部的非市場的等級排列權利是一定需要的了。理由是:廢除私產,由政府分配,如果沒有以「人」作為等級排列的界定安排,在競爭下租值消散一定非常嚴重,足以導致國家滅亡。我於是想到,中國改革的關鍵,是要從以人作等級排列權利的制度轉到以資產排列權利那邊去。

我要到若干年後才把昔日中國的幹部等級排列作為人權或非市場的等級排列看。至於當年我不斷地介紹科斯的資產要有權利界定之說,是因為北京的朋友一律反對私有產權,推出「權利界定」是把「私產」換了一個可以賣得出去的包裝。當一九八四年我意識到中國的幹部等級制度明顯地開始瓦解─在南中國合同工開始替代國家職工─我為文說中國不會走回頭路,例行地給行內的朋友罵個半死。

公司排列源於合約替代

今天中國的地方幹部還有等級排列,但不是昔日的因為沒有產權而以人權排列那種,而是近於大家知道的商業機構排列管理階層。這就帶到科斯一九三七年的貢獻。該年科斯發表《公司的性質》,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我翻過來是:「一個人可以在街頭賣花生,自己做老闆,由花生的市價指導着他的資源使用。為什麼這個人決定不做老闆,參與一家公司組織,受薪,但要接受上司指導工作,彷彿是奴隸似的呢?」科斯提出的答案,是參與公司跟他人合作生產大家有利可圖,但每個參與者的個別貢獻可沒有市價的指引,於是要由上司指導,彷彿作奴隸去也。科斯之見於是成為:因為交易費用存在,個別員工的貢獻不知價,公司於是出現,替代市場,員工獲工資,但要接受上司的指導。

受到科斯的影響,威廉姆森一九七五年出版《市場與等級》(Markets and Hierarchies)。那是一本大名的書,可惜術語多,內容少,只是在說故事,無從觀察,因而無從驗證,而且我們看不到作者對經濟理論與概念有足夠的掌握,整本書的解釋力是零。威廉姆森之見,是不僅公司替代市場,而且等級排列替代市場。

發展科斯的思想的人往往把他的論點看歪了!當年讀科斯我可看不到皇帝的新衣:說公司替代市場言不成理!在私營或上市的公司或企業中,管理階層與其他員工無疑有等級排列,正如在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收入或財富皆由市場決定而排列。然而,管理階層的薪酬與員工的工資一律是市場之價:公司是通過市場購買他們的管理或工作貢獻作分配,不是按他們的產品的出售之價作分配。但他們的薪酬與位置絕對是由市場排列的。如果公司之內所有成員的貢獻皆以件工合約處理,那就是我們日常見到的產品市場了。換言之,正確的看法是:公司或企業的出現是源於以一些合約替代了另一些合約,不是公司替代市場,為何如此我曾經作過詳盡的解釋。

非私企人權排列容易出現

有些企業或機構的聘用合約可不是全由市場決定薪酬的,所以免不了有點以人權排列權利的味道。好比一九八二年我受聘於香港大學,那不是一家私營或上市機構。受聘時的薪酬與我在美國的相若,算是市價。當時我對聘請我的校長言明:「我是從事研究及教育的,管理或行政我毫無興趣,我要一律不管。」校長回應:「沒有多少行政工作的,這些你可以全部委託同事與院長處理。講座教授之位只一個,其他的薪酬你不會接受。」我想他說的有道理。

殊不知過了幾年換了校長,喜歡以「民主」管治,而香港政府也來了諸多干預,需要開會議的時間急升─據說港大因為行政要用的紙張數量上升了幾倍。我怎麼辦呢?單是分派工作給同事就手忙腳亂,而自己的薪酬卻與政府官員的某級別掛鈎上升。一時間我的權力變得明顯,使我感到我與同事之間是有了人權的差距。可能有些人喜歡這樣的安排,但我不愉快,因為認為自己的競爭優勢只限於研究、創作,與教育。

工會與歧視的看法

市場的產權排列權利與非市場的人權排列權利好些時不容易分開:利益團體往往兩樣都要!好比在不少先進之邦的工會,爭取到如下的權利:不是工會會員不能參與某些指定的工作。如此一來,不管工資有沒有規定,在壓制競爭下工會會員的工資是提升了。當然,工會的藉口是保障工作的質量,或防止惡性競爭對社會的禍害。但工資因而提升是事實,組織工會的頭頭有利可圖也是事實─至於交了會員費之後會員的工資是否真的提升了則有問號。不管怎樣,從本節的觀點看,工會會員的資格與非會員的分別是人權的排列。

工會約束之外,牌照的約束也屬產權與人權的混合安排。在美國,醫師與藥劑師要有牌照才能執業,其維護病人的理由在表面上是勝於工會維護質量的─搞出人命非小事也。但我們可以怎樣解釋美國的頂級名醫不能在香港掛牌行醫呢?我們可以怎樣解釋美國某州的藥劑師要轉到另一州工作,再考牌來自另一州的格外困難呢?我於是認為以牌照約束工作有以人權排列權利的味道。這類約束在人類歷史上由來已久:密爾一八四八年就提出了「不競爭團體」(non-competing group),其性質跟這裏談的爭取「人權」組別有雷同之處。

工會與牌照等約束競爭之外,種族歧視或歧視窮人也是以壓制某些人的人權的社會運作,從而增加某些人的人權利益。人類分組地歧視可以非常頑固,歷久不散。美國的偉大總統林肯一八六三年解放黑奴,那剛好是一百五十年前,而美國多屆的政權皆出盡九牛二虎之力,希望剷除種族歧視,但那麼多年過去這歧視還在─聽說今天比四十年前有了改進。

種族之外,歐洲的傳統有貴族與平民之分,今天也應該有了改變,但口音的不同是歧視弱族的鑑別方法。據說日本在傳統上講話的措詞可以鑑別一個人的社會層面,層面低社會待遇較差也是因為歧視而導致人權與收入不等的效果。

先敬羅衣後敬人不是神州獨有,但中國少有種族歧視,總要找一些歧視他人的法門,希望從而增加自己的收入。說不得笑:我們很少見到一個民族會像炎黃子孫那樣,喜歡把名片印得密密麻麻。我認為這也是為了爭取多一點人的權利。先敬羅衣看來是一個社會定律。朋友說,在歐洲,昔日被老外嗤之以鼻的中國表叔們,今天拿着鈔票擲出去,遇到的待遇與普通話的回應,皆屬上賓之禮。某程度人權與金錢掛鈎,自古皆然也。

獨立宣言與權利法案

最後讓我略談美國的憲法─只能略談,因為那是非常深奧的學問,我不懂。但不能不說,因為其中有兩點跟本章分析的收入分配有重要的關連。第一個要點是起自一七七六年美國的《獨立宣言》。該國的憲法制定於一七八七。第二個跟這裏有關的重點是一七八九年加進憲法的《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的第五條的最後一句。是的,《獨立宣言》之後有百多年的日子,美國的發展是人類的光輝。

《獨立宣言》第二段的第一句擲地有聲,非常重要。是這樣寫的:

「我們執着於如下真理是不言自明的,即是人被創造出來是平等的,上蒼賜予他們一些不可分離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

我認為這句話是今天大家說的「普世價值」的中流砥柱。同學要注意,《宣言》提到的平等不是產權平等,而是人權平等。原則上人權是可以平等的,雖然我在上文指出不容易做到─很不容易。原則上,人權平等的一個要點當然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了。這是不少後人認為是民主的精神所在,雖然有不少學者認為給民主下一個定義很困難─反對以投票定民主的學者多得很。

這就帶到《權利法案》第五條最後一個分號之後,說:「私人財產(private property),沒有公正的補償,不能被取去作為公用。」這句話,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是美國興盛繁榮的主要原因。今天這第五條還在,但闡釋顯然是改變了。記載說,美國立憲後一百五十年,高等法院的闡釋穩定不變,但跟着的闡釋屢有變動。至於這重要的第五條的闡釋怎樣改,改了多少次,是在我的學問之外了。

投票惹來利益團體活動是定律

一九七五年,美國西雅圖市考慮推出租金管制,舉行聽證會,我被邀請作為專家作供。我說租金管制是明顯地違反《權利法案》的第五條,因為壓制房產的租金收入與奪取業主的財產基本上沒有分別。當然我也引經據典,提供我研究過的幾項租金管制帶來的效果,跟奪取私人財產沒有分別(早一年我發表《價格管制理論》,證實價管會帶來非私產的效果。)。後來聽證會的主事人說我講得很有說服力,西雅圖不考慮租金管制。然而,過了不久,加州某市卻投票通過了租金管制的法例。

過了約半年,加拿大某省要求我作專家寫報告,因為他們正在考慮租金管制。說明寫報告的時間酬金可觀。我花了個多星期把報告寫得詳盡,指出租金管制會帶來多種麻煩。殊不知他們希望我支持管制,不能用我的報告,不付酬金!他們不可能不先知我的立場,為什麼要找我呢?過了兩年,該省的租管弄得一團糟,另一組人問我如何拆解,我沒有回應。

原來加拿大維護私人財產的法律跟美國的沒有兩樣,只是一小撮人從政府拿得一筆可觀的「研究」金,有利益團體的支持,拿着研究金的有錢可分,利益團體有利可圖,租金管制就成事了。從嚴謹的經濟學角度看,租金管制、價格管制、工資管制,等等,皆違反維護私人財產的原則,也即是違反《權利法案》的第五條。這裏我不管私人財產應該維護或不應該維護,但這邊廂說維護那邊廂卻不維護經濟的發展會有大麻煩。

儘管本節提出在好些情況下,人權平等不容易甚至近於不可能做到,我們不能否認一人一票的民主政制是朝着人權平等的方向走。這裏的要點是一個國家的憲法或其他國家性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確地界定什麼可以投票什麼不可以投票。這一點,高明如美國的憲法也辦不到。以投票更改權利會惹來利益團體混水摸魚的行為。這也是定律,可惜把「民主」污染了。利益團體之外,肯定的得益者是律師與靈魂可以出售的經濟學家。

這裏我也不管財富或收入應不應該再分配,但如要再分不應該沒有原則!通過投票再分配,沒有清晰的原則,利益團體的活動會容易產生效與願違的情況,而社會的制度費用會急升是無可避免的了。

在本章起筆時我說過:分析收入分配與再分配不會讓從事者感到舒暢。牽涉到市場與非市場排列等級的混淆,人類自私的負面本質都浮現出來了。除了遇到令自己着迷的女人,我從來沒有說過世界是美好的(一笑)。 (未完待續)

【編按】Ronald Coase除有譯為科斯,也有譯為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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