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
美國由於本身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規限,故多年來就網絡散播仇恨和惡意誤導公眾內容的立法工作,相對於其他國家(特別是其歐洲盟友)落後。正因如此,當連美國方面亦願意跟歐盟、英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的議員和專家們商討,並訂定共同立法監管社交媒體的框架建議,毫無疑問是對於以法律管控相關問題設下了一個最低標準,並為往後進一步立法規管科網企業鋪路。
畢竟,美國民眾對網絡所造成的創傷如何危害現實生活,已有相當認識並就解困方向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當地「應對數碼仇恨中心」(Center for Countering Digital Hate)月中剛發表最新調查報告,指68%的成年人認同網絡創傷會引致真實世界的不良後果,而相關比率於13至17歲青年群組更高達83%,顯示年輕世代對此有更強烈的感同身受的情緒反應。此外,有約兩成的家長表示,社交網絡對其子女的精神健康造成負面影響,並令他們對自身觀感及個人形象帶來打擊。
更令人擔心的問題,是經常接觸社交網絡的青年群組相信散播種族仇恨以及白人至上主義陰謀論的比率,竟然近七成之高。
幸好67%的青年和70%的家長仍然相信,網絡創傷其實可透過各種方法預防,難怪有近六成受訪者認同,社交網絡平台要為此承擔全部或最大部分責任。
至於以上西方國家達成的監控社交媒體之法律改革建議,主要有四大原則,且還蠻有噱頭地以STAR作為框架名稱──這個監控社交網絡法律的「星之框架」概述如下:
S = Safety by design:設計以安全為本──此乃最多持份者支持的第一原則,並且視為保障消費者之最基本要求,箇中核心理念為「及早預防」。具體來說,則是促使科網企業主動在設計用戶介面時,慎重考慮對公眾有何負面影響,尤其關注未成年人會否接觸到不良內容,包括立法訂明社交網絡平台在初步設計、beta版測試、正式推出、增加或修改產品或服務等各個階段,均必須進行用戶風險評估。
T = Transparency:提升透明度──社交網絡經常被指黑箱作業,甚至不惜散播仇恨來爭取流量,可是科網企業指此乃賴以維生之商業機密,故此不能公開演算法而只承諾盡量減低傷害。今次立法規管框架就此一直拉鋸的課題訂下規管網絡的3個關鍵範疇:演算法、內容審查規則,以及內容發放跟廣告收益之關係。
A = Accountability:引入問責機制──這項原則乃針對科網企業會否因為流量或營利,從而刻意無作為或延遲進行補救措施。各國代表的共識是研究如何設立執法機關,並成立獨立審議單位處理就社交網絡於調控內容時的決定、不作為或疏忽之相關投訴。
R = Responsibility:訂明法律責任──最後一項共識,是立法若然要起立竿見影之效,相關罰則絕不能只由企業承擔,而必須清楚訂明違規公司內各層級人員,特別是董事和管理層有何法律責任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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