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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6日

顧敏康

兩地數據合作是大趨勢

當今世界,網絡化、數據化、智慧化正在持續改變社會結構和運行方式,使人類社會逐步邁入以數據為基礎資源的數據經濟時代。在這個時代,數據跨境流通已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按照國家部署,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應打造成中國市場經濟最活躍地區,甚至是世界上經濟最活躍地區之一,故三地之間數據跨境流通也成必然趨勢。但由於大灣區存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殊性,因此研究大灣區內數據跨境流通、尤其是相關法律對接就具有迫切性。

特區政府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與內地探討數據向香港流通,並於今年6月底與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簽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下稱《合作備忘錄》),目標在今年內推出「大灣區數據跨境試行計劃」。

筆者認為此舉意義重大,在《合作備忘錄》下,商討數據跨境流通措施的目的之一是促進數據於大灣區內跨境流通,為大灣區深度合作奠定基礎;目的之二是將香港打造成數據港,繼續鞏固香港的獨特地位。

誠如港府指出:香港是亞太區內的金融、國際貿易及物流樞紐,亦是全球眾多機構轄下地區辦事處或地區總部的所在地。這些機構對穩妥、安全及可靠的數據中心設施及服務需求殷切,以支援其在內地及區內發展業務,也對香港發展至關重要。

《合作備忘錄》標誌着兩地數據跨境流通的開始,將來應該是雙向流通。目前,為促進內地「數據過河」到港,港府正與國家網信辦組成聯合工作組,冀數月內就數據跨境來港提出具體執行方案。這是十分必要的舉措,因為據業界表示,由於兩地法律存在差異,諮詢法律意見需要花費大量時間。

內地數據出境現時受多條法例規管,包括《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國家網信辦根據上述法例,在去年9月及今年6月實施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及《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同辦法》,嚴格規定數據處理者把數據出境的申報程式,未經審批不得把數據出境。

至於香港數據的出境,也有非常嚴格的規管。除了《個人數據(私隱)條例》外,還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2014年頒布了個人數據出境管理指引(去年又有進一步更新)。因此,如果在兩地政府主導推動下,能在短時間內做好兩地法律的對接工作,並盡快出台相應指引,則對業界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

誠如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局長孫東指出,現時國際形勢敏感,要確保國家的重要數據來港後,不會外流至其他地方。筆者認為,這也是急需研究的課題。香港要建成數據港,不僅需要引入內地數據,而且需要吸引外國企業把數據帶入香港。因此,如何在數據安全方面既做到與國際接軌,又體現香港特色,值得認真考慮。

除了政府主導推動外,香港的專業團體也應該發揮重要的配合作用,積極推動建立企業實踐良好數據治理準則。筆者可以預期的是,隨着大灣區順利實現數據跨境流通,大灣區內的數據治理將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這不僅為接下來的大灣區社會信用治理合作奠定基礎,也為國際數據跨境流通安全合規操作提供中國示範。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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