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
6月19日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正式起訴《蘋果日報》2名高層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此外,6月17日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資產。
案情披露,被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必要的限制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8條中的第十六條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的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在行使這些權利時,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此必須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將會用法律規定。至於下列兩項限制更是必要,包括(1)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這條款清楚列明了,保障國家安全是必要限制。這樣的限制並不會涉及到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範圍。因此,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並不如想像中那樣沒有任何限制,隨時隨意地就可以自由放任地發表意見。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這些「自由」並不是無邊界的,必然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這也是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明文規定和各國法律實踐的通例。明顯的例子就是:美國傳媒不能假借「自由」為名貶損猶太人、德國傳媒不能假借「自由」為名歌頌納粹、英國傳媒也不能假借「自由」為名仇視皇室。
披媒體外衣
2013年美國特工斯諾登向全世界爆出了美國政府不斷地進行大規模的竊聽行動,又披露了英國政府也有份參與。期間,英國《衞報》專訪了斯諾登,並拿到了大量有關英國政府參與竊聽行動的證據。當時,英國政府就立即對《衞報》施加很大壓力,甚至威脅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衞報》。最終,《衞報》不得不屈服,並於2013年7月在英國國安人員監督下,把所有儲存有新聞資料的硬碟全部砸碎。
因此,「新聞自由」並不可能是違法行為的「擋箭牌」。其實,在香港有很多打着「新聞自由」旗號的媒體,正正就是披着媒體外衣而行反中亂港之事,這些媒體除了充當了反中亂港勢力的「文宣機器」外,也很大可能成為一個具危險性的「政治組織」而不是單純的媒體。這不僅破壞國家安全、損害香港利益,也直接敗壞了「新聞自由」之名。
根據《香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違反了《香港國安法》及有關法律,都必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筆者認為,在現今世界上,沒有可能有國家會允許本國媒體無底線地出賣國家利益,甚或會允許本國媒體勾結境外勢力而大肆開展顛覆活動。由此可知,香港的居民最基本的責任就是必須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和警方嚴格依法打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免香港成為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反中亂港的前沿基地。
香港執業律師、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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