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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6日

屠海鳴 維港鐘鳴

特首選舉的關鍵閘口是中央任命權

近來,「協商產生特首」的話題在香港引起較大爭議,甚至在建制派陣營也引起不同解讀和激烈爭論,有人認為,既然《基本法》對特首產生的選項中有「協商」這一條,那麼,「協商」並非不可;也有人認為,協商是小圈子裏選人,相對於現有的選舉方式,是一種歷史倒退,不可取。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簡而言之,特首的產生是「兩路徑一關口」,選舉和協商都是特首產生的路徑,最終要通過中央任命這一關口,才能成為特首;因此,特首選舉的關鍵閘口是中央任命權。

「井水」犯了「河水」?

在香港,一些人對中央任命權比較反感,認為這是在干涉香港事務,是「井水」犯了「河水」。特首是為香港市民服務的,為什麼要中央說了算?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對「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缺乏準確認知。為香港市民服務,只是特首的一半職責;特首的另一半職責,是向中央負責,且向中央負責還須放在首位。這是由「一國兩制」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

「一國兩制」是一種制度兼容模式,內地和香港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但統一於「一個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均訂明了香港的「身份」,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更不是一個國家;因此,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必須向中央負責。既然須向中央負責,就必須由中央任命。如果說,前期無論是選舉還是協商,吸納了香港居民的意願,那麼,最後的中央任命,則是體現中央意願,二者高度統一,特首才可產生。這樣產生的特首,才能既遵守「一國」底線,又發揮「兩制」優勢,處理好「一國兩制」下香港和中央的關係,成為一個合格的領導人。由此可見,中央任命權是實實在在的,不可虛化,不可架空,不是橡皮圖章。

如果中央的任命權被架空,會產生什麼後果?那就會使特首逐漸忘記自己對中央所負的責任,久而久之,重「兩制」而輕「一國」,令「一國兩制」在實踐中走樣變形,在其影響下,香港特區必然與國家漸行漸遠、離心離德。

從「一國兩制」的大邏輯看,中央任命權是特首產生程序中最後一個閘口,也是最重要的閘口。守好這個閘口,就能落實好「愛國者治港」,也就有利於增強香港與內地的凝聚力,香港回歸才有實際意義。

從民主實現方式看協商

反對通過協商產生特首的人,想當然地認為,協商必然是小圈子選人,選舉則是大範圍選人,因而,選舉方式必然優於協商方式。持這種觀點的人,有三個誤區。

其一,忽略了民主的多樣性。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都是民主的實現方式,很難說誰比誰更好,只能說誰比誰更適合。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以選舉的方式產生領導人,但並非都能選出最合適的領導人。世界上也有許多國家和地區以協商的方式產生領導人,也並非協商產生的領導人都不合適。選舉,要看誰來選舉?如何選舉?特別是選舉有沒有被人為操控?協商,也要看誰和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的圈子是大是小?不能把「協商民主」一棍子打死。

其二,忽略了協商的本質。凡事有商有量。「大家的事情,大家商量着辦」──這是協商民主的本質。協商民主根植於協商文化,從根子上講,協商文化是中國「和」文化的一部分。決定一件事時,當初大家各有各的想法和訴求,通過綜合分析、反覆比較、多向溝通交流,求大同,存小異,最終找到「最大公約數」,形成共識,做出決定。可以看出,協商民主的過程,是持不同意見的各方相向而行,往中間走。這與選舉民主不同,選舉民主的本質是「非你即我」,「非黑即白」。

其三,忽略了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可以共存。在中國內地,領導人的產生,既有選舉方式,也有協商方式;既有協商於前,選舉於後,也有選舉定人、協商定事。二者的優勢都可以發揮出來,確保了選對人、做對事。

從良政善治看政治制度

在香港,一談到「民主」,許多人喜歡拿美國作樣板或比較。我們看,美國把自己的民主制度看作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並向全球推銷。效果如何呢?不少接受了美國民主制度的國家,並沒有像人們預期的那樣,變得繁榮穩定,一些國家還陷入戰亂,引發人道主義災難,令人扼腕嘆息!

一種制度好不好,要看能不能實現良政善治。新冠肺炎疫情如同一次「體檢」,檢驗出了各種民主制度的優劣。美國的選舉制度選出了特朗普這樣的「奸商兼脫口秀演員」當總統,到現在已經付出了將近50萬人死亡的代價;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好的醫療資源,卻以佔世界5%的人口,出現了佔世界20%的死亡病例,令全球愕然。時至今日,特朗普及其手下沒有人為此事負責,揮一揮手,不失瀟灑地離開白宮。這難道與其民主制度沒有一點關係嗎?這是中國人不能理解的!在中國,疫情爆發以來,從武漢到石家莊,幾乎所有疫情爆發的地方,都有大大小小的官員受到撤職、降職處分,甚至一些地方的書記、市長等一二把手都無一幸免;正是這種嚴格的問責制度,令官員不敢懈怠,才有了抗疫的亮眼成績單。你能說這種制度百無是處嗎?

香港原本就是中西文化的交滙點,視野應該更為寬闊,眼光應該更為遠大,對民主的理解應該更為深刻,對任何人類文明的成果,都應保持開放包容的心態來看待。具體到「協商產生特首」這件事,既然符合《基本法》,那就應該以開放的心態進行研究探討,不能天然地排斥和摒棄。

「協商產生特首」這個議題的提出,也是源於對香港選舉制度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在香港撥亂反正的時刻,不妨以寬闊的眼界,多一些思考。

屠海鳴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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