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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

黃裕舜 政思故我在

論歧視:香港人不是一種膚色而是取態

年薪過百萬的代議士,在議會內表示必須禁止外傭在僅有的假期外出(「假日禁足令」),說這是「抗疫」必須。當然,也許個別政客確實「必須」輪流與政府對着幹,望透過出眾的言論來論證自身存在價值——這是橫跨光譜的事實。可惜的是,這些種種提議下,白白犧牲的,除了傭工權利以外,還有最基本的常識,《衞報》不是世衞報章。

倒不如你放假時,嘗試一下被人軟禁在家的感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建制又好、泛民又好、議員好而政府又好,實事求是、不嘩眾取寵,很難嗎?看來,挺難的。

有個別官員在記者會上表示,南亞裔人因為文化和宗教等緣故,所以有很多家庭聚會,鄉里喜歡群聚,尤其是在不佩戴口罩情況下,因為共享食物或食煙飲酒,而導致互相傳染。好心的健康提醒其實本意立心無錯,但出來的效果自然是早能預計:一來,令不少少數族裔在這「以一竹篙打一船人」的邏輯下躺着也中槍。二來,對政府與當區居民合作其實於事無補。

不怪技術官僚的失言,只怪背後的政客將醫生護士推到風高浪急之處,要他們做出有關並非自己本職的決定。

某些媒體每日每夜地恃着自己政治立場上「行得走得」,打着「反左膠」或「反蝗蟲」或「反濫用」的旗幟,大肆報道「假難民」的存在。從內地到港的新移民,到逃離經濟貧瘠國家的經濟移民,再到所謂「濫用」酷刑聲請的「假難民」(當然,濫用確實是一個問題,但這是否代表他們沒有來港留港的需要或原因呢?這完全是兩碼子事),這些媒體煽動着港人本土思潮裏面最為陰險的一面,將排他性論證為理所當然。君卻不見這些媒體去反思一下港人抵達期待已久的海外各國,飽受當地人白眼歧視,又是否合理?謊言很動聽、煽動很容易,因為埋單的永遠都不是得益者。

我是一名左膠,所以我「膠」到盡——不想他人歧視我們,首先得從自己做起。

《二十一世紀殺人網絡》裏面的墨洛溫(Merovingian)曾經說過幾句話,頗為有趣:「選擇是一種幻覺,由當權者所構建,由無權者所維繫……因果。我們逃離不了因果。我們只能作為因果的奴隸。」墨洛溫是一名偽君子,但他這幾句話說的並沒有錯。選擇是一門常常被賣弄的藝術、因果報應才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事實。

一、何謂歧視?

先科普一下。何謂歧視?

現代哲學裏面,有人將歧視定義為:

若:

a)X君對Y君和Z君在維度W上有所區別的對待;

b)這具有區別的對待,實際上,或在X主觀視覺裏,對Y構成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c)X對Y和Z的區別處理,事實上或從X角度來說,出於X與Y屬於不同社會群別這事實。

則:X在W上歧視Y。(可參考Kasper Lippert-Rasmussen 2006年所撰寫的The Badness of Discrimination一文。)

讀完之後,是不是聽起來很離地、以至彆扭造作?為何要過度複雜化,故弄玄虛?這確實是現代哲學學術寫作的致命弊處——哲學家有時為求心目中最為精準的語言表述,將非常生活化的事實,裝模作樣地包裝為某些堅離地論述。這樣賣弄可能有市場,但也會讓文章失去其應用性。筆者當然也少不免有時會犯上這種錯。

從一個較為生活化角度來說,歧視,可以說是「針對特定族群人士,因應他們身份特徵(種族、膚色、人種、性別、性取向等)而做出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詳可見聯合國1963年的1904號及1965年的2106A決議)。歧視不一定會為被歧視者帶來直接負面影響——比方說,一個白人至上的國度可能會(正面)歧視白人,因而限定白人才能獲取特定權限或機會。但歧視本質上是針對某人所屬的種族或其他「身份特徵」群組,而做出的行為——所以一個人因為自己犯了罪而被警察逮捕,不能說是歧視,除非警察是因為他「個樣似足XX人(某種族或性別取向人士),肯定係犯啦」而對他做出拘捕。

再說,Lippert-Rasmussen的定義其實也反映了一點非常關鍵的事實:歧視關乎的,並不止於「客觀事實」,也包含主觀認知。若某老師因為他的學生是一名極端基督教徒,而認定他是一名會毒害他人的「耶L」,從而對其作出區別性對待——就算該學生最終確實嘗試毒害其同學,這也並不代表老師做出的行為並非歧視。老師大可以說,他歧視學生,沒有錯。更可以說,只不過是在「幫緊你幫緊你」地執教——但歧視錯與否,與是否歧視,是兩回事。某人可以覺得自己的違法道德上高尚,這跟他是否違法並無直接關聯。

此時有人可能會質疑,若果我買了一棟房子孝敬我父母,豈不是正在歧視世界上成千上萬的他人,因為他們沒有收過我的房子?又或者,若我舉辦的活動說明是「Ladies’Night」(女士之夜),豈不是歧視男性參與者?再退一步來說,我開一間公司,因為某人偏激政見而拒絕請他,這又是否歧視?

這些質疑,得要一個一個來拆解,分清楚,說清楚。買房子孝敬父母,是因為他們是我的父母,並不是因為他們屬於「父母」群組(我不會幫你的父母買房子),而是因為我敬愛他們。舉辦女士之夜,不讓男士進場,確實是歧視,不過歧視在此有否問題,仍須待後再談。公司老闆,若單純因為某人意見而不聘請某求職者,這算不上是歧視,卻可能存有非公平對待的隱憂。若因為懷疑此人乃屬於某政治運動或勢力而拒絕聘用他,這則是歧視。

「你點知佢係咪歧視緊人唧?話唔定係你諗多咗?」

要知道他人是否正在歧視,當然並不容易。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我們對他們的主觀思想做出合理推測。但須知道,以上定義也適用於客觀效果上。某政客可能以為自己正在遵守黨規,而因而發表歧視某些少數族裔的言論。他未必認為自己正在歧視他者,甚至認為這乃是理所當然。但事實並不由得一人所定奪。有些事,確實不能以黑白做區分;但黑與白之間不是真空,而是需要法庭及公民社會去共同發掘及協商的灰色地帶。

二、歧視有何問題?

歧視有何問題?

姑勿論是正面還是負面(對被歧視一方有利或有害),歧視性行為乃是一種將該人自主性(或自由性)扼殺的思維,因為其將我們對當事人所做出的行為,建基於一個在其以外的「或然」基礎(arbitrary basis)。當然,正面歧視出現時,我們普遍不會認為被歧視一方(「得益者」)乃是受害人,因為他們會歧視行為中得到好處。反之,若當事人乃因這個外在性因素而獲得負面性不同對待,所帶來的效果當然昭然可見。

什麼叫做一個或然(arbitrary)基礎呢?道德上或然(morally arbitrary)因素,乃是指在一個應然的框架下,或是在一個道德理想的空間裏,不會影響我們決定或行為的一些因素。比方說,我們的出生地、或者出生地點的政治框架,並不應該影響我們一生的政治權利,更不應定奪我們人生的走勢發展。又或者,某法官有沒有食早餐,並不應該影響到他的審判或裁判。歧視性行為,反映出的是與事實不符,或欠缺道德論證的或然判斷,乃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不公。當然,因Ladies' Night被歧視的男士可能沒有什麼大不了,而Ladies' Night的存在可能利大於弊(筆者不作評論),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沒有因自己性別而被歧視。

此時你可能會說,若某些針對某些群體的論點或論據乃是基於虛假資訊的話,可能確實是一種或然的歧視性表現(更可能反映根深柢固的偏見及誤導性思維)。那只要歧視者乃是按事實說話的話,就算他們是在進行歧視,這也是公正非常的歧視,對吧?難道今時今日,西方吹起一股政治正確的自由風底下,人們連事實也說不了?

稍安勿躁。須知道,(歧視性)事實陳述可能言論本身沒有錯,但須知道,言論的後果很可能會導致扎根人心,對他人的不公對待。比方說,若A君因着B君所屬的「圈子」過往曾經出現不少逃學威龍的行為,向C君做出事實陳述,而C是一名疑心很重的人,因而看死B一定會重蹈他朋友的覆轍,並對D實行嚴苛的監管。這一來是一種對B人身自由的剝削,二來也是一種針對B(在其朋友圈基礎上——當然,朋友圈是否一個或然基礎,確實值得探索)的歧視性行為。A說事實,這本身沒有錯。但A明知道C的性格,對着C說這一番話,就可能有錯。設想下,若A乃是對着一百人、一千人說這番說話,B又會如何呢?

貼地點來說。在記者會上表示某些群體會進行某些行為,這本身似乎是事實陳述,並沒有錯。但刻意在芸芸群眾中挑揀這些群體特徵(例:他們都是「南亞人」)、再刻意描繪,這在一個充斥右翼民粹的香港輿論圈裏,明顯只會導致南亞群體遭受更嚴重的非公正歧視。請注意,筆者並不是叫大家罔顧事實,繼續活在「平行空間」裏。反而,我只是想請大家反思一下說話的技巧及語調、用詞和意思。麻煩諸位看清楚自身平行時空外的世界。正如紅van內的乘客一樣,大家是時候認清楚窗外坦蕩蕩的歧視事實了。合理的歧視性(按着以上定義而言)言論,是可以鼓吹或導致非合理歧視性的行為,包括無理排斥,以至仇恨性針對及肢體暴力的。

三、論被歧視的南亞人

快要截稿時,筆者收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戶戶送的速遞員看到客戶訂單上列明,「不要印度裔及巴基斯坦裔速遞員」。香港的南亞裔居民飽受多年困擾——從當年2016年的「假難民事件」,到被政客媒體時常針對的外傭聚集(君不見報章雜誌討論限聚令下各式各樣的政治「集會」,或是三五成群「博懵」去餐廳),到現在廣泛流傳的反南亞思維(筆者有一天跟一位的士司機交談,他片言隻語間透露出對「南亞人」的憎恨及仇視),南亞人除了「盤踞」在香港社經階梯的地下層,飽受經濟剝削之外,更是眾矢之的的「大眾敵人」。這些仇恨性言論及行為,以科學為名,以「客觀事實」為糖衣包裝,一顆一顆地送入我們的口中。

「你講晒啦!」有人可能會質疑以上所說,認為我只不過是在發表一個滑坡謬誤,而這謬誤是沒有實際論證的。但現實正是一道長長而滑溜的滑坡,將我們從簡潔鮮明的象牙塔送至黑暗不公的暗黑谷底。

筆者並不主張,政府得要容忍外傭群聚,袖手旁觀,也不是說,要欲蓋彌彰地掩飾一些明顯違法的事實。但公眾人物在發表公共言論時,可否細思慢想一下自己的言論,為自己的言論負上點兒責任呢?管治精神在於問責。媒體精髓在於公允。一個沒有公道媒體、沒有負責任政客、沒有懂民心民情的政府下,試問香港又怎能恢復秩序,怎能重見光明?

公眾言論本身具有公共性。The public is political. The private is also political.當我們以言論去溝通一些特定訊息時,公眾人物的口吻、用詞、蘊含的語境,這些種種皆是有影響公眾的可能性和力量。說話是有後果的——當然,這後果並不應該是指一些不恰當或野蠻的威脅。但不要以為這是言論,說很容易,而就忽略了言論所帶來的破壞。

再說得實際具體點——若歧視性言論導致社會排斥部分種族的人士,對他們肆無忌憚,事無大小皆配以特定的既定形象,試問他們又有何誘因去證明自己並非既定形態中的「那個人」呢?若一名小孩,從小到大就被灌輸「你是一名罪犯,你肯定會坐牢」,他潛意識又好,實際意識又好,必然會覺得「橫掂都係咁」,那倒不如將壞事做的盡一點?試問他們又怎會認為自己是這社會的一分子?最後,這種針對性言論只會導致雙方之間的橋樑愈加難建起。在戰火紛飛的時代裏,在鴻溝的兩邊搭橋的人,永遠是最辛苦的。這一點,筆者知道。

請注意,以上說法並沒有責怪他人(社會),讓人(個人)逃避責任的意思。而是從一個心理學分析層面,來剖析刻板形象對社會裏不同個體及群眾融合的於事無補。公眾未必想聽到這一點事實,但我必須說真話。

四、可否不分膚色的界限?

筆者很喜歡聽Beyond那一首《光輝歲月》,也引用了它無數次,在此就不重複了。

但想說的是,你是否一名香港人,取決於的,是你的價值觀,而並非你的膚色。

香港人是一個很獨特的思想共同體。

我們既是華人,也是生活於一個繼承了殖民地及中華文化夾雜的歷史遺產之地。

我們也許喜歡在句子中中英夾雜,可能被人嘲笑為「賣弄」,或是一種「不倫不類」的尷尬。

我們也許喜歡早上聽周杰倫,晚上買了Ed Sheeran的演唱會票,然後周末到天星小輪碼頭上聽着街頭賣唱者。

歌聲穿梭在鬧市人群中,直至太陽在西營盤與西九之間消失。

那一群群中環的皮鞋上班族,那些走在深水埗街頭上的拾荒者。

佐敦冷清的廟街上不冷清的辣蟹舖,半島酒店裏的下午茶餐。

我們可能是這城市裏扎根百年的老家族成員,也可能是某一刻衝動地選擇「港漂」的夥伴。

香港人不是一種膚色。而是一種價值觀。是一種模糊不清的價值觀。也是一種明確得再也不過的價值觀。

我們知道我們要的是什麼。我們不知道我們要的什麼。

香港人愛的是香港,而並非一種膚色,更並非某些名嘴所說的優越DNA。

我們立於一國之中,也同時擁有着與國內其他地方不同的文化與價值觀。

來自印度的好,來自英國的又好;來自巴西的好,來自新加坡也好。

我們有容乃大,都是這獅子山下的同路人。都是香港人。

我們這七百五十萬人,能否尋覓一條能夠容納、能夠摒棄我們過去與未來,只聚焦在今天今日,我們一起共同走的路?我們可否再接再厲,迎接我們新的光輝歲月?

希望,也許在明天吧。

黃裕舜

牛津政治評論總編輯、《時代》雜誌撰稿人、香港羅德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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