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
離9月6日進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只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按常規,選舉前的一個月是參選人宣傳政綱、與選民互動最為頻繁的時候,因選舉而造成的人員聚集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近期香港的疫情防控形勢突然惡化,每日確診病例已連續多日以超過百人的速度遞增,確診人數超過2003年的沙士,且有大多數病例的傳染源不明,這是香港幾十年來從未遇到的疫情。
面對如此嚴重情況,不少人呼籲立法會選舉押後,以優先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這無疑是一種理性的聲音。立法會選舉固然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但防疫是當下更為嚴肅的事情,決不可讓「因選播毒」的情況出現!況且,立法會選舉押後,法律不會顯真空。
依據《立法會條例》可多次延期
《立法會條例》第44條規定:「如在換屆選舉舉行前,行政長官認為該項選舉相當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則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指示將該項選舉押後。」該條例第44條第4款還訂明:「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該日期不得遲於在若非有該項指示則該項選舉、投票或點票本會進行的日期後的14天。」
那麼,14日之後緊急情況並未消除,還能不能再押後呢?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法不禁止即可為」。從法理上講,行政長官有權再次使用「押後選舉14日」權力。究竟可以使用多少次?條例並沒有設置上限。這意味着,「押後選舉14日」可以無限期使用,直到「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或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徹底消失。
依據「緊急法」可修訂《立法會條例》
如果說有人對依據《立法會條例》「押後選舉14日」還有異議的話,那麼,香港還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為處置緊急情況做保障,人們習慣稱之為「緊急法」。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二條訂明「訂立規例的權力」:「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這個授權其實很寬泛,根據這一條規定,去年就制定了《禁止蒙面規例》。當下,疫情嚴重擴散,根據這一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完全可以修訂《立法會條例》。在修改此條例時,就有機會明確押後選舉的時間長度。比如,可將14日延長至一個月、兩個月,或更長時間。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款同時列明這些「規例」包括:「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而「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牴觸,仍具效力。」這一款更為新出台的「規例」提供了執行環節的保障。
法律法規是為了規範社會生活,並不是管死一個社會,更不是在出現緊急情況時「見死不救」。「緊急法」就是為處置緊急狀況提供了一個「窗口」,如果置之不用而給香港造成重大損失,則可能是失職。
依據「防疫法」可制定新的規例
以上兩個法律途徑都走得通,但操作起來程序繁瑣,如果不走上述兩條路,則還有一條路走得通,那就是直接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也就是人們俗稱的「防疫法」來解決「押後選舉」問題。該條例第8(1)條及第8(3)(e)條訂明:「如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任何情況屬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便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就他們覺得為規例的目的而屬需要或合宜的附帶及補充事宜,訂立相關規例。」
這一條授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相關規例。針對新冠疫情防控的具體需要,這個規例可以訂得詳盡一些,也可以設置一些量化指標。比如,在疫情防控的有關指標達到多少時可以叫停選舉?在疫情防控指標達到多少時可以重啟選舉?在新一屆立法會未產生的空檔期,可由上個任期的立法會主席及議員定期召開立法會緊急會議,等等。如此一來,規例的操作性很強,既能保證立法會選舉秩序不亂,又能有效防控疫情。
選舉押後,必然會引來有關人士爭議。甚至會有人給行政長官及選管會戴上「蠶食」、「剝奪」選民民主權利的大帽子。其實,「押後」不是「蠶食」,更不是「剝奪」,你的民主權利還在那裏,沒有人剝奪你投票的權利,只是因疫情所迫,所有選民都「暫停」一下而已。
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
在危難之際,人們有必要明白一個樸素的道理: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因而,在這時候保障民眾的生命健康權,比保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更重要。對個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生命都不存在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什麼意義?對群體來說,如果存在巨大的生命健康風險,如果連一點點民主權利都不肯讓渡,只會適得其反!
事實上,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今年的全國兩會就延後兩個多月才召開,而全世界最少有23個國家和地區因疫情延後和取消選舉。比如,英國原定於5月舉行的地方選舉已宣布推遲一年,這並非該國首次選舉延期,上次英國推遲地方選舉還是在2001年,原因是當年英國爆發了口蹄疫。又比如波蘭,第六任總統選舉原預定在5月10日舉行,由於疫情影響,投票推遲,改為6月28日舉行。
新冠病毒是人類共同的敵人,在疫情爆發的嚴峻形勢下,立法會選舉押後是理性的選擇,是維護市民生命健康權的有效辦法,也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如果不顧實際行事,甚至將其政治化,受害的只能是我們自己。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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