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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日

丁望 思維漫步

雖提無罪推定 港人仍有憂慮

《港區國安法》雖只針對國安層面案件,但對香港的自由、法治和「未來」,有深遠的影響。許多港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之熱切期望,對「未來」難免有憂慮。

依據立法法 不設追溯期

主導立法者對港人的困惑,或有所聞;從國安法條文(第4、5條)去考察,似有回應憂慮的表述。例如,第5條2款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就是重申《基本法》的人權保障。雖然條文並未解說確認「無罪推定」的原則,但與《基本法》第87條2款一脈相承。

國安法第66條的表述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無設置追溯期。在立法審議前,有人鼓吹設追溯期,以便「增強打擊力」即擴大「秋後算賬」。這是法律的盲點。

本欄5月28日文指出,立法法(2000年實施)第93條規定,法律(指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和地方法規「不溯及既往」。

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只有刑法(1979年制定)有對刑事行為的追溯期(第12、87條),其餘均無追溯期。國安法依據立法法的「不溯及既往」,是立法的常態;反之,則會引起「正當性」的質疑。

國安法懲治的行為,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第20—30條)。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7月1日前的行為應是不予追究,懲治的是生效後的涉嫌罪行。

涉司法解釋 觸管轄權限

國安法的實施,將衍生香港傳統司法制度的變化,其一是兩法並行,司法管轄權、陪審制和相關程序交錯的困擾。

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在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國家法律公布後,大都有國務院的實施條例。如果法律本身需要解釋的,由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簡稱「釋法」)權;當法律、條例進入司法程序有不太清晰之處,由「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司法解釋」(簡稱「法釋」)。

例如刑法第293條關於「尋釁滋事」行為的規定,由「兩高」的「法釋」(2013年7月,法釋〔2013〕18號文件),確定「尋釁滋事」指什麼。

國安法執行時,在司法層面需要明確相關內涵的,由香港法院解釋,還是由「兩高」下達「法釋」文件,並無清晰的邊界,或引起爭議。

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是香港維持獨立司法備受關注的話題。在「一國兩制」之下,司法管轄權是按行政區劃的邊界劃分。

在《基本法》公布時,附有香港特區地圖,此圖既是行政區的範圍,也關乎司法管轄權。在羅湖橋以南的香港境內,由特區實施司法管轄權;在羅湖橋以北的大陸境內,不在管轄權內。

國安法規定,在港發生的3種罪行,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適用於在大陸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可直接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第55—58條);執法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第60條)。如果執法者錯捕、撞車傷人,港警不能管轄?

大部分國安案件由香港法院審理,一部分則由國安公署直接管轄,其司法程序可按不在香港實施的刑訴法規定。這種兩種司法制度、司法程序並行,令許多港人有「香港變樣」之感,期望官方解說在特區內的嫌罪,為什麼不能由特區行使管轄權,為什麼不能信任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審判權?

社會多元化 勿繃得太緊

國安法的制定,是勢所使然。勢者,是鞏固「一國」主權地位的強勢下,必然的「舉旗亮劍」。外國政府的抗議或制裁,不可能改變主導者的堅定政治意志。

在幾個月前,本人曾論及「一國屋簷」下,香港沒有也不可能有「革命」,只能求「兩制邊界」的清晰和有限度的社會改良,維持原有的自由、法治和民間社會。

國安法的制定,意味「一國屋簷」下絕不容許觸動「一國」主權地位的行為,獨立、分裂必在懲治之列。

這幾年,許多港人都參與社會抗爭,曾「聚集」成近200萬人理性遊行的場景。他們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表達移送嫌犯去大陸的反對聲音,也表達以封關措施應對瘟疫的期望、對施政失當的不滿。在守護香港家園的自由、法治中,他們雖擔心兩制有「併軌」於一制的風險,但都排拒街頭暴力,堅持和理非。

國安法的實施,宜審慎區分罪與非罪,切勿發起「秋後算賬」。香港是多元化社會,習慣於有言論、新聞、思想、宗教信仰的自由,有知情權和對政府的監督權。不要把對官方的批評、對施政的不滿,無限上綱至政治層面。鼓吹鬥爭、仇恨,只能把社會繃得很緊,加劇社會不安。

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官方的當務之急,是盡可能把港人有疑慮的條文解說清楚。

法治及其司法獨立,是香港長期的制度優勢,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第44條)、高院可在無陪審團之下審理(第46條),與《基本法》相關條文牴觸,這是港人對司法獨立的憂慮。

國安法第9條規定,對學校、社團、媒體、網絡涉國安事宜,特區政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實際的監管是否損及新聞、言論自由,也是不少人想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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