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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

黃伯農

香港可以成立「安全情報局」嗎

4月,中聯辦主任駱惠寧促香港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反對,北京斥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說23條立法「一定要做」。由於公民黨呼籲非建制在社會和國際層面加強工作增加23條立法成本,立法會內會衝突反映美中對抗已趨白熱化。

中央有其他手段達到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目標。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主動釋法,規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另外是將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港人參與立法討論與設計空間便大幅收窄,不合乎香港利益。

有鑑於此,我雖支持盡早為23條立法,但港府仍須滙聚民意,尋求北京授權香港自行成立「安全情報局」(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SIS)為在港國家安全機關,保持釋法權。我會從去年示威期間「鄭文傑案」和「蓋瑞特案」去探討英美在港情報活動,初步勾勒SIS特點和職能。

鄭文傑案

中國籍的鄭文傑去年8月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鄭是英國駐港領事館僱員,為蘇格蘭貿易及投資主任。他曾參與去年示威活動,事件引發英中外交風波,鄭指拘留期間遭虐待。後來英國外交部給他兩年工作簽證,事件才稍平息。

鄭案延續了1997年後中英在港間諜規律。2003年,中聯辦前秘書長蔡小洪在港工作期間被英方策反洩漏國家機密,收取600萬港元報酬,被中國判刑15年。新華社香港分社前台灣事務處長魏平元因加入英國情報部門和協助策反蔡小洪而被判終身監禁。另外,新華社香港分社官員劉林和陳瑜林因是英國間諜而被判刑。可見英國一直利用香港進行對華情報工作。

2005年,英國情報機構國家安全局(Security Service;MI5)向英國企業、軍方、外交人員、公務員和高科技僱員發出警告:在中國工作時要小心間諜;包括的士司機、酒店員工和表面看來無辜的「秘密線人」。要避免因「被妥協行為」(compromising behaviours)而被中方要挾,特別是「色誘陷阱」。可見中方已加強針對英國情報工作。

2019年,解密文件指MI5一直暗中監視「蘇格蘭中國協會」(Scotland-China Association),相信組織被中共滲透。可見北京對蘇格蘭情報工作已久,令鄭文傑在英領館的涉蘇格蘭經貿工作變得敏感,鄭被中方情報人員盯上並不奇怪。深圳當局得到鄭在私人會所活動的錄影片段證明他早被跟蹤監視,也可能先被人誘帶到該會所。

鄭也向中方和傳媒承認,曾接受英領館的「超時工作酬勞」,到示威現場搜集訊息並向英官員報告。中方便有理由相信他為英國情報部門工作。鄭於是被錄下「嫖娼」和「出賣祖國」兩認罪聲明。

從傳媒訪問中,我感覺鄭未意識到他在英領館的正職會被中方情報人員盯上。我驚訝他不意識到兼職為英國政府收集示威訊息去換取酬金可構成間諜罪。

蓋瑞特案

蓋瑞特(Daniel Garrett)是美國公民、空軍和前情報人員。他曾任職美國國防情報局(Defense Intelligence Agency)和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向國防部提供戰略性反情報威脅分析,駐日本期間任信號情報(signal intelligence)分析員。2011年來港後入讀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學博士課程,研究「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政治。

我不是蓋的論文導師,但曾授予研究方法科目,當時未掌握他背景。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課堂中得知他參與其中,拍下超過600張照片。2017年,他以論文「中國對香港、香港人和『一國兩制』的安全化:敵人影像,道德恐懼和政治戰爭」獲博士學位。

2019年9月,蓋瑞特到美國國會聽證,以「『一國兩制』的侵蝕:具中國特色的國家安全下的香港」為題作見證,有以下觀點:

一、中共以國家安全和《逃犯條例,修訂》作藉口去侵蝕「一國兩制」。習近平以政治鬥爭、敵我對立和國家安全去管治香港。「一國兩制」成為中國保障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手段。

二、習國家安全概念包含「三大危險」和「具中國特色的國家安全」。前者視中共面對被侵略、被推翻和被分裂的危險。後者將國家安全概念拓闊應用到「一國兩制」之上。後果是侵蝕香港高度自治、削弱港人自由和威脅美國在港利益。

三、異見人士被安全化成黨國威脅,予以禁制移除。部分選舉宣告無效,權利被剝奪,被暴力恐嚇。中國官方媒體宣傳「香港人是敵人」和「香港威脅」等安全論述,以文革式統戰運動針對民主派、本土派和香港人。

四、北京視「一國兩制」為國家安全最弱一環,是跟美國和西方對抗的「新冷戰」最前線。香港正經歷長期鬥爭以清除黨國敵人,香港的司法立法機關、傳媒和學校正被中國化。

五、北京和港府透過《逃犯條例,修訂》去將內地司法和政治規範強加香港身上,史無前例地暴力鎮壓示威。2019年是2003年來的第6次管治危機,是習上台以來的第5次。每次危機都強化北京對香港實施「全面管治權」。美國國會及行政機關應否定中國在港主權和制裁港府。

聽證後一星期,香港入境處以不具體「入境原因」拒絕他入境。我從蓋案中看到兩點。一、蓋參與示威活動被中方盯上,懷疑以學術名義掩護情報身份。二、他的國會見證有反映美國右翼反華論述,令北京及港府相信他跟美港反華勢力有關。

政策建議

基於以上兩案,我初步勾勒SIS有以下特點和職能:

一、作為香港法定安全情報機構,SIS須得到中央授權,直屬特首或保安局,問責於立法會「安全情報委員會」,受《官方機密條例》(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規管。

二、SIS定期與內地政法安全部門合作交流,能獨立運作及擁情報分享酌情權。可派員到其他部門組織去發展情報關係和教育工作。須教育港人何謂危害國家安全、間諜行為和香港在世界情報網絡的作用。

三、作為在港情報機構,SIS有責任與世界各國情報機構協商合作。英國是香港經貿主要持份者,SIS應與英方情報機構緊密合作。作為中英情報緩衝者,應防止外交風波,預早警示間諜風險。

四、與美方情報機構發展關係,成立新一代情報人員訓練課程,互派學員定期交流。透過定時「安全對話」去防控美中競爭對港美關係影響,為在港外國情報人員提供適當協助。個人容許以公開方法收集和分享情報,但不容許有人以隱蔽非法手段得到官方機密和破壞香港繁榮安定。

英國巴斯大學政治、語言及國際研究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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