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
近月的反修例運動中,警方曾多次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布袋彈等低致命武器。單是在2019年6月9日至12月9日的半年間,警務處公布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的累計使用數字已分別高達16000枚及10000枚,用量為之驚人,更有多名示威者和記者因警方使用武力而受到嚴重傷害。為此,我早前委託立法會資料研究組就香港警方所使用的低致命武器進行資料搜集,整理全球有關催淚彈、橡膠子彈,以及警棍等武器可造成的健康影響。同時,以英國、美國及澳洲警察的武器使用及安全指引作為參考,研究本港警隊於行動過程中,是否恰當地使用武力。
研究結果發現,英、美、澳三國的指引均列明催淚彈不適用於密閉空間,使用催淚彈前,亦必須給予充分警告並提供撤離路線。而警棍使用方面,則應以手、腳等非致命部位為敲擊目標,絕非頭、頸,以及胸部等重要部位。相關指引亦提及發射橡膠子彈時,只能針對個別行為激烈人士的下身或腿部,不能射向頭部、頸部和下陰。
此外,聯合國亦持有一套通用武力使用指引(General Principles On Use Of Force),同樣適用於低致命武器,當中指出執法者在行使武力時必須堅守六大原則,包括合法性(即所使用的武器符合當地和國際法律)、預防性(即行使武力時盡量減低對受影響人士的傷害)、必要性(即只有在無其他和平合理方法下才可使用低致命武器)、相稱性(即行使的武力與所受的威脅須合乎比例)、一致性(即所有人士均獲同等對待)及問責性(即使用武力的單位,須受到具足夠獨立性的內部機制及外部監管機構監察)。
但反觀香港警察卻屢次於老人院、中小學校舍和民居附近,以及室內發射催淚彈,又以警棍、橡膠子彈及布袋彈等武器刻意攻擊示威者頭部。甚至向已被制服的示威者、記者及行人等無威脅的人士行使不必要武力,顯然是與國際間的指引背道而行。
聯合國的指引特別強調問責的重要性,執法者的個人身份必須可被識別,警員並要對使用武力的決定及行為負責,服從上級指令絕非為違規行為開脫的理由。然而,大部分前線警員在執勤時都刻意隱藏身份,而且現有的監警會沒有權力去傳召違規警員、調查,更遑論要作出懲處。故政府必須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超過半年的社會運動及警民衝突的成因和經過,並提出改善建議及追究責任。警務處處長亦有義務向公眾交代所有違規事件及對有關警員問責,以重建警方形象和警民互信。
梁繼昌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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