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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文偉恩

為何法庭開始不受尊重

12月8日由民陣發起的遊行,除了人數是傳媒焦點之外,遊行期間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被人縱火,也成為重要新聞。

這不是法庭第一次遭人縱火。早於9月8日,前荃灣裁判法庭(於2016年停用,目前為「沙中線獨立調查委員會」作聆訊之用)已被縱火,事後有示威者透過傳媒承認責任。或許由於該建築物已不是平常審案的法庭,故法律界沒有什麼反響。到11月13日晚,有人向沙田裁判法庭縱火,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分別發表聲明嚴厲譴責。事隔不足一個月,便發生終院和高院的縱火事件,兩個律師會再次發表聲明嚴厲譴責。

相信不論是否法律界人士,亦不分政治立場,絕大部分人,包括筆者都會反對損毀法庭的行為,也不認同以這個方式來表達意見。然而,儘管行為不合理,行為反映對法庭的反感,又是否毫無道理?

或許要由大律師公會12月9日的譴責聲明講起。當中有一段說:最為諷刺的是在紀念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的當天發生上述破壞法庭的行為,因為司法機構正是掌管公義及維護法治的主要守護者,以及保障市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機構。

如果這就是為法庭的「辯護」論據,那着實有商榷的餘地。

在法律哲學裏,一直存在一個爭論: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既有的基本權利,還是要有法律,人才享有基本權利?法庭當然不是處理學術問題的地方,但從香港法庭以往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判決,明顯看出它是傾向後者。

這是不難理解的,因為法庭一直強調它只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地方(從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言論可見一斑)。換句話說,在法律爭議背後的政治、社會或人權等問題,都並非法庭關心的。於是「依法判案」就成為法庭審理案件的最高原則,對法庭來說也是最容易做的事。這樣,就無可避免地會傾向法律有寫的人權,就會得到保障;沒有寫的,就不能依法享有了。

更糟糕的是,當法律被利用來剝奪市民的權利時,法庭「依法判案」,便免不了成為「幫兇」。尤有甚者,是當案件涉及人大釋法,不論人大釋法的程序如何不合法、釋法的內容如何不合理,法庭都因為《基本法》訂明人大有權釋法而照單全收,並依此判案,結果就是市民的權利被直接或間接地剝削。

最典型的例子是2016年候任立法會議員宣誓案。人大在法庭未開審前已主動釋法,最終法庭按照人大釋法而裁定6位議員(當中有5位是地區直選)宣誓無效,褫奪其議員資格。這宗案件,一方面突顯了法庭基於法律賦權予誰便服膺於誰(即人大),多於遵循法律的原則和規定;另一方面,誰都知道這宗案件,中央與特區政府的目的分明是要改變選舉結果,利用關於宣誓的法律,再加上釋法,最後借法庭之手來達到這個政治目的。

法庭裁決造成的政治效果和社會觀感,就是宣誓這個程序和技術問題,竟然可以否定市民行使選舉權的結果。法庭被拖入這趟渾水,一句司法獨立也難以獨善其身,不可能與中央和特區政府劃清界線。

在「反送中」運動初期,示威者之間有共識,就是不攻擊醫院和法庭。兩者之間有什麼分別,以至現在兩者出現不同的狀況?或許在於,在醫院裏不同政見的人,都會得到治療,人在醫院裏的權利是一視同仁的;可是在不少市民眼中,在法庭裏,人的權利卻可因政見不同而被剝奪。

法庭要服膺釋法而犧牲人權,還是在法律之中盡力維護人權,《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無疑是最嚴峻的考驗。中央政府已經開動輿論機器批評法庭錯判,更有傳言將會釋法。在中央的輿論壓力下,甚至一旦釋法,法庭如何裁決《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將會讓社會看見它的選擇。

文偉恩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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