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
筆者聯同其他民主派議員一同就特首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提出的司法覆核,於周一獲判勝訴,令不少市民感到驚喜。惟令人驚訝的是,裁決旋即惹來人大法工委、港澳辦,中聯辦及本地建制派的瘋狂攻擊。最令人不解和反感的是,法工委認為香港的本地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基本法》第158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此條已確立香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去解釋和裁定本地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即使同樣根據第158條,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它亦只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沒有解釋本地法律,以及解釋本地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權力,更加沒有法工委所謂「判斷和決定」的權力。也就是說,就算人大就《基本法》某條條文釋了法,本地法例是否符合該條已被釋法的《基本法》的條文,仍然是由法庭裁定。
此外,第158條訂明人大常委只能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釋法。特首引用《緊急法》制訂《禁蒙面法》,全屬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屬於上述兩個範圍。如果人大常委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話,在這宗案件中,連釋法都不符合《基本法》,遑論判斷和決定。
自回歸以來,所有有關要求法庭裁定某條本地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司法覆核案件,都是由法庭作出解釋和裁決。最新的例子是《梁鎮罡案》。申請人認為《稅務條例》某些規定牴觸了《基本法》,終審法院最終裁定申請人勝訴。
政治目的 非常明顯
同樣,根據《基本法》第16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過去,法庭亦有裁定某些本地法律牴觸《基本法》,並宣布失效,然後由政府提出修改或廢除。最明顯的例子是,2006年法庭裁定《電訊條例》第33條及特首發出的秘密監察行政命令違反《基本法》(《電訊條例》在1997年時被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法人員不能再引用這條法例和行政命令進行秘密監察,特區政府須另訂《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條例》來繼續進行秘密監察的工作。
由法庭去解釋和裁決本地法例是否符合《基本法》,如不符合則宣布無效,是回歸以來一貫和正確的做法。中央政府對之前的案件沒有什麼反應,現在卻因為《緊急法》和《禁蒙面法》而歇斯底里,甚至出言恫嚇會釋法,其政治目的彰彰明甚。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已令民怨升級;中央政府如果以釋法來參一腳,不但嚴重衝擊香港的司法獨立,更會激起新一波民憤,等於引爆政治炸彈,與特區政府「攬炒」。
郭榮鏗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及公民黨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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