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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林行止 林行止專欄

書看不懂燒了算 兩制一國說了算

一、

挑戰林鄭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二十四名立法會議員(及前議員社民連梁國雄)十月上旬入禀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前日頒下一百零六頁的(英文)判詞,裁定《緊急法》「部分違憲」,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法》有關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包括警員有權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條例),令警員的權限「幾乎不受限制」,因此裁定其「違憲」。

高院裁決公布後,警方即時「暫停執行、相關案件申押後訊」,由於《禁蒙面法》十月五日實施後,蒙面示威者仍然隨處可見,顯見此法例未能發揮「阻止任何人憑面罩(遮)掩容貌為所欲為」的作用。涉觸此法例的案件,在這個多月來,只有三宗,而當中只有一宗被落案起訴!

始作俑者林鄭市長對此的反應平和,反映她對司法裁決仍有起碼的尊重,迄今為止,她似未受京官的影響(看京官理直氣壯的言詞,林鄭「打倒昨日之我」期在不遠);昨天在行政會議前循例見記者時,她指出「政府唔係未輸過司法覆核……,每次都會尊重法庭判決和按程序上訴。」然而,作為港人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對此感到詫異」,他認為「高院的判決不適合,需要糾正」,而糾正的方法是「由終審庭以終審作判決或透過人大常委會釋法去處理。」譚耀宗的看法,與京官同調。

第一時間站出來對高院有關裁決作出反應的京官是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他表示「強烈不滿」及「嚴重關切」,並認為高院的判決「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官媒《環球時報》及時發表社評,認同「法工委表態是重要的撥亂反正」,同時批評香港的司法制度,「很多時候受到價值觀和政治立場的驅使,沒有做到真正忠誠於法律精神」;不僅如此,《環時》還指出,一些法官更違背了《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背叛了法律精神和司法職業倫理。看來「整頓」香港司法制度及擺布人事任命,已勢在必行。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當然反對高院的裁決,並說此舉「公然挑戰人大常委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謝春濤則表示「完全贊同港澳辦和法工委的聲明」,並質疑高院「是否越權、是否挑戰全國人大常委及中央的權威」。在「四中全會」公報展示對港政策趨強硬並會「多層面落實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的羅網之下,料人大常委很快會作出推翻高院裁決的「釋法」!

二、

國內的法律制度,是在司法解釋之上還有立法解釋。人大常委會是立法機關,但是按國家《憲法》,人大常委會亦享有法律解釋權;《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在中國憲制之下,是憲法下的二級法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由於國內一制與香港一制對《基本法》解釋權的安排看法不同,所以早在草擬《基本法》時期,已引起不少爭拗。

為平衡兩地法制的差異,《基本法》雖然確認其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第一五八條),亦同時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需要解釋《基本法》涉及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區的終審法庭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按起草《基本法》時的共識,只有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才會解釋《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是不會主動「釋法」的。

簡而言之,無論內地的人大法工委、港澳辦中共黨校等權位中人怎樣反感香港高院的裁決,亦不應主動尋求釋法,因為此事依法應由港方提出;要是港方不主動要求「釋法」,司法裁決便是港人的依皈,內地官員官媒的「說三道四」,根本不必理會。問題是,港方的建制派如已經應聲的譚耀宗和律政司司長等若「運動」人大「釋法」的話,香港尊重法院裁決的獨立性,便自動「熔」化──甚至化為烏有。

三、

香港人是否普遍接受和容納高院的有關裁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希望很快可從民調中見端倪),便足以顯示香港人的法治意識未致盡失。尊重司法裁決,意味司法獨立。然而,近來三權分立的香港全面被內地的三權合作說淹沒,但言文上的淹沒不等於落實到實際層面。可是,看上述京官「真理在我」的批判,三權獨立被「熔」之期,迫近眉睫。

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指香港高院的裁決「挑戰……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事關法治根本,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眾所周知,延續已近半年的「反送中」風暴,令香港政經甚至高等院校癱瘓,罪魁禍首就是行政長官的權力沒有穩重的制約,於是有權可以輕易用盡,不恤民情、一意孤行的蠻幹胡來,禍害遺毒之深,足以摧毀香港歷百餘年逐步建立的自由法治社會,假使林鄭市長追隨北京官場的意見,連香港的法律關卡亦可以一手撥開,那就是絕對隻手遮天的寫照。如果稍後人大常委會找個藉口真的為此「釋法」,香港便會於瞬息之間淪為赤裸裸的人治社會──那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相違背,卻與「四中全會」想盡辦法箝制、駕馭法制香港的鐵腕相吻合。

「反送中」風暴的形成,港人的焦慮和憤怒,源自香港的自由法治備受摧殘,此間法律學者和時評家早已清楚闡釋,國內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與香港繼承英國那套高舉法治(rule of law)的取態,南轅北轍,背向而行。香港這個重視權責、專業分工而無礙團結的公民社會,一旦融入只有一共一國思維的一國,香港一制就此湮沒,香港哪有「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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