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今屆區議會選舉雖然已刊憲於11月24日舉行,但當天會否舉行選舉,至今仍有懸念。特區政府的言論和姿態,以及有建制派不斷鼓吹,均令公眾認為特區政府有可能押後甚至取消區議會選舉。
特首無權擱置選舉
的確,《區議會條例》第38(1)條賦予行政長官權力,讓他可以在其認為該次區議會選舉相當可能受到騷亂、公開暴力、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而被妨礙、干擾、破壞或嚴重影響的情況下,將該次區議會選舉押後。但第38(4)條規定即使押後,行政長官也必須指定不遲於原定的選舉日之後的14天內,舉行該次區議會選舉。
惟建制派深明,只把選舉押後14天,對其選情既無補於事,亦會引起更大民憤,不單惹來更激烈的抗爭,就算再舉行選舉,其選情也只會更不利。因此如要押後,不如乾脆押後至社會運動完結,變相是暫時取消今屆區議會選舉。
可是,條例本身容許行政長官這樣做嗎?條例第27條「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一般選舉的日期」是這樣寫的:
一、首屆一般選舉必須在1999年舉行。
二、在根據第(1)款舉行首屆一般選舉之後每4年必須舉行一般選舉。
三、行政長官必須決定根據本條舉行一般選舉的日期,並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四、根據第(3)款指明的日期必須是在民選議員的新任期開始前的60天至民選議員的新任期開始前的15天的期間內。
第27條令行政長官能夠押後選舉的空間大為縮窄,更沒有給予他取消選舉的權力。以日期來說,第27(1)和(2)條規定一般選舉必須在2019年舉行;另外,由於第22(1)條規定民選議員的任期由選舉之後的1月1日開始,而按第27(4)條規定,選舉必須在民選議員新任期開始前的15至60天舉行,即只能在11月至12月中這段期間舉行。
最重要的是,第27(3)條訂明行政長官「必須」根據此條決定選舉日期。換句話說,行政長官如沒有依照此條規定按時舉行選舉,即屬違法。
雖然條例沒有就行政長官違反第27條訂明任何罰則,唯一旦行政長官違反此條,而有市民入稟法庭提告的話,法庭則可以向行政長官頒令,指定他在某個限期前必須舉行選舉。若果行政長官不遵從頒令,即有觸犯「藐視法庭」之虞。
由此可見,條例本身沒有給予行政長官把今屆區議會選舉押後至12月中之後,或取消選舉的權力。林鄭月娥如要押後或取消區議會選舉,只能靠其他法例賦予的權力了。
再蠢一次又如何
最可能的方法,大概是再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緊急法》),讓行政長官賦予自己可以暫時不執行《區議會條例》第27條的權力,或暫時令第27條失效,行政長官毋須執行。
儘管建制派元老級人馬曾鈺成戲謔建制派的智商不一定很高,但亦不會笨到要求取消區議會選舉。
然而,建制派內的「豬隊友」一向多的是,加上林鄭月娥已經做過引用《緊急法》制訂《禁蒙面法》這種既與「止暴制亂」背道而馳,又激起民憤的不明智事情。再做一次,又何足為奇?
文偉恩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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