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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丁望 思維漫步

又是實彈開槍 漠視生命價值

「雙十一實彈開槍」,是繼「十一實彈開槍」之後震驚社會的流血事件。《紐約時報》的署名評論,稱11月11日是「香港野蠻暴力日」(Hong Kong's Day of Widespread Violence)。

被槍傷的21歲年輕人,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醫院已為他取出彈片,但肝臟、肺臟受損,生命垂危。事發後輿論嘩然,質疑實彈開槍的正當性。12日以來,有中環的白領快閃請願、幾間大學的示威,抗議警方濫權、用武過度,警方則聲稱正常處置「暴徒」的暴力。

英、美政府和歐盟外交與安全事務高級代表發聲明,呼籲各方停止暴力,以對話方式解決紛爭,維護香港的自由、法治、人權。

開槍太兒戲 違比例原則

警方行使執法權,可以適當使用武器。所謂適當,是必須遵循法律的規範、法定規則的約束;最大的約束之一,是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8月8日本欄文〈大炮猛轟小鳥 拘買電筒學生〉,曾有簡要解釋:「德國法學家奧托.邁爾(Ottomayer)提出比例原則,泛指公權力的行使與維護公民權的大致對稱(均衡)狀態,為達致目的採用的手段要妥當。」

「雙十一實彈開槍」之引起質疑,第一是開槍者面對的危險,與使用的殺人武器、開槍手段「不成比例」,即自己的低危險與受害者生命的大風險失衡(不對稱、不平衡);第二,是程序層面的「不成比例」。

「雙十一實彈開槍」後,警方聲稱一位交通警察在西灣河清理路障,受到兩個年輕人近距離攻擊,他們圖謀搶槍,令他有生命受威脅之感,故以實彈開槍。這與「十一實彈開槍」的說詞相似,是推卸責任的藉口。

警察如確受搶槍和生命安全的威脅,民眾或無話可說。但現場的市民對其開槍的正當性多表懷疑,並立即質問(一位街坊阿嬸因此被推倒並針對眼睛噴胡椒劑)。

現場電視記錄的場景是:兩位年輕人(白衣和黑衣)都是手無寸鐵,靠近警察只是「口角行為」,頂多可稱為妨礙清理路障,並無搶槍的實質行動,不可能威脅警察的生命安全,警察向胸、腹部實彈開槍,卻有奪命之險,殺人武器的使用與面對的臨場危險不成比例。

聯合國法律 珍視生命權

在程序層面缺乏公義,也引起民眾議論。警察擔心空手的年輕人走近,大可先揮舞警棍;如「阻嚇」不了,可再向天開槍預警。怎可在非緊急危險之下不先警告就發射實彈?這是對民眾生命的兒戲。

「雙十一實彈開槍」是否違背香港和聯合國的法律?

聯合國的《執法人員行為守則》(聯合國1979年12月第34/169號決議)和《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1990年9月),對人道、生命安全和用武的比例原則,有明確的規範(下引譯文據聯合國的公約與宣言檢索系統)。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重執法者的責任、維護人權、使用武器必須是「絕對必要」。

它規定執法者需有其專業的「高度責任感」,「保護人人不受非法行為的傷害」(第1條);執勤「應尊重並保護人的尊嚴,並且維護每個人的人權」(第2條),「只有在絕對必要時才能使用武力」(第3條)。

根據上述第3條及聯合國決議案,《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規定,執法者必須注重「保護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在不得不使用武力和火器時,需克制,盡量減少傷害「並尊重和保全人命」(第5條第a、b款);確保只在適當情況下才使用火器,並盡量避免不必要傷害(第11條第b款)。對於「適當」,第9條的表述是:「只有在為了保護生命而確定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使用致命火器」。

違背法律的武力(暴力、虐待)行為,將受刑事責任的追究。

香港的《警察通例》,也有相關的規定。

以上述的法律文獻,與「雙十一實彈開槍」場景比較觀察,可以發現十一和雙十一的實彈開槍,與法律的規範有很大落差。

拒設調委會 增社會危機

香港警隊本是亞洲優良的執法團隊,近期的大學民調顯示,民眾的信任度急劇下降。這並非民眾刻意與警察過不去。

官民、警民糾結日益加深,有錯綜複雜的社會因素,「一國屋簷」下「兩制」邊界的模糊化,政治干預導致許多港人對自由、法治的憂患意識,激化了社會抗爭。在抗爭中,官民、警民的互信幾近崩潰邊緣。

互信的喪失,與街頭武鬥的勇武派暴力和警暴有關。

重建互信關係,舉步艱難,公權一方首先應信守法律行事。香港大律師公會10月16日致會員函,稱「政府所有行為也要合法」,沒有比「不負責的政府向公眾施暴更為蠶食法治」。

公權一方應正視民眾的生命價值,關注人的尊嚴;在執法中不要阻撓和延誤人道救濟或司法救濟(如醫護救治或會見律師),否則會積聚更深的民怨,難以平息街頭抗爭。

許多港人站出來發聲,是在尋求真相,因而厭惡迴避問責的各種藉口。七二一、八三一事件之後,民意大轉向,本不參與和理非請願者,不少人也出來「行街」,社區則有街坊派的興起。這是官方掩蓋真相、迴避七二一、八三一問責造成的民怨。

官方拒絕設立宏觀層面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加深香港的政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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