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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

文偉恩

基本法給政府和解放軍開的通道

林鄭月娥一直都用最壞的方法去應對「反送中」運動。起初從「暫緩」修訂《逃犯條例》在立法會恢復二讀,之後宣布條例「壽終正寢」,到最後還是要「撤回」,出手之慢和手法之拙,已經令整個「反送中」運動演變至難以收拾的地步。

近日林鄭月娥重蹈覆轍,甚至可說是變本加厲的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事實上,早陣子有風聲說政府有可能動用《緊急法》時,坊間(包括建制派)認為這是下下之策,結果不了了之。詎料突然在短短幾日之間,傳言再起,先由民建聯提出建議,翌日行政會議召開緊急會議,迅速決定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

或許是前車可鑑,在林鄭月娥宣布動用《緊急法》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如果《禁蒙面法》帶來反效果,令示威的暴力程度升級,會否戒嚴、宣布緊急狀態或出動解放軍?她當然避重就輕,沒有正面回應這個問題。

第18條門檻高於第14條

一提起緊急狀態,不少人會立即聯想到出動解放軍,原因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然而,這一條沒有指明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會出動解放軍,指明可以出動解放軍的是第14條。該條的第3款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因應此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駐軍法》)第14條規定特區政府可以請求駐港解放軍協助維持治安和救助災害的安排,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

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

林鄭隨時再推糟糕辦法

把《基本法》第18條、第14條和《駐軍法》第14條對照比較,可見出動駐港解放軍,比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更容易。

首先,第18條訂明宣布緊急狀態的條件是,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動亂;第14條訂明出動駐港解放軍的條件則只是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前者的門檻明顯比後者高而明確。

其次,第18條訂明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才會進入緊急狀態;第14條和《駐軍法》,卻沒有指明特區政府要求駐港解放軍協助時須經過什麼程序。前者的程序明顯比後者公開。

若大家不善忘,該記得去年颱風山竹襲港後,駐港解放軍曾經出動協助清理郊野公園內被吹倒的林木。當時已經引起社會關注,質疑駐港解放軍是否按第14條來協助特區政府「救助災害」。特區政府則以「公益活動」和它沒有提出請求,來辯解說駐港解放軍不是依據第14條來行事。惟不少人認為,這個已是一個擦邊球的做法。

早前林鄭月娥回應記者問及會否請求中央政府協助恢復香港秩序時,說不排除這個選項,並指《基本法》有提供這個辦法。相信林鄭月娥所暗示的,可能正是第14條。

既然用拙劣方法已是林鄭月娥的習慣,所以儘管出動解放軍是更糟糕的辦法,但既然她現在已不排除這個選項;而且在動用第14條和第18條——即請求駐港解放軍協助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之間,對中央和香港來說,兩害相權取其輕者,第14條似乎是較好的選擇。因此,大家應該有心理準備,看看特區政府會否請求駐港解放軍協助「止暴制亂」。

文偉恩_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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