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
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月前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簡稱《諮詢文件》),並建議新增一項「沒有保護罪」,以解決現時涉及虐待無聲受害人的案件中,往往因難以證明「是誰幹的」,而只能控以輕微得多的罪行。
對法治原則的影響
《諮詢文件》全文超過400頁,乃小組委員會過去22年經過40次會議及參考多個司法區後努力得來的成果。法改會加強保護兒童的目標無疑值得支持,而其建議新增的「沒有保護罪」對香港有深遠影響,因此宜謹慎處理。雖然建議的新罪行受影響者眾,可是諮詢期將於本月18日屆滿,卻仍未能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及熱烈討論。
正如《諮詢文件》第7頁指出,「改革法律以利便控方就受害人在家中被殺死的罪行提出檢控,可能會對刑事法和證據法的重要原則有重大影響。這些原則包括無罪推定、被控人有緘默權,以及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
尊重法治是本港基本核心價值之一,加強保護兒童亦同樣是社會的共同取態,若建議的新罪行可能會對法治原則帶來影響,公眾及相關持扮者需要充分知悉,並通過公開討論達致共識。然而,《諮詢文件》基於各種原因,未能引起公眾及不少專業界別的注意,遑論廣泛討論:
一、《諮詢文件》於5月發出,不久便出現因修訂《逃犯條例》而引發的一連串事件。公眾及媒體的注意力幾乎完全被這些事件吸引,「不保護罪」除在《諮詢文件》發布之後的幾天有過零星討論外,已不再成為公眾關心的議題。當然,這實是法改會無法預料之事。
二、《諮詢文件》乃22年的巨製,內容十分豐富,尤其是對未有法律訓練背景的持份者來說,並不容易消化。建議條文當中的一些關鍵詞彙未有釋義,例如「負有照顧責任」、「易受傷害」及「按理可期的步驟」,實有進一步說明的需要。
再者,由於建議的「不保護罪」條文涵蓋較闊,受害者既可以是兒童,亦包括成人;潛在被告除父母外,亦包括各類照顧者:適用範圍亦不限於家居,院舍亦包含其中。因此,家居、學校、嬰兒園、兒童院、安老院、長者中心、康復中心……均涉及其中。
究竟建議的「沒有保護罪」對這些不同處境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需要有關人士先明白建議內容,再就自身處境思考,才能提出意見。若為公眾及有關專業界別多舉行說明會或論壇,也許可以推動上述過程出現。可惜,或許由於《諮詢文件》未能成為社會焦點,所以這類未達眾多持份者。
情況特殊宜延三個月
三、中小學及幼稚園原本應是較受「不保護罪」影響的界別,諮詢期由5至8月,碰上學校的學期末及暑假期間。學校均忙於學期結束的各項教學及行政事宜,未能及時注意有關文件。其後注意力已轉向《逃犯條例》所引發的事件;加上暑期期間,業界亦不容易聚集交換意見及討論。
法改會推動改革法例以加強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無疑是正確方向,亦是社會期待已久的事,值得肯定。筆者相信法改會發表《諮詢文件》原意是向公眾及專業界別徵詢意見,希望能就不同處境及角度提出意見,特別是與各專業守則及判斷之間的協調,從而集思廣益,建議更合適本港情況的法例。尤其是現時小組委員會除了3位分別來自社署、警隊及醫學界之外,其餘均來自法律界,更需要不同的專業提供意見,讓有關法律改革更能切合社會期望及實際情況。
不同業界已經有聲音表示,希望法改會考慮情況特殊,延長諮詢期,讓他們有足夠時間了解《諮詢文件》內容,並進行內部討論,從而提供具體意見。筆者認為法律改革不容易,本次的修例建議影響既深且闊,實宜廣納意見,凝聚共識,務求推出更有效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人士的方案,否則平白浪費一次難得的機會。既然小組委員會已窮22年光陰始栽出花朵,何不多延長3個月的諮詢期,吸收更多養分,讓花朵可以結出更佳果實?
蔡蘇淑賢_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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