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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

林行止 林行止專欄

潛港貪官聞風早遁 收起引渡推廿三條

一、

林鄭月娥市長提出《逃犯(修訂)修例草案》(下稱《逃犯條例》),至今近月,引起滿城狂風暴雨,筆者未着一字,皆因其他論題「纏身」之故;看這些日子來本地媒體及關心港事的平民百姓鋪天蓋地的評論,以為已無置喙餘地,哪知回心一想,仍有一抒己見的空間,因不嫌「過時」,爰作一文。

筆者認為《逃犯條例》的提出,等於向內地逃港的貪官,發出此地不宜久留的「溫馨通知」。內地貪官放心在香港當「寓公」,是因為他們早已清楚知道而港人最近才從英國國會的解密文件了解,一九八八年七月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時,英方代表認為由於法制不同、法例有別,不宜和內地簽訂引渡(逃犯)協議;中方代表雖未反駁英方的看法,但承認引渡法例未臻完善,同意雙方擱置處理「疑犯引渡」問題。有此「保證」,香港遂成為內貪外逃的落腳點。

《逃犯條例》的可能修訂,等於令這類貪官居港的安全性蒙上隨時被引渡回內地受審的陰霾!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在政協會議上發言,揭露「內地潛逃至香港的重犯,多逾三百人」。他認為香港積極修訂《逃犯條例》,「可以協助移交逃犯回內地」。陳前副究竟是真的「乃依芙」還是替香港「趕客」?筆者傾向後者,因為那批「潛逃香港重犯」,聞此言而不遠走高飛者幾稀。陳智敏在政協會期於北京接受香港電台訪問,還透露他在任時(應指二○○九年他在公安部副部長任上)曾與香港保安局正副局長(黎棟國及李家超)「商討有關移交逃犯事宜」,但「美中不足,無法達成共識」。顯而易見,現在港官的看法已變,以認為內地司法經過「五次改革」、比○九年的情況已大有進步的特區決策者,因此無條件接受京官的指示,「建議」為修訂的《逃犯條例》立法。

無論此法立與不立(雖然反對之聲震耳欲聾,但筆者認為最終「立」的可能較大),到有定讞之日,香港必然已無內地「潛港重犯」──他們肯定不會留港待解(引渡)上內地受審!

二、

回應表面上親中親建制商界的憂懼,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宣布把九項「白領罪行」剔出「單次移交安排」,雖然此舉被指政府向商界「跪低」、「偏幫有錢人」,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更批之為「根本不合理亦不合邏輯」!不過,勿論修訂的《逃犯條例》是否合理合邏輯,此條例一旦通過立法,等於賦予內地「有司」一個詐騙勒索曾與內地有這樣那樣轇轕的港人尤其是港商的口實!只要港商曾於「追溯期」在內地活動(旅遊、居住或從商),便可能觸犯種種內地法例(刑法或民事法),那些可能是事實亦可能是「捏造的事實」,但有權者據此便可直接間接明示暗示要「疑人」或付款消災或被要求特區政府「引渡」!習慣化財消災的各色人等特別是商界人士,料非少數。不難想像,修訂的《逃犯條例》一旦立法,手握引渡或不引渡酌情權的內地貪官,必然財源廣進。

當然,不願蹚此渾水、不想捲進這場沒完沒了引渡漩渦的人,可能不安土而重遷,索性連根拔起,離開香港,一走了之,到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的地方過日子。這種做法若成風潮,便會引起坊間揣測的「流(逃)亡潮」,香港經濟肯定受重創……事實上,「問題」港商在此戀棧與否,已不重要,因為充滿多種自信的內地官民都不會當一回事,他們相信馬上有人會填補港商留下空間(賺錢機會),在已納入大灣區的香港,做出對經濟更有貢獻的事。值得注意的還有,港商和一般百姓在此關鍵時刻──融入大灣區的歷史時刻──棄港他去,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會被視為抗拒中央的大灣區政策,成為反中分子,後果可大可小。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去周日在出席商台節目後,表示為紓解「市民與商人」對「修例」的不滿,建議政府參考成立廉署時有追溯期上畫線的做法,以釋涉嫌在內地留下污點的港人的惶恐,那即是說,追溯期以外的「往事」不予追究,當可令一批人寬懷,繼續留港「發展」。雖然如此一來,必然會招致政府「偏幫」某些人的議論,但設下非無期限的追溯期,未始不是安撫小部分「疑犯」的權宜辦法。

三、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之聲,可說來自所有「非共」的個人和團體,當中以多個傳媒機構、海外華人組織、大律師公會及法律界全體選委的聯署聲明,最具說服力;若干有利害關係的外國政府(或其駐港外交人員)亦敲響警鐘。反對者的理由,非常充分,中國對香港歸心與歸於「一制」,若一意孤行,社會和經濟代價將十分沉重。

不過,從「宏觀」視角,在傳聞人大常委等得不耐煩(拖了二十二年)!正部署主動為二十三條釋法(昨天「01新聞」的獨家報道)聲中,筆者認為《逃犯條例》如期於七月立法會夏休前立法的可能性大於一切。當然,被剔出此條例的,除了九項「白領罪行」,也許還有一些可讓某類人逃離法網的「微調」。

中央強勢引導香港法制應走之路,以致不惜出手釋法,令二十三條的立法不得無限期延宕,肯定會招「物議」,然而,中央對此不會放在心上,此中原因有二。第一是老掉大牙的舊調,即香港民間有反對之聲中央便打消主意,有違中共自上而下領導的常規,更有損中央政權的威權,且此例一開,日後的麻煩接踵而至。第二是值此中央政府在貿易談判上被美國強橫欺凌(貿協之後更棘手的難題相繼而來)之際,加上釣魚台主權鬥不過日本、台灣回歸被美國愈拉愈遠,還有菲律賓政府在與美國談妥「更新火箭防禦系統」的同時,竟公開聲稱不准中國海軍再度駛近「我國擁有的小島」(It belongs to us)Thitu(中業島,這顯然是前島主台灣政府起的名字)……說中國在外交上四處碰壁,也許言過其實,但到處碰軟釘子,是很近事實的說法吧。

在這種外交上可說事事不遂心的情形下,如果在已成囊中物的香港事務亦不能予取予攜,大國強國之威風何在、牢牢控制香港的顏面何存?!想到此處,《逃犯條例》成功修訂立法,已無懸念!

不過,寫至此處,忽發奇想,為了搞好對外特別是與美國的關係(為未來的麻煩「減辣降溫」),北京也許會以為二十三條立法取代《逃犯條例》的修訂也說不定──事到如今,只要刪掉那些遠離普世價值令香港人無法與自由世界接軌的條文,贊成以此換彼的港人相信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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