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9年4月2日

王岸然

奸商變奸輸 本土團結能自保

看目前情況,《逃犯條例》修法恐怕事在必行。筆者從第一篇文章評論修法,便指它是針對商界,其次是政客,再其次才是政治最敏感的本土港獨派。筆者的依據從來不是靠政治判斷,而是靠對國際法及國際習慣對引渡的安排,國際法在這方面最保護的是政治犯,最不理會的是商人,特別是奸商。港人也從不同情香港的奸商,奸商想搭順風車反修法,便自私地要求豁免,結果也是奸有奸輸,被商界政客出賣。

政客反對 實則出賣

筆者站在本土立場,提議的反修法方向應是爭取香港可享有類國家的主權,那是爭取港人在境外犯法而不被引渡,由本港法院自行審理相關違法罪行,那是包括大陸、台灣實施的大陸法系習慣,稱之為「屬人管轄原則」,相對是普通法的「屬地管轄原則」。由於《基本法》是大陸法,香港的法制早已不是純普通法,引入大陸法系習慣以應對普通法的漏洞,無不善之處,也未聞有法律界反對。

政客為自身安危也好,為討好商界也好,為迎合一般人政治恐共口味也好,也無不反對的立場。這原是難得的政商界與本土派同一陣線的反修法行動,但由於商人的自私,商界議員投其所好,表面反對,實則出賣,同時也討好商界後台及專政者。

商界政客用的手法學自泛民政客——表面炒作反對,爭取一些微枝末節的讓步,騙一個「成功爭取」的光環,實則出賣了支持者的利益。有句俗語最能形容這個情況:煲無米粥。周日的反修法遊行,當然只是反修法的一煲「無米粥」,僅此而已。

商界代理人「成功爭取」豁免《逃犯條例》附表一46項可引渡罪行中的9項,商人就可以安全了嗎?這些豁免到位嗎?

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早前接受訪問時稱,從內地逃港的罪犯,「有名有姓的重要罪犯就有300多」;大家就算不問問他們犯的是什麼法,也應參考筆者3月12日文章〈經濟詐騙引渡中國審判有先例〉。請問,詐騙罪在9項豁免之內嗎?

當然不在!類似欺騙、詐騙、盜竊之罪全世界的刑法大同小異,不存在非雙重犯罪不能引渡的問題;還有,與偽製偽造或使用偽造物有關的罪行不豁免。不是港商直接從事這類大陸商人慣犯的罪行,而是港商一定會與陸商有合作關係,而串謀、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了這37項餘下的罪,也是一樣不被豁免。

此外,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犯罪也不會豁免;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還有妨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通通不被豁免。可以想像,中國過去幾年從世界各國成功引渡回國近500名經濟犯罪者的情況,會適用於上述300名潛逃回港的港商;也一定適用於「歐文龍案」的涉案者。那麼,商界政客成功爭取豁免的,又有什麼實際作用?涉案者想JR特區的立法權是徒勞的。

豁免破產清盤過程所訂的罪行有用嗎?破產前涉及的欺騙、詐騙、造假賬之類的行為呢?不被豁免是嗎?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突然而來的破產吧?破產前商人為挽救危機幹些冒險事情,正常不過吧?證券期貨交易地點是港交所嗎?那本來就是香港法律所管的吧?

知識產權國內叫知財權,民事問題多一些吧?國際性資金移轉,指洗黑錢一類事情,與關稅稅務一類事情,同樣在同一事件一定涉及詐騙或串謀之類的罪行,豁免一不等於豁免二,總有一條合適的罪吧?公司犯罪豁免,個人(例如董事或企業代理人)不可以直接犯罪而成為被告的嗎?不可以與公司法人串謀犯法嗎?這都不受豁免的。

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才最可笑,這類犯法沒有國內當地政府配合你,想犯法都難吧?這條也豁免,似是買豬肉搭豬骨一樣,像是很寬容、豁免很多,實則分別有限。

九項豁免 全不到位

筆者最專長的法律,並非本欄常常談及的憲制、刑事或人權,而是經濟法律,並就《證券及期貨》和《競爭條例》這兩專題著有專書。經濟犯罪情況如何,筆者很有把握給意見,香港的經濟律師在本港的法制下也很有經驗,但一涉大陸同類案件,能依靠的就只是法例規條的字面理解。

成文法愛用精簡條文,但有「法律類推」的制度,解釋起來彈性甚大,所以同一件事爭取在港審理很有把握,在內地便全無預測可言。筆者建議商界爭取港人在香港法庭審理是十分到位的建議。最後說多一次,商界政客爭到的豁免是全不到位的。

筆者關心的本土派又應如何自處?

第一當然別信泛民的胡言亂道。《逃犯條例》影響的只是「法內引渡」,不關乎大家關注的「法外引渡」,那是指林榮基及銅鑼灣書店事件及同類的非法執法。這些事情本來與法治社會無關,修法與否情況一樣。「法內引渡」從來無改變,也不關修法之事,特首發出證書後,還須法庭把關。法官不會無知至不知道政治犯是不能引渡的。

本欄介紹過的國際習慣法寫在條例的第5條,包括政治犯不引渡、非雙重犯罪不引渡、已罰的罪或輕判的罪不引渡。修法後還是一樣,本土派須特別留意有關的只是政治犯一條,並無改變。

本土派只須有危機意識,團結起來,互通訊息,小心防範便可以,一眾小組織加強聯繫溝通,特別小心留意可能被失蹤引渡的人,拜託律師準備好文件,獨派義士一旦被捕,便馬上申請人身保護令,自能安全!

筆者要批評泛民的律師,可謂民粹、不負責任,一時哄騙港人法治有險可守,有需要嚇港人時,就說法官已經不可信,似乎他們會看也不看,半夜三更應特首要求就批准政治犯引渡回大陸。筆者不信,法官不同政客,不會為了份工,把自己一生的清譽賠上吧!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