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
「言論自由」這4字在香港政治過去20年中時常出現。在部分人眼中,言論自由,作為香港多年來核心價值之一,象徵着回歸以後內地政府與部分港人意見衝突及中港融合的意見排斥下之犧牲品。在其他人眼中,言論自由被社會上不少人士濫用——譬如傾向非理性而激進政治的大學生——早已失去其獨特的價值及地位。
冒犯標準 主觀欠公允
筆者認為這兩種意見皆有其存在的理據和價值,但過度強調某種言論的重要性或錯誤性,皆是反映出對言論自由的一種徹底誤解及錯判。言論自由就好比河水一樣,既能覆舟,也能載舟。言論自由的本質並沒有好壞之分,言論自由大可成為抗衡當權者(可參見「阿拉伯之春」中,民眾對北非及中東極權政權的批判及否定)或改善社會現況的社運工具,從而發揮良好的社會功用;但也能同時導致社會失衡,墮進人云亦云的反智思潮。
筆者想從一個比較學術性的焦點分析言論自由。西方哲學史中的言論自由,從古至今大部分時間都被制定為:一、制衡政權或大多數(counter-majoritarian);二、與公民身分密不可分的基本權利(basic liberty)。米爾(John Stuart Mill)指出,言論自由乃是思想自由的延伸。他指出,只有在一個言論自由為主導的公民社會裏,市民之間才能透過論述及辯論尋覓真理,同時確保當道政權有足夠的制衡。亞蘭特(Hannah Arendt)同時也表示,言論自由是公民政治重要的一環:公民只有透過良好而真誠的公共言論(public speech),才能促成人類的「天職」——政治參與(又稱政治行動,political action)。
那言論自由是否應該毫無限制呢?有一種說法表示,言論自由只能在有明顯的煽動性(incitement)的條件下才能被禁止。一個人的自由在導致他人受傷(third party harm)的時候就應該被禁止。正如沒有人有權利在街上以語言煽動他人去謀殺一個街上的路人甲,當某人的言論觸犯他人的身體利益時,該言論就應該被禁止。但相反,言論自由並不純粹因為冒犯(offense)某人而受到限制:米爾指出,在思想市場上任何言論都有可能冒犯他人,但正因為冒犯的標準是異常地主觀而欠缺公允,我們不應以冒犯作為限制言論的基礎。
有不少人認為這說法過度寬鬆。舉個例,假設某君在繁忙的金鐘站裏大聲喊話,表示站內有化學武器,人群因而爭先恐後地嘗試離開地鐵站,從而導致人疊人的情況出現。雖然那人並沒有鼓吹或煽動暴力,但那人的言論很明顯導致他人傷亡(詳可見法學家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著作)。或再退一步來說,就算某人的言論並沒有導致肢體上的碰撞,但仍然對其他人造成極度嚴重的心理創傷(例如:在二次世界大戰的生存者面前歌頌日軍殘忍的暴行,或在某大學的牆上貼上種族歧視的言論),試問我們若將(受害者的)心比己,又會否仍然縱容這類型的言論呢?須知道,心理創傷並不比實體創傷來得輕鬆或容易克服,我們有必要摒棄實體與心理創傷之間不存在的所謂界線。
綜上可見,觸犯身體利益可能構成限制言論的充分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但並不是限制言論的唯一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有限資源 要公正分配
與此同時,我們也值得反思在公民社會民眾共處的大前提下,言論自由在政治現實裏所扮演的角色。言論自由是一個有限資源。從大氣電波、廣告、互聯網最普遍被點擊的網頁、大學與學校裏的課程等,到美國裏常常提到的說客、政治游說集團及議會裏的議程(agenda),再到政府對不同言論的撥款及支持,在一個資源有限的環境裏,言論往往並不能共存。一個政客佔用的時間及政治空間(political space)往往並不能為其他政客所用,就好比大館並不能夠在同一時段同時租同一地點給不同的藝術團體。
費斯(Owen Fiss)在《自由的反諷》一書中曾經提出,當社會上某一小撮人霸佔了輿論舞台的大多數,他們的言論自由就正是不正當地取締了更有價值的其他聲音;而基於歷史上或當今社會的不公義下所產生的公民義務,我們有必要確保被取締的人士能夠得到一定機會發聲,這樣才能確保我們把言論自由這個有限資源妥善而公正地分配於社會每一個人手上。
總括來說,言論自由固然是任何成熟的公民社會或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其限制的根據及基礎也是自由社會的核心價值:平等、保障他人利益、公義等緣由。退一步來說,言論自由及公義這些價值並不應也不能成為部分政治投機分子所騎劫的政治工具。要真正地捍衞公民社會的核心價值,這條路並不容易。
黃裕舜 牛津大學政治學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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