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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5日

曾德成 海闊天空

累贅判詞

原香港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有新著作,講香港司法制度運作。上月在新書首發式上,他當場問有多少人看過一宗受關注訟訴的判詞,那是關於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提司法覆核的申請。

出席首發式和聽烈顯倫演說的,多是律師、法律學者、記者等特別關注法制的人士。結果在場約100人中,只3人表示看過判詞。即使全港700多萬人裏,看過該份判詞的相信也寥寥無幾。

烈顯倫指出,法官面對的是一項申請,即是否接納幾個人去開展司法覆核程序,尚未須要對覆核內容作裁決。

烈顯倫認為,法官只須在內庭聆訊這申請,從實際去考慮。他引法律原理謂「有救濟,方為權利」,意謂權利須透過執行體現——總要看法律執行的終局、成果。

普通法聚焦糾正與實效

他說,普通法之所以是有效的法制,是因為一向務實,聚焦於糾正(救濟)與實效。

處理覆核申請的法官,去年12月發表判詞時,廣深港高鐵已運行了近3個月。這項工程經過多年研究、耗用巨資興建;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開會肯定了在西九龍站設「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立法會接着又通過相關法案、已由行政長官簽署公布。高鐵通車後,每天有成千上萬旅客使用。

申請司法覆核的人想達到什麼實效?是否要高鐵停擺、撤除出入境檢查設施?要回答的問題是︰法官如果批准申請,司法覆核除產生一堆言詞外,有沒有實際後果?

耗用巨額公帑興建、經過精心策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香港立法會依法認可的設施,是否可以由香港一個法官就全部否決呢?

烈顯倫說,若然如此,便完全違背民主原則,也不是普通法精神,而變成了一種反噬社會、摧毀良好管治的司法魔怪。普通法從來在於維護良好管治。

他指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K)款,如果申請人對所述事情無充分的相關利益,就不應獲批准開展司法覆核程序。對本港「一地兩檢」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的4個人,並沒有超乎一般人的相關利益,他們的出發點只基於政治。

法官聆訊後,同意「一地兩檢」是合理的、可取的;拒絕覆核的申請,這本來已足夠讓公眾信服。但判詞連篇累牘,繼續討論「一地兩檢」是否牴觸《基本法》,甚至花費許多時間和心思,去斟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作出「解釋」抑或「決定」。烈顯倫說,「若以為裁決申請會取決於辨別這兩詞的差異,豈不荒謬。」

附加這麼多內容之下,英文判詞最後長56頁。從中可見,「訴訟變成了一場艱深的猜謎遊戲,除說明聆訊內容的不着邊際,別無意義。」這成為「徹底的鬧劇」,「是司法愈來愈脫離本身憲制角色的一例」。

烈顯倫在書裏還舉出更多案例,法官們都努力寫了冗長判詞,充斥着深奧的法律觀點,卻與訴訟的實際內容無關。很少人會去看這些判詞,看了也難以明白;一些判詞的艱澀內容甚至不能夠翻譯成中文。

當然並非所有法庭判詞都是如此,應也有清晰明白的。書中寫道,普通法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讓各方能夠明白司法程序的每一個步驟,當然包括最後的判決書。

法官與法庭的代價,是由納稅人支付。時間花得冤枉,「普通法應有的嚴謹紀律被淹沒在無盡的論辯中」,結果是社會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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