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2日
政府自2014年起,開展擴大財務匯報局職能的工作,把它變成上市核數師的獨立監管機構;立法會亦於上月30日通過《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雖然條例草案能夠回應國際社會,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14年提出的建議,但筆者認為有3項重點仍然值得業界繼續留意。
條例正式生效後,財匯局的經費將來自3項就證券交易、公眾利益實體、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所收取的徵費。受監管核數師須就每年每家上市公司客戶劃一繳交6155元,加上核數師為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工作所收取的報酬總額0.147%作為繳交當局的費用。比起草案原本的建議(劃一徵費12310元),新的收費水平,相信更能照顧不同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負擔。
行政長官在去年《施政報告》中,接受筆者意見,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會向財務匯報局提供不少於3億元的種子資金,以協助該局從現有核數師監管制度,順利過渡至新制度。然而,財匯局至今未有就如何運用種子資金提供任何資料。筆者期望,財匯局將會運用種子資金來減輕各持份者將要承擔的額外費用。
有業界代表曾向政府反映,對核數師的罰款金額過高。根據現時條例,最高紀律處分罰款額由《專業會計師條例》下的5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或所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三倍。
他們憂慮,罰款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造成的負擔過大,對會計業的競爭造成負面影響。筆者在法案通過前,曾提出三組修正案,希望把財匯局可對上市公司核數師罰款最高的1000萬元,分別降至最高100萬元、500萬元及800萬元,可惜未能通過。
就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曾於立法會承諾,條例正式實施前,將與會計業界商討局方行使權力的指引,包括制定罰款額的正式指引文件,以及避免令執業單位或個別人士拮据財困。但局方務必要向業界進一步闡釋「拮据財困」的定義。
最後,原訂的條例草案只要財匯局管治機構過半數成員為非執業人士,惟現時落實的方案,為了符合歐盟核數師規管機構的要求,規定成員須全部為非執業人士,同時把有處理上市公司的知識及經驗的人士(包括符合3年「冷河期」要求的前核數師事務所合夥人),由最初建議的至少兩人增至總成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政府認為此舉可回應業界對財匯局必須具備足夠專業知識的關注,但有業界意見質疑,會計準則日新月異,已脫離核數工作超過3年的人是否有足夠專業知識監察上市核數師。
法案雖然獲得通過,但財匯局與政府顯然仍有很多前期準備工作須要完成。除了回應國際社會的質疑,當局亦須確保條例正式實施後,不會窒礙不同規模的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筆者將會繼續就此與各持份者商討,確保政府與局方回應質疑,並履行各種承諾。
梁繼昌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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