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8年12月4日

王岸然

若無串謀 三子可無罪

筆者應先提醒一眾評論員,若無正宗而充足的法律知識,還是不要效法筆者評論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否則後果自負。

雖然現時並無法律禁止市民評論審理中的案件,但評論若然干擾到司法的公正運作,便算妨礙司法公正,又是蔑視法庭;當中公正評論與企圖干預案件的分別,筆者是清楚的,所以30多年來都沒事,別人則恐怕會畫虎不成。

「主謀」與「從犯」的分別

筆者之所以喜歡評論案件,是因為活的案例最具公民教育意義。讀者看新聞而知道案情,卻不知背後法律運作的巧妙之處,只會當作故事看,無助一般人對法治的認識,更別談批判和監察不稱職的法官了。

佔中九子的審訊,從一開始就與政治關係密切,很多人看看表面情況,上網查一查主審法官是否所謂「釘官」,便不難作出簡單的結論:中共要秋後算賬。這基本上是不錯的認知,但過於簡單化、過於二分化。筆者看得詳細點,以及想得深入點之餘,得出一些與媒體報道予大家完全不同的看法,也許可以解答一些存於大家心中的矛盾和疑惑。

也許大家聽過「主謀」與「從犯」的分別。簡單而言,主謀的責任理應比追隨或不慎加入成為犯罪一員的責任更大。這是對的,筆者的疑問是,佔中九子案之中,戴、陳、朱3名作為佔中的倡議者和發起人,大家一直以為一定是主謀,而其他人只是追隨、支持而犯法,更值得同情和輕判。

筆者看法正好相反,若串謀之罪不成立,3人的行為本身不容易構成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之罪,更無「煽惑他人煽惑」這一回事。換言之,此案的結果可以完全顛覆了一般人的認知,可以得出一個6人罪成、3人脫罪的結果。

這個可能的結果,充分解答一個連筆者也不諒解的事實,就是為何3位發起人一反當初叫人主動投案,說公民抗命的精神是通過自我犧牲,感召社會關注不公義;但在本案卻選擇不認罪和抗辯,拒絕給自己一個犧牲的機會。

陳健民在2013年3月發表一篇名為〈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文章,主張參加者事後要主動向警方自首,並不作任何抗辯。他的律師引導他自辯時,問他既然不主張抗辯,為何本案中選擇不認罪?陳指是由於控罪不合理,罪成對言論自由有影響,他原意是,如控以未經批准的集會才不抗辯。這是不盡不實的說法。

是否罪輕就不影響言論自由?實情是,非法集會與公眾妨擾皆與言論自由無關,它只涉及集會自由,但同樣是刑事罪,公民抗命並非有討價還價的一回事。罪重但可以踢掉不入罪之時,獨善其身的誘因就很大了,餘皆藉口而已。

有兩個基本事實先要弄清楚,所謂「佔領中環」根本從無發生過,所以亦與本案所指控的事實無直接關連;其次是,法庭上花了大量時間講述民主理念與公民抗命,亦只是背景資料,法律是不理犯案的動機(motive),只問意圖(intention)是否清楚。

本案要證明的是,犯案者曾否有意圖煽動市民作出公眾妨擾的行為;具體地說,主要指煽動市民堵塞馬路的行為。為何這樣做的動機在法律而言不需考慮的。再偉大、再崇高的目的,也只待定罪後求情之用,對入罪與否是無關係的。

明白這兩大法律基本,3人與其餘6人的主次作用,與一般人的理解是正好相反的,亦所以若無更多證據(控方已完成舉證)清楚看到串謀的存在,3人不需為其他人的行為負責,法律只看他們本身有沒有煽惑,其他人有否煽惑與3人無關。

六人的煽惑行為

其他人按控方列出的證據有些什麼行為呢?大家若代入從3人答辯律師的角度出發,只須強調3人沒有參與指示這些行為便可以。這也太容易了,3人大多數時間不在現場,9月26日晚是黃之鋒連同其他學生衝進政總開始了佔領,3人並不在場,是次日27日才到場。

到場後,卻備受學生責難,被迫要與學聯商討是否提早佔中,十分被動。到了28日凌晨1時取得學聯同意,才宣告佔中開始,人群反而散去大半,由幾千人減到幾百人;這算是煽惑公眾,還是幫政府忙解散了群眾?學生因而強調這不是佔中運動而是全民運動;梁國雄下跪求民眾不走,也強調這非佔中而是要留下保護學生。

陳健民作供提供了歷史的真相,很多事情不為人知,但更重要的是說明3人並非公眾妨擾的串謀者,是出事後才到場。

陳健民辯解稱,他很快就聯絡政府商討如何共同努力合作結束佔領,雖多方勸說學生退場,但不為所動。解釋的事實是,煽惑公眾佔領是學生和社運者,3人最終因無法控制局勢而選擇割席而去,在10月28日宣告退出運動回到校園,在11月3日更主動自首,與運動劃清關係。

再提一次,本案是控以「煽惑公眾妨擾」,不是什麼佔中,佔中可能更為妨擾,但並無發生過的事;佔旺佔銅3人無計劃過,也無到場,什麼關係也沒有。其他6人呢?煽惑的行為初步證供倒是十分清楚,全有片有紀錄。

黃浩銘於28日以擴音器煽惑「反包圍」添美道上的警員;李永達同日以擴音器煽惑海富中心外的示威者前往添美道,又煽惑示威者會合,一同佔據夏慤道天橋行車線;陳淑莊則大叫「現在是金鐘個鐘,遲些便是中環個中」,多次呼籲示威者帶備雨衣和物資。簡單而言,其餘6人行為和動機比較清楚,但亦清楚與3人無關,亦無事前作串謀。

法律上要接受一項和平的社會運動是「公眾妨擾」的刑事罪,是違反人權公約的,但某人在某場合的行為入罪則簡單很多。明白這大分別,3人不肯認罪是有計算的。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