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
民政事務局最近向立法會提交四項打擊炒賣門票的建議,包括:修訂現行《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把現時涵蓋非康文署場地的打擊炒賣門票條文,延伸至所有康文署轄下場地;調高公開發售門票的最低比例;建議設立門票實名制;增加表演場地。筆者認為,除了修訂法例,其餘建議的效果並不顯著。
我們先要了解炒賣活動的成因。任何門票存在炒賣空間,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是門票求過於供,以致公眾願意以高於票價的金錢購買門票;其二是炒賣門票者付出的成本,遠低於公眾願意付出的額外價格。
因此若要打擊炒賣,只能透過增加門票供應、提高炒賣門票者的成本;有了這個原則,便可逐一審視政府提出的建議。
一、增加場地
眾所周知,一般能惹起炒風的,都是在紅館舉行的娛樂節目。要增加門票供應,方法只有兩個:加場、提升每場的觀眾數目。
政府的如意算盤是,增加場地供應後,節目場數或每場觀眾的數目便可增加。不過,如果針對現時的炒賣問題,政府必須提供一個比紅館更大的場地,才能增加門票;由於並非每個娛樂節目的主辦者或演出者都願意增加場次,因此唯一的選擇便是把節目安排在座位更多的場地。
在可見的將來,香港有沒有一個比紅館更大的場地供主辦者選擇?如沒有,任何增加場地的方法,對打擊炒賣門票的作用不大。
二、調高公開發售門票比例
早前一位「棟篤笑」藝人在紅館演出,雖然公開發售的門票已佔一半,但炒風仍然熾烈,足證公開發售門票的比例多少,也難遏止炒風。此外,不少小規模的主辦者須以內部銷售門票,吸納贊助商支付製作費用,如果大幅削減內部銷售門票,可能對主辦者的現金流構成壓力,有礙他們在康文署轄下的場地舉辦活動。
三、門票實名制
實名制的操作方式,是決定能否打擊炒賣的關鍵。如果實名制是以「門票不得轉名」的方式運作,必可有效打擊炒賣。
不過,這對普羅觀眾會造成不便,例如要更早入場,又會牽涉私隱問題;如果觀眾臨時有事,門票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轉送朋友,這豈非形成浪費?這對觀眾和演出者都不是好事。
如果政府採用實名制,而容許持有人轉名,那麼便會增加炒賣門票的成本,因為炒家要為買家代辦轉名手續。這個方式頂多只能打擊那些節目開始前、在場地附近炒賣即場門票的行為。今時今日,即場炒賣的情況愈來愈少,代之而起的是,門票開售後在網上或明或暗的炒賣行為。所以,實名制是一把兩刃劍,不宜貿然採用。
四、修訂法例
只有修訂法例,才能在不影響觀眾的前提下提高炒家的成本。除了把現時法例延伸至所有康文署場地外,更要調高罰款,甚至研究引入監禁刑罰。
根據現行法例,炒賣門票的最高罰款是2000元,但今天數百元的門票,隨時炒至數千元,炒家只要售出一兩張,便可抵消罰款,對炒家而言,只當「交租」。如果把罰款提高至數萬元或更高,又或以監禁處罰一些涉款特大的個案,炒家的成本和風險便會大幅提高,門票炒賣必然收斂。
了解社會現象或問題出現的機制,才能對症下藥,制訂最有效的政策。期望政府盡快開展有關的法例修訂工作,使普羅觀眾能以合理價格欣賞各項娛樂、體育或藝術節目。
鍾誠祥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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