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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日

宋小莊

關於港府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思考

9月24日,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的授權,採納了社團主任(由警務處處長擔任)的建議,在香港憲報刊出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禁令,並宣告該黨為「非法社團」。

之前,保安局已向該黨提供了警方認定該黨是「非法社團」的800多頁的證據,給該黨申辯機會,保安局可否作出該等宣告。在宣告生效的30天內,如該黨召集人陳浩天對保安局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要求覆議。但《基本法》第48條第2項要求,行政長官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預計將維持保安局的禁令。

法治包含三大原則

有人認為,港府這樣做不符合法治原則,這是不懂法治的人提出來的。在普通法世界裏,法治原則最早見於1885年出版的英國憲法學家戴雪《英憲精義》,該書認為法治包含三原則:一是政府無法外權力;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受不法行為侵害者有得到司法救濟的權利。後來其他人陸續對該等法治三原則加以擴展,不在此一一討論。但從法治三原則分析,保安局局長行使禁令的職權、確認香港民族黨「非法社團」的地位,完全依從《社團條例》,符合第一原則,也符合《基本法》第64條有關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的規定。

致力於港獨、妄圖分裂國家的其他社團,相信也會得到與香港民族黨同樣的命運,不會有別的出路,只是目前還談不上第二原則的運用。目前香港民族黨依法得到的行政處罰是依法的,不是不法侵害,該黨召集人陳浩天會不會請求司法救濟,港府是否違反第三原則,言之尚早。

有人認為,封殺香港民族黨,形同謀殺「一國兩制」,這也是不懂「一國兩制」的人的說法。「一國兩制」國策的基本原理就是「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用《基本法》第8條的表述就是: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社團條例》就是根據這一原理保留的條例,保安局局長所引述的條文,大部分都是回歸前已經有的,只有極小部分是回歸後修訂的。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的有關規定,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認定該黨為「非法社團」,正是運用「一國兩制」國策的這一原理。以為這樣做是謀殺「一國兩制」的,才叫真的謀殺「一國兩制」。

有人認為,封殺香港民族黨,就是踐踏人權自由,把依法限制人權自由,視為踐踏,也是不懂自由人權的基本原理的人說的。從《基本法》及第39條確認的國際人權公約有關條文來看,自由人權的保障有兩層法律結構:一是《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層次;二是本地法律的層次,包括條例和判例等。《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只能作原則性規定,不可能做很具體規定,而人權的保護是比較複雜的,需要有更具體的規定。

例如:《基本法》第27條規定了「言論」、「結社」自由,該公約第22條結社自由表示,有關權利可以「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衞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須的」。這就需要本地法律作限制性規定,以便讓結社自由在法律規定的軌道上運行。德國不允許納粹黨的存在和運作;瑞士禁止耶穌及其分會在境內存在;大部分國家都禁止違憲和違法的政黨運作,這都是非常正常的。難道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有不同的限制,都在踐踏結社自由嗎?

港府做法正確必要

對於言論自由,該公約第19-20條的規定較為複雜:一是規定了發表意見權利的載體;二是規定該等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三是規定該等義務的行使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務必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四是將特定意見的發表排除在該權利之外,如「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任何鼓吹民族、宗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都是法律禁止的,談不上言論自由。雖然各國的法律不盡相同,但言論一旦構成非法行為,就不再是言論自由了,這是常識,不言而喻。難道這些國家也都在踐踏言論自由嗎?

港府的說法、做法不但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自違法佔中以來,香港青少年的教育問題對社會穩定的影響已經非常突出的。在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宣告該黨為非法組織後,港府教育局已致函香港各中學校監,明確《基本法》第1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提醒各校嚴加防範該非法組織滲入校園,任何教師不要以授課為由播「獨」,並告誡各校師生不得參與、資助該非法組織、與該非法組織相勾連,否則根據《社團條例》和其他條例的有關規定,將以刑事犯罪論處。曉以理、督以責、懲以法是相輔相成的。

目前《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尚未得到立法實施,但這並不意味香港特區存在法律真空,無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於根據基本法第160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列出全部或部分牴觸《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但該決定把香港原有法律中可以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都保留下來了。

可以說,得以過渡的香港原有法律還是比較齊備的,可以保障國家安全。在《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完成以前,該等法律大部分都是可以直接適用的,只有一小部分在適用時要做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關鍵在於港府積極有為。

宋小莊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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