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
新一年度《施政報告》將於個多月後公布。早前筆者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面時,提出四方面的施政建議。作為法律界代表,其中一方面的重要建議是,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至涵蓋業主對業主立案法團的申索,以及向法律援助署增撥資源。
現時香港有超過1萬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是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行事,必然涉及眾多業主的權益。然而,由於法團與業主之間的財政能力懸殊,即使業主認為法團作出違反條例的行為,亦往往難以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早於2015年建議擴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至涵蓋業主對業主立案法團的申索。所謂「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指那些資產超過302000元(不包括自住物業),但不多於1509980元的市民,由於他們不符合申請法援的資產限額,便以此計劃向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受助者需要分擔部分訴訟費用。
反對建議理由荒謬
不過,法律援助服務局在檢討是否擴大輔助計劃時,認為此建議只惠及有法團的物業業主,對沒有法團的物業業主不公平,故拒絕推行。這個理由,實在荒謬。若然依此邏輯,法援處現時會向申請離婚的市民提供法援,難道就會對還沒有結婚的市民不公平了?
事實上,法團在面對訴訟時,可以動用「公家錢」來應付;業主面對訴訟,則要拿出「私家錢」做代價,本身就存在資源上的性質和數量的不公平。若連法援都不能協助,豈不是另一種不公平?
為使法援署更有效率地為市民提供服務,則需要投放更多資源。筆者提出兩方面的建議:
一、有關法律服務開支的增加。今年年初,司法機構提高了法律代表每小時的收費30%,故可以預期法援委託律師及大律師的費用將會增加。增加法援署的撥款以應付這個增幅,是為市民繼續提供基本和合理的法律服務的必要條件。
二、過去3年,法援署收到的求助申請(單以民事案件計)已接近或超過15000宗,且預期將不斷增加,而法援署只能做到近九成的申請在3個月內完成審批。
為使法援署能夠在合理時間內,就申請作出符合法律理據的決定,避免拖延市民維護法律權利的時間,實在應該有新的資源增加法援署的人手編制。
上述兩項建議,不單對市民有利,對法律界亦同樣有益,原因是法援署一直存在拖欠律師費的問題。究其原因,不外乎是資源和人手不足,致未能及時向被委託的律師支付費用。若有足夠資源,相信法援署也不能有「苦衷」拖延支付律師費,而法律界同業在出心出力協助市民的時候,亦毋須面對不合理的對待。
讓有法律理據的市民不會因為缺乏資源而無法循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法援署成立的最根本目的。
特區政府在向法援署提供足夠資源的同時,也必須向社會傳達這個正確的訊息,而不應如某些建制派般,當看到有市民成功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就指法援「被濫用」。這個是對申請法援的市民、對法援署的工作,乃至對香港法治的基本尊重。
(《施政報告》系列四之一)
郭榮鏗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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