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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1日

戴耀廷 法治人

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公」與「義」

台灣知名歷史學者陳弱水教授對「公」和「義」這兩個概念在中國文化傳統中的解釋,曾做了相當詳盡的研究。參照陳教授的論述,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公」和「義」,未能孕育出當代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公義理念。不過,在已有的基礎上,「公」與「義」的傳統理解,還是有可能發展出與高階法治相容的公義理念的。

難達高水平法治之因

陳教授指出,「公」在中國文化傳統的理解並不是單一的,是有多種意思的。有些時候「公」是用作一個描述性的概念,是相對於民間或私人的「私」,指朝廷、政府或政府事務;也可以廣闊一些,泛指政府、宗族、社會生活等領域的集體事務。有時候,「公」是用作一個規範性的概念,指普遍、全體的福祉,如「天下為公」和「大公無私」中的「公」。但這普遍、全體的福祉具體所包含的價值還會有不同理解,可以與國家整體或君主的利益等同,但也可以是指平等、公平、公正。

很多時候,中國文化傳統是會把「公」與「私」對立起來。因「公」必是正面的價值,那「私」自然被視為負面,因而應當被壓制。但也有一些傳統中國的思想家認為「公」是可以由所有個別的「私」得到滿足所達成的,因此「私」也有其正當性,是公的基礎。

後者與西方文化對公義的理解,有一定程度的共通之處。

依據陳教授的分析,「義」在中國文化傳統的理解也不是單一的。義有時候是泛指一般性的善,合宜或正確的標準,但具體什麼才是善、合宜或正確,內容卻不確實。但有時候,「義」也會被賦予具體的涵義,意指正當的社會生活律則必須表現於階層化的秩序,並社會成員都應盡各自在這階層化社會的角色責任。

從「公」和「義」兩個概念在中國文化傳統的歷史演變看,它們主流的理解,很多時候都是泛指普遍的善或正,都是帶有正面意思的。

但因這兩個概念又無可避免地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其他價值是相關連的,當要為它們賦予具體內涵時,自然受到儒家或法家的影響,令它們都被利用來合理化專制統治、君王利益或階級秩序。當然,這種意義的「公」和「義」,與當代要保障每名公民的平等權利的的公義理念是相衝突的。這也解釋了為何到現在為止,中國人社會是較難達到高水平的法治。

不過,我們也不用那麼悲觀,中國文化還是有可能找到突破點的,因即使在中國文化傳統中,也並非沒有平等、公平、公正這些價值,它們是可以在「公」這概念中找到的。再且,因「公」和「義」在中國文代傳統中都有虛的一面,只是泛指善或正的標準,若能把「公」與「義」具體內涵中受儒家或法家直接影響的部分減少甚至切除,但保留着「公」與「義」的概念空殼,再重新注入平等、公平、公正這些在中國文化傳統中也有的價值為具體內涵,並融合西方社會較看重每一個人都應享有平等權利的公義理念,那麼要為「公」加「義」在中國人社會中注入新解,使之整合成能夠符合高階法治的公義要求,也不是不可能的。

以中國文化傳統中平等之「公」去替代專制及階級之「公」,在中國歷史也非沒有發生過。在清末、民國時期,中國不少有識之士就曾如此倡議,只是到了國民黨及共產黨要建立黨國的統治機器時,因專制之「公」更符合其政治需要,壓抑了中國文化傳統中的平等之「公」,使中國人社會未能隨着現代化的歷史進程演進,反倒退回專制的時代。

應擺脫強調專制部分

中國文化的發展現正處一個轉折點,中國人或是走向真正的現代化,或是倒退會最專制的時代,關鍵是中國人能否利用中國文化傳統中強調平等的部分,擺脫中國文化傳統中強調專制的部分的綑鎖,成功突破,建立起現代的中國文化。

這不是要中國人背棄自己的文化傳統,而是因應着人類本質及人類的歷史走向,審視我們的文化傳統,去蕪存菁,令中國人可迎向更光輝的新時代。遺憾的是,中國的當權者仍是死死的抓着那些不合宜、也不再是正當的專制價值,把中國人推回到幾千年以來仍是陰魂不散的專制社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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