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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

文偉恩

言論自由是依法保障還是依法享有

香港外國記者會邀請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發表演說,迅即惹來官方反彈。先有中央政府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強烈要求該會重新考慮是否邀請陳浩天當演講嘉賓,隨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表態,對該會的做法覺得非常可惜、非常遺憾和完全不適合。

當被問到政府尚未根據《社團條例》正式禁止民族黨運作,便要求外國記者會重新考慮是否邀請陳浩天,是否一種打壓言論自由、甚至是打壓新聞自由時,林鄭月娥的回應是,特區政府對於港獨的立場跟言論自由是沒有關係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同樣受《基本法》保障,但是一定要依法才可以享有這些自由,特區政府依法遏制鼓吹港獨的行為與影響言論自由是扯不上關係的。

此番官話,包含兩個看來相似、卻是相反的概念,那就是:究竟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等)是依法保護,還是依法享有?

所謂依法保護,其涵義是言論自由屬每個人與生俱來就擁有的權利,並非由法律賦予才享有;法律的作用只在於保護這個權利,以及人民授權政府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按照「相稱性原則」【註】透過法律施加限制。最常見的例子是,若然某人作出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或批評,對另一人構成損害的話,他就可能因為誹謗而被禁止繼續發表該等言論。言論自由是依法保護,是在民主和自由的地方中通行的概念。

而所謂依法享有,其涵義則與依法保護相反,指言論自由是法律賦予人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沒有那條賦予言論自由的法律,人就不能享有言論自由。另一方面,由於言論自由是法律賦予的,因此必須合乎法律地行使;若然行使這權利時,涉及違法的元素,那麼法律賦予的言論自由也會自動失效。情況就好像在一份僱傭合約中,其中一條條款寫明可以無視勞工法例規定不給予僱員假期,這份合約便會因為牴觸法律而失效。言論自由是「依法享有」,是在威權或專制的地方中常見的概念。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而《公約》前文也訂明其所載列的各種權利是「源於天賦人格尊嚴」,且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落實《公約》的條文,故在香港的法律體系裏,言論自由一直屬於依法保護,而非依法享有。

林鄭月娥雖然同時搬出依法保護和依法享有這兩個概念,但她的重點明顯放在「依法享有」上。況且,她刻意把港獨與言論自由切割,無疑屬「依法享有」的概念,其含意是儘管《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但由於港獨違反《基本法》,便是抵消了《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故一旦碰上港獨,言論自由便會失效。

值得思考的是,真正的言論自由,是否不容許內容違反法律的言論?如果言論的內容是錯誤或為大多數人反對,便沒有言論的自由,那麼這又是否真正的言論自由?香港從一個自由城市漸變為威權地區,似乎已經有了表徵。

註:「相稱性原則」包括4個元素:一、採取的方法是為了達致一個合法的目標;二、方法與其目標有合理的關連;三、方法不會過度侵害相關的權利;四、採取方法的決定和獲得的社會利益之間作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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