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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

梁繼昌 專業議政

慈善組織制度須與時並進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2013年12月便曾發出報告書,詳述現時香港法律就管理慈善組織制度不足,以及須與時並進之處。2017年,審計署署長亦就政府監察慈善籌款活動的工作發表審計報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亦根據審計報告舉行研訊,並於去年7月發表報告,並提出多項改善建議。

近日,政府局部回應各方關注,就提高慈善籌款活動透明度及向公眾問責的精神,提出落實四大措施,包括:一、獲批准的慈善籌款活動須把經審計的賬目,上載至政府網站供公眾查閱;二、開設電話專線供市民查詢或投訴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三、制訂《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供慈善組織依循;四、為慈善機構提供一站式的申請服務,申領各類型籌款活動所需的許可證或牌照。

總括來說,我對政府提出的措施表示支持,並認為這些措施長遠而言,對建設一個有質素、健康、強大的公民社會是有所裨益的。根據法改會報告,2011至2012的課稅年度,利得稅和薪俸稅項下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分別為36.9億元和57.6億元,金額實在不小。我們需有一個有公信力的機制,令市民對慈善組織保持信心,從而繼續願意為社會公益的目的,以金錢或義務工作的方式作出貢獻;同時,我們亦要防止有人渾水摸魚,借慈善之名獲利。

不過,在改善慈善組織的管治及加強其對公眾的問責外,制度亦應與時並進,避免成為民間團體發展的限制。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現時「慈善」一詞的定義過於狹窄,令很多民間團體為了保存慈善組織的身份,只敢從事純服務性質的工作,作為緩解某一社會問題的手段,而不敢參與相關議題的法律、政策改革的工作,或須以其他的組織身份從事有關工作。

反過來,亦有一些團體的宗旨或工作主要是推動某一議題的法律、政策改革,因而在現時的制度下,不符合申請成為慈善組織的定義。

令人遺憾的是,政府對有關的建議似乎未有正面跟進。根據法改會的2018年度報告書,民政事務局對法改會的回應實在令人失望:「鑑於法改會報告書內多項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本局正積極跟進有關協調工作,以期盡快就法改會的建議擬定回應供政府考慮。」

法改會的報告發表至今已快近5年,但政府只欲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管理,卻又逃避回應擴闊慈善組織定義的建議,有令人感到政府只欲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制,並十分忌諱慈善組織演化成推動、促進人權、社會平等的力量。

梁繼昌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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