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
香港是法治之都,司法體系完善,任何糾紛都有法律途徑提供可能的解決方法。若然有市民認為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或作出的行政決定牴觸法律乃至是《基本法》,亦可透過司法覆核,讓法庭檢驗政府的行為是否違法。
近日政府更明確地表示將會在6月公布實施「地產商空置稅」後,即有地產業界持份者反對開徵此新稅項,認為破壞自由市場原則之餘,更可能違反《基本法》第105條關於保護私人財產的條文,故聲言一旦政府推出空置稅,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云云。
《基本法》第105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對於香港這個實行資本主義,而且高度商業化的國際城市來說,第105條毋疑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法律,故它是《基本法》第五章「經濟」部分的開首條文,實在是理所當然。
然而,對法律稍有認識的人都應該明白,《基本法》內某些條文不如第1條和第18條那樣具絕對性。條文賦予的權利和保障,必須置於其適合處境(put into its proper context)作考慮。
就以第105條為例,假設任何人在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財產時的權利是受到絕對保護的話,也就是說連政府都不能碰,那麼政府向市民徵收入息稅或向公司徵收利得稅,豈不是會違反此條?當然不是。因為法庭會以「相稱性原則」去衡量政府的行為是否違反條文。
既然法律賦予的權利和保障必須置於其適合處境考慮,法庭以「相稱性原則」去檢視政府的干預能夠達到什麼程度時,會考慮什麼因素?
須看「相稱性原則」
每一條法律和每一項政策必須有一個合法的目的,而該目的又必須透過一個相稱的方法去達致。例如示威的自由須顧及公共安全和秩序。因此,目的和方法,就是「相稱性原則」須考慮的因素。
以上述標準檢視空置稅,就很難認為空置稅會違反第105條。從「絕對性」方面看,空置稅完全沒有為地產商賣樓或市民買樓設下限制。從「相稱性原則」看,儘管政府尚未公布任何方案,但即使全盤按照筆者的建議,在時間上空置稅設有一年的寬免期,讓地產商有合理時間推售住宅單位;至於稅率,即使筆者強調必須「入肉」,但只會抵消樓價的升幅,符合國際慣用的標準,故絕對說不上是高得不合理。
當然,任何人都有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其他人亦必須尊重,況且地產商貴為全港最富有的商業界別,一定有足夠財力跟政府打官司。只是有權和有錢,不等於用得明智。司法覆核是否提得明智,不單是看最終法庭判決誰勝誰負,更重要的是,從一開始看看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是否合理。
郭榮鏗_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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