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9日
我看到特區政府在香港執行法律的情況,是愈來愈背離我們一直遵從的那套法治觀,是一套扭曲了的法治。特區政府扭曲法治的做法,就是捉着一些條文的文字,即使表面意思已相當清楚,但仍要把條文的文字任意扭曲,因掌控着執法權,以法之名,利用法律去達到政治的目的。
法律糖衣 包裝威權
即使這些決定之後會面對法律挑戰,甚至最終會被法院推翻,但訴訟需時甚久,那政治任務早已達成了。更因有了這層法律糖衣包裝起威權手段,使一些不明就裏的人,甚至認為反對的人是違反法治,卻不知真正違反法治的,是扭曲法治的特區政府。
這種扭曲法治的手法,由梁振英時代開始,已經是屢見不鮮。本以為林鄭月娥會撥亂反正,但香港進入了這「西環與中環行埋」的時代,這更變成為了常態。
最新的例子就是選舉事務處近日表示區議會選舉會與立法會選舉一樣,規定參選人亦須在提名程序中,表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効忠香港特區,否則不會取得有效提名成為候選人。選舉主任對待區議會選舉參選人會與對立法會選舉參選人一樣,可以因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的言行不符合這聲明的內容而決定他不得獲有效提名。
雖然《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是有規定,任何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効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卻沒有任何條文明確授權選舉主任可審核參選人過去的言論及行為,去看是否符合聲明的內容來決定他的參選資格。
過去特區政府的選舉主任已運用相近似的法律條文,「取消」了一些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參選資格。
選舉主任是否有權審核立法會選舉參選人的言論,以決定他的提名是否有效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仍未有最終裁決,但那至少還有《基本法》第104條可作為依據,因第104條明文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有人大常委會釋法為後盾。
但《基本法》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區議員也要做同樣的宣誓的,釋法也不適用於區議員的就職。那麼選舉主任能審核及「取消」不合意的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的參選資格,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的;但現在選舉事務處竟然明目張膽地把法律條文無限演繹,任意扭曲,把政府權力任意擴大,扭曲法治的程度可以是去到極致。
選舉結束 目的已達
即使法律上有程序讓將來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那也要等選舉結束之後,才可以提出選舉呈請。
到時候選舉已進行了,打壓某類參選人的政治目的已達到了,就算法院之後裁定選舉無效要重選,但參選的時機已失,再當選的意義已是很不同了。
香港一直以來所尊崇的那套法治,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權力被任意運用。法律須設下明確的界線,由解釋到執行法律,都不能讓行政官員可以享有不受制約的權力。法律還要確保公民權利受到充分保障,即使要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也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然,限制公民權利的法律也會因不能符合法治要求而無效的。這才是法律的精神,法治的真義。
但現在特區政府所展示的法治,法律不是用來規範行政權力,變成專制政權的統治工具。公民的權利在維持政權穩定的大前提下,是可以任意被犧牲的。
法治被扭曲了,已淪為只是用來包裝起專制統治的一層法律糖衣。面對此,有人覺得無奈,但也有人堅持要把正確的法治觀在香港社會內傳播。
即使特區政府擁有大量資源,嘗試把那扭曲的法治去替換正確的法治觀,但只要還是有人不放棄,特區政府也不可以那麼容易偷天換日。
我說了多次,守護法治的責任,是要由所有擁抱法治的公民共同承擔的。即使特區政府想要操控區議會選舉,就讓擁護真正法治的港人,前仆後繼去參與選舉,令專制政權要扭曲法治,也要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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