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
全國人大常委就西九「一地兩檢」安排以「決定」的方式作批准,反對聲音認為此程序並不符合過去沿用人大釋法的模式,故此表示強烈反對。不過,既然已經成為事實,也許更重要的是思考有此先例之後,往下來的政情可以有哪些變化。
留意這裏所說的「往下來」,並非指三步走的最後一步:本地立法。
到時議會出現的情況基本上不用推論,建制派必定異口同聲說反對者不尊重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再拾特首牙慧說對手是精英主義心態作崇;非建制派則會引用大律師公會說法,謂此乃實踐《基本法》以來最大倒退,亦會就缺少拉布伎倆而重提修改《議事規則》的壞處,但仍會在審理法案的「全體委員會階段」以無限次發言,拖慢「一地兩檢」法案通過的進度。
強化特區與內地融合
為什麼人大今次沒有就西九「一地兩檢」的安排釋法?最明顯的原因,當然是要營造此乃特區要求(事實上,民調結果一直顯示大多數受訪者想要「一地兩檢」),而國家順應港人所願;一旦人大在未有官司便就此釋法,中央便無可避免地成了主動的一方,這樣便跟原先「你渴求、我滿足」的定位不符。
固然也有人會質疑:國家要在特區行「一地兩檢」根本不用那麼多狷介:若要釋法,自可釋法;想另定一條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也確實並無不可。如此推演,則多出一個解釋——避免短期內同一招重複;人大表決通過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才是去年11月初的事,一個月後又加另一條特定法例,會顯得過密而或產生規劃不周的觀感。
那麼,主動釋法這一招也不算太重複了吧?畢竟因議員宣誓問題而作釋法,也是前年的事了。
然而,正如本欄一個月前的推演,正因為有了2016年11月那次釋法,姚松炎有機會失去參選資格,於是人大或許要預留一手,以應付短期內(假設姚松炎本月正式報名)就被取消資格者能否再參選,有可能要作進一步解釋。
再往下來的影響又如何?今次人大常委就「一地兩檢」安排所作的決定,確立了「有些事是起草《基本法》時未有想過」此情景,甚為配合十九大提出的「新時代」主旋律。
換言之,像「一帶一路」或大灣區這些概念,其實也可定性為起草《基本法》時從來未有想過的事情。
按今次「一地兩檢」的做法,只要是由特區作主動,人大便會因應情況考慮和作決定。例如規劃中的河套區,雖屬特區範圍,但由於《基本法》起草時未知兩地政府會達成現今的協議,香港和深圳政府也可向人大提請議案,申請另類安排,包括在河套區內不實行香港的交通安排(改為右上左落),又或是兩地政府能共同簽發「河套區居民證」,諸如此類,並以此強化特區與內地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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