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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

鄭赤琰

拉布是什麼東西

拉布這東西是由美國引進來的,起源於議會的議員無法拉攏議會多數議員支持他阻止或推翻某個議案,便想出一個辦法,於提案辯論期間,自行發表長篇大論,滔滔不絕,可以說上幾個小時而不停,因為言不及義,搗亂的動機一目了然,令在場議員不勝其煩,紛紛自行退席,最後迫使議會散場而無法如期有所決議。

拉布做法不正道

這種做法很不正道,但這種「乞人憎」的做法,引起公憤的結果也導致拉布者以後選不上,當不成議員,故其他人再不敢效法,拉布之舉也就在美國銷聲匿跡。

想不到香港的立法會議員竟如獲至寶,群起效法,而且採用「接力賽」的辦法,結黨結派、輪流上陣「發言」,每人20分鐘,3數人加起來可以提出千個疑問,整個議會便由這3數人發言千次、每次20分鐘,便得花上2萬分鐘,整個議會便這樣遭拉布拖垮,什麼正經事也做不成。

偏是立法會主席以為這是議員的「發言權」,不能加以阻止,於是反對派突然發覺這是最有效扳倒政府的做法,只要是自己不認同的任何政府提案,便採用拉布辦法,如此一年復一年,已經有好幾年在兩任立法會主席主持下,把拉布養成慣性。

為什麼立法會無法阻止拉布?歸根究柢,大家沒有深刻認識拉布是什麼東西!拉布的議員沒認識,以為這是議員有不受限制的發言權,以為這是民主的好東西。連議會主席也沒有好好認識這東西,以為議員由選民選出來,是選民的代議士,阻止他發言,便是侵害選民的人權,因此即使眼見拉布已拉到無孔不入的程度,主席也寧願叫全體議員回家,不敢去碰拉布,可見對拉布這東西的認真認識不夠。

然則,拉布到底是什麼東西?

一、拉布破壞「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遊戲規則

民主的體現靠競選決定多數少數,在議會取得多數議席的政黨便可取得「多數決」(Majority Rule)的地位,這不是給予特權,而是執政所必需,否則政府根本無法做事。反對黨必須接受「多數決」是君子「協定」,不是示弱、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有朝一日取得多數時才會得到同等待遇。

由此可見,少數黨因為沉不住氣而採用拉布留難政府,到自己當政,也吃到拉布的苦頭時,受害的不單是自己,也因為拉布而令政府無所作為時,受害的是整個社會。

民主社會建立「多數決」的原則是出於公平競爭,公平與否不在競選輸贏,而在於輸的人要服從多數,才有公平可言,輸的人不接受「多數決」,誰還會在乎力爭勝選?只有力求勝選,競選便會迫使政黨力爭上游,愈做愈好。只要認識到這個原則,便知道拉布是在破壞民主,諷刺的是,那些自稱民主的人竟以拉布為榮!

二、拉布是侵害選舉人權的東西

拉布議員自以為自己是民選的代議士,他們在議會的發言是代表選民講話,而選民的選舉權利又是聯合國人權公約規定下來的基本人權,因此由選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在立法會的發言權是不能被限制的。

可是議員的發言是否毫無條件地不受限制或制裁?只要證諸於民主老牌國家便可揭發其非,就以英國的國會來論證,國會議長要議員收回他們的不當發言,不計其數;又議員發言或辯論都有一定的時限,而且很短暫,只3數分鐘,還要預先安排,這都是限制議員的發言,否則國會有650多位議員,不受限制根本就會癱瘓國會做出任何的表決。

此外,議長還可以把議員趕出議會,如果他不遵從議會開會規則的話。這些都是議員受到議長規範的慣例。除議長外,議員還會受到任何一位議員的挑戰他的不當不實的發言,一般做法是要求他收回說過的話,否則要他到議會外去覆述被挑戰的發言,這挑戰表示他將會被控以刑事罪,過去還會引發雙方以死對決呢!

更常見到的規範是,政黨均有「黨鞭」(Party Whip),由黨的資深德高的議員出任,他專責看管議員到會與遵守議會常規,不能亂來,否則會受到黨鞭警告,百教不馴的,便會失去代表黨出選的資格。

說了這許多,不外要香港選民知道,他們選出來的議員,在議會外要與常人一樣守法,在議會內也不是有什麼特權而全不受管制的人物。有了這些認識,選民便心裏有數,下次應不應該再投他一票。

說回選舉人權的事,拉布的議員由選舉產生,但他在議會的身份頂多是代表投他一票的選民,但在議會中還有69名議員,就算是他還有自己派系的議員在支持他,但就拉布議員來計,把整個派系抱在一起,也還是少數,否則,自己一派佔有多數,動議表決便可,還有必要去拉布嗎?

怕表決而去拉布,可見拉布不是議會的正當手法,表決才是民主的手法,因為一人一派的拉布而把其他多數議員的表決權都報廢了,連帶他們所代表的選民的權利也被侵害了;因為一位議員所代表的選民而把其他議員所代表的更多選民的權利也報廢了,公平嗎?這種太不公平的現象,連立法會主席也不敢加以阻止,讓拉布阻止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可見對拉布侵害選民人權有欠認識!

三、拉布是破壞互相尊重的東西

從拉布的現場看,看不下去的議員都會離開議會,這是因拉布而出現互不尊重的表現,一方是以胡扯來表現不尊重對方,而對方便離場以表示不聽你的,整個立法會便出現互不尊重的場面,堂堂一個尊嚴的議會殿堂,變得尊嚴掃地,無此為最!

更諷刺的是,拉布的議員竟公然召開記者會,宣告採用拉布來扳倒「惡法」,在他心目中反正不願見到的立法便是「惡法」,如果憑一方的見解便可視為「惡法」,相反的,對方也可憑自己的見解視為「良法」,之所以有立法會,目的就是用議會的「多數決」來作定論,表決後不再有異議,便是尊重對方的表現。

一般有自尊的議員便會採用慣常的表態說:我尊重表決結果,但我仍保留我的看法!這才是一個「君子」的風度,不要因「惡法」而把自己變成一個「惡人」!由此可見,拉布引發互不尊重他人的表現,議會欠缺互相尊重,便失去民主的風範了!

鄭赤琰_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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