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
現時本港有14萬名嚴重至中度的慢性阻塞性肺病(簡稱「慢阻肺病」)患者,當中6000人需長期接受氧氣治療,他們會出現持續咳嗽、氣促或呼吸困難等徵狀。較嚴重的患者,在家可用家用氧氣機外,外出、行走、運動都要用上便攜式氧氣機或氧氣樽等作長期氧氣治療。
慢阻肺病患者外出時其實遇到不少困難,根據《危險品條例》規定,手提式氧氣樽劃為第二類危險品,除港鐵外,部分公共交通機構因法例所限,會拒絕病人攜帶手提氧氣裝置上車,例如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則》(第230A章)第14A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把《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適用的物品帶上巴士,而壓縮氧氣正是受《危險品條例》管制的危險品。
這些限制無疑對病人造成不便,令他們無法外出工作,甚至不想外出;加上醫療和氧氣費用等經濟負擔,逐漸變得自暴自棄,飽受情緒困擾。有調查發現,逾三分一病人每周外出少於兩天,更有六成病人坦言未能外出而影響身心健康,在獨立生活的過程中,還遇上重重困境,他們的生活苦況值得社會關注。
讓病人方便外出
裝置壓縮氣體的氣樽受本港法例和消防處嚴格監管,樽上貼有測試合格和安全使用標籤,在適當使用下,手提氧氣樽一般來說是安全的。
筆者曾在2009年立法會中,就上述長期病人因攜帶手提氧氣樽而被拒乘坐公共交通工一事提出質詢,要求當局跟進有關問題,要公共交通營辦商增加設施,協助該類病人乘搭交通工具。2012年,運輸及房屋局提出修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14A。
我們也曾諮詢消防處、機電工程署、專營巴士公司和學會,各方指出,現時專營巴士的設計已有足夠的安全裝置,保證便攜式氧氣樽不會影響巴士安全及正常服務。在澳洲、美國等地方,病人只要事先聯繫運輸公司(包括巴士、火車),均可無障礙地搭乘交通工具。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已提出一系列可行建議,包括准許乘客攜帶醫療便攜式氧氣樽,上車時先告知車長,盡量坐近下車門的優先座位,下車時通知車長,以便車長點算氧氣樽,確定氧氣樽不超過兩個的規定等。可惜以上建議未有進一步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自此不了了之。
因此,筆者認為在不影響乘客安全的情況下,應妥善照顧該類病人的需要。當局應釐清整個公共系統攜帶氧氣樽的安排,全面檢視現時各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則,包括巴士、渡輪、電車等,並盡快重提修例及交代修例的時間表,容許該類病人乘搭公共交通工具,鼓勵他們外出,促進其身心健康,提升生活質素。
李國麟_立法會(衞生服務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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