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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8日

梁繼昌 專業議政

便利眾籌發展 訂合適監管框架

近年,以眾籌形式集資的經濟活動日漸增加,既可為各大小初創企業提供營運和研發的資金,亦為市民提供參與投資的渠道。有見及此,各國政府均相繼為促進眾籌集資活動而修訂法例,但香港至今仍然欠缺清晰指引和監管制度,無疑有礙發展本地創新及科技的生態系統。

眾籌是透過網上中介平台籌募資金的新興集資渠道,主要可歸類為4個主要類別:捐獻性質、報酬/預售性質、股權眾籌(Equity crowdfunding),以及點對點網絡借貸(P2P lending)。前兩者由於並不牽涉收益回報,所以不受監管,現時亦有個人和企業參與,例如一些網上傳媒會接受公眾在眾籌平台捐獻以持續營運,行政長官參選人曾俊華亦曾於今年初以眾籌形式收到2.6萬名市民捐款,總額達514萬元;亦有音樂人利用平台以預售性質售賣唱片和周邊產品籌集錄音的費用。

至於股權眾籌和點對點網絡借貸,因牽涉財務回報,成為全球證券業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對象。世界各國包括美國、英國、日本、南韓、新加坡和澳洲等,亦相繼放寬有關眾籌的監管制度;香港方面,假如投資者會獲得收益回報,則可能被視為發行股權,或須受《證券及期貨條例》、《放債人條例》及《公司法》規管。

筆者早前委託立法會秘書處就選定地方對眾籌活動的監管制度進行研究。結果顯示,全球於2011至2015年期間,透過眾籌集資金額急增逾90倍至近1400 億美元(10890億港元)。當中,2015年香港眾籌交易總額僅930萬美元(7200萬港元),但美、英、日、澳的眾籌交易總額分別為284億、43.3億、3.6億和2.4億美元。

其實,早於2015年,上屆政府曾於立法會提及會盡快進行相關研究,而金融發展局亦於2016年3月發表研究報告,提議如何為眾籌訂立監管制度,但時至今日,政府還未有實質行動,令政策仍然落後於國際社會。

筆者認為,政府應研究在平衡金融創新與投資者保障的原則下修例,並設立監管制度保障小額股權眾籌,集資金額在2000萬元以內的股權眾籌,可以豁免部分要求,例如毋須如上市公司般提交招股書,便可進行集資活動。

股權眾籌模式目前在香港不流行,主因是法例過於嚴苛。為促進發展,當局須釐清法例含糊的地方,以免部分眾籌活動誤墮法網,長遠須訂立較寬鬆的監管制度。

梁繼昌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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