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
香港歷史上首宗因宣誓問題、由政府提出司法覆核而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案件,隨着兩位當事人——梁頌恆和游蕙禎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失敗,司法程序完全結束。林鄭月娥政府必須立即籌備補選,讓補選於最短時間內舉行。
儘管《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36條只規定立法會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於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但沒有規定議席出缺後補選須於多少期限內舉行。這個時間上的規定固然是要避免補選產生的議員的任期過短,亦同時反映補選工作可於極短時間內完成。假設立法會有議席於現屆任期結束前6個月出缺,按照這條例須舉行補選,理論上補選必須於兩個月內舉行。
政府理由 前所未聞
回歸後,立法會曾經發生過7次補選,當中有因為法庭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議員逝世、遭彈劾或辭職而令議席出缺,亦涉及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的議席(見【表】)。其中最快舉行的一次,離議席出缺只有50多天;離議席出缺最長時間的一次,則約5個月;最大規模的則是2010年5月16日因「五區公投」而發動的全港性補選,該次補選離議席出缺不過是4個多月。
由此可見,不論任何原因,即使牽涉法庭案件,只要司法程序完結,特區政府絕對有能力於數月內舉行補選。然而,它至今尚未能確定因梁、游兩人被取消議員資格而出缺的新界東和九龍西議席,以及已表明不會就其司法覆核案件上訴的羅冠聰和姚松炎原屬的港島區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的議席舉行補選的日期;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補選需約6個月時間籌備,則明顯比以往的例子長,尤其是次補選只牽涉兩個議席。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揚言不會在立法會補選的事情上搞小動作,卻又以一個前所未聞的理由說培訓選舉工作人員需時6個月,並指這是由馮驊法官當主席,聲稱獨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向政府提供的建議。但事實是,過往無論正式選舉還是補選,都從未聽過要用6個月培訓選舉工作人員。特區政府和選管會要是借故耽延,就是濫用行政權力,破壞一直以來行之有效和公平公正的補選制度。
林鄭月娥政府是否真的願意改善行政與立法關係?她本人究竟是不是梁振英2.0?今次補選將會是讓公眾作出判斷的測試。
郭榮鏗_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執委及專業議政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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