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
近日有報道指出,現時不少減肥和豐胸產品充斥市面,當中有成分不明、甚至含有西藥成分,市民若胡亂服用,會令身體出現各種不適或異常情況;有不法分子聲稱這些產品屬於保健或美容產品。有關情況再次暴露政府沒有完善的法例規管保健食品,不良分子利用漏洞,借保健食品之名,售賣成分不明的減肥和豐胸產品,直接影響公眾健康,有關情況不容忽視。
筆者多次要求政府必須監管健康食品,由於現時並無一項獨立或一套完善的法例,針對性地監管保健食品的安全、成分和功效等,只按其成分以不同法例監管,如保健食品含有藥物成分,便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規定註冊為藥劑製品;但大部分保健食品都不含藥物成分,故不屬此條例監管。
如產品含有中藥成分,便須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為中成藥,但不是所有保健食品含有中藥成分,故法例亦無法全面監管保健食品。如果無法歸類為中藥或西藥的保健產品,則當作一般食品,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規管。由於大部分保健產品只含極微量或不含列明的7種營養素,所以現行的營養標籤制度根本不適用於保健食品;現時所謂監管形同虛設。
多年來我與業界一直關注保健食品監管不足的問題,促請政府正視,在剛剛一次的《施政報告》諮詢中,我亦向特首林鄭月娥建議對保健食品作出完善監管。首先,就保健食品訂立定義,把保健食品與「藥物」和「食物」分開,作獨立規管。雖然國際上對保健食品定義沒有定論,但現不少國家已按實際情況訂立,當局可參考中國、台灣、澳洲、美國等地的做法。再者,當局應盡快立法,制訂一套完善法例,針對性地監管保健食品符合安全衞生水平,同時須定期抽查生產商及已上架之產品。
主動抽檢 確保效用
此外,應制訂適用於保健食品的標籤,規定產品必須列明所有成分、服用指示、潛在的副作用、不適宜服用的人士等,以便消費者選購。
當局亦應監察產品作出的功效聲稱, 可考慮要求生產商提交功效認證或科研報告,甚至主動作出抽檢,確保產品的聲稱功效屬實。
最後,當然是要加強公眾教育,並為公眾提供清晰資訊,政府可考慮設立登記制度和產品清單,方便市民參考。同時,透過不同渠道,教育公眾如何衡量是否有需要服用有關產品、各類保健食品效用的真確性、如何選購合適的保健產品等,讓消費者了解如何選擇。
正所謂「病從口入」,所有放入口的東西都應確保合乎安全食用水平,市面上有林林總總的保健食品,不少調查亦顯示愈來愈多人服用,現在有不法商人以保健食品之名「掛羊頭賣狗肉」,售賣對人體有害的減肥產品。
新一屆政府應積極解決有關問題,盡快立法規管保健食品,堵塞漏洞,令不法之徒無法乘虛而入,同時保障市民健康。
李國麟_立法會(衞生服務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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