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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9日

王岸然

立「辱警罪」不如立「港奸罪」

不是說笑,民主理念是承認人民有直接民主的權利,稱為創制權,指公民可經一定數目的選民聯署,由專家草擬法例,交公民投票公決成為法例。創制、罷免及複決,合成直接民權的三大形式。如果我們承認中華民國才是全中國的正統,依「三民主義」為指導思想寫成的民國憲法承認主權在民,亦承認直接民主的權利。在《基本法》中寫入直接民主的制度,當年討論過,筆者倡議過,沒有成功,現時為2047年再寫的《基本法》早作倡議,有何不可?

泛民談獨色變,深怕予中共以港獨口實,實情是民主派自1991年起一直不承認非民主立憲的《基本法》的合法性,並燒過《基本法》。3年前新世代提出特首選舉要公民提名,為《基本法》所沒有,這也是直接民權的實現,結果是各派一致達成共識,倡議「公民提名,必不可少。」今天泛民並無收回爭取公民提名之議,這一提議從來就超過《基本法》對政制的規定,能超越現存憲法法律制度的,只會是訴求,而訴求的基礎來自直接民權的觀念。

中共則一直指控這類訴求就是「港獨」,泛民不承認,但行動上則是一直以直接民權為基礎以支持訴求的合法性。戴耀廷多次發動民間的電子公投,2014年中連筆者也專程去投過一次。人人皆知香港的《基本法》無公投的安排,玩民間公投的道德支持及合理性何在?正正同樣是來自直接民主與直接民權。建制及中共皆大力反對玩這類變相的公投遊戲,包括數年前的五區公投,但還是有相當多香港人認真得很去參與,理由何在?

理由就是港人對民主的肯定及追求。如果香港有公投制度,有全民創制,即是人民直接立法的制度,香港人會支持接受。會不會利用公投要求獨立?不一定,但也不會排除,亦所以是連有限度民主也未出現的中共不可能接受之事。明知不可能接受,香港人特別是新世代照樣提出訴求,照樣認真爭取,這是香港可愛的地方,也是筆者一直義無反顧支持新世代民主派任何訴求,包括要求獨立的原因。

被筆者標籤為「港奸」的幾位政客,聯名要為警察立什麼「辱警罪」,筆者看法與泛民的條件反射式反對不同,是認為十分有意思,但前提是要經公民創制式立法。就連23條也可以經這類形式立法,即法案可以經民間的法律專家起草法案,然後交付全民投票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立法會構成不是平等公平地選舉產生,是有一半被特權階級所控制,受中共所領導。用這樣的議會通過任何法律都是可能的,從來不是問題,多些及早些通過更多的惡法,只會令更多的人醒覺;一旦全民起義,警察作為一個人要面對的難題不是會否被言語侮辱,是要在開槍殺人與放棄一份工作之間作出選擇。

中共從來不敢逼港人過甚,是彰彰明甚的。筆者不信林鄭月娥任內敢為23條立法。14年前港人只是50萬人上街,是和理非的遊行而已,中共已經把23條立法束之高閣。林鄭與曾俊華及胡國興參選時皆說要為23條立法,只是表態,梁振英及曾蔭權也表過這個態,也就可以,認真去提案,第一個叫停的電話一定是來自北京的。筆者除非自願放棄論政,否則未來可見時刻還會大談港獨,大力支持新世代倡議港獨,絕對不用休養生息、養晦韜光,這點智慧也沒有,有負30多年論政的經驗!

拒入境旅行 禁子女留學

今天港人爭取民主的努力被政權連番打壓,看似陷入低潮,港奸見有機可乘,以為可以趁機會欺善怕惡,主動充當建制及專政者的打手。23條及「辱警罪」要立法的倡議,同港獨的倡議相差不遠,只能算是偽命題,是更為無心的偽命題。技術上更要律政司確認,要立法會分組點票,最後要特首簽署法例。若是認真,港奸們何不仿效泛民把草案拿到民間玩電子公投,取得廣大市民支持的認受性?然後再要求立法會通過,就非常符合民主原則。

在國際大氣候的支持之下,港人爭民主甚而爭獨立的運動只會慢下來而不會停下來。今天泛民只待林鄭新政府上場並穩定下來,就應有新一波的行動。什麼行動筆者非圍內人自然不知道,但一如4年前爆出「佔中」之議,事前也是不知但還是支持了,也沒有後悔過;雖然批評甚多,但相信多數港人與筆者期待「再來一次」的一天。

早前港人新舊兩代代言人黃之鋒及李柱銘再度出訪美國國會聽證會,連同過氣的彭定康再論香港的民主。港人可能以為無用,但美國參議院關注全世界無數事務,不可能有無緣無故的聽證會,除了重啟《美國──香港政策法》之外,黃之鋒曾經提議過要求美國立法凍結侵害港人自由的中共官員的資產。涉及美國立法之事當然不簡單不容易,暫時也只停留在空談,不過筆者由是想到港人應該為日漸增多出賣港人利益的港奸立條「港奸法」的可能。

要求自由世界制裁中共困難之極,但要求各國政府制裁禍害港人民主自由的「港奸」分子,容易得多,也令自由民主國際的人民有支援港人的立足點。

制裁方式十分簡單,拒絕這類人入境旅行,也不批准「港奸」的子女到自由國家留學。港人可充分利用已有的電子公投經驗,先公投界定何謂一名港奸定義的法令,再公投判決誰是港奸,然後游說各國把港奸列入不能入境的名單中,想想也覺得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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