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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5日

王永平

梁振英律師信未洗UGL案嫌疑

上星期一(9月26日),有律師行代表梁振英發信給《蘋果日報》,指其一篇題為〈追究梁振英貪腐是首要工作〉的社論內容錯誤及惡意中傷梁振英,律師信稱該篇社論作者的真正動機是利用這項虛假的貪腐指控,阻礙(原文為prevent)梁振英行使其參選連任特首的憲法權利(倘若他選擇這樣做);因此,梁振英要求《蘋果日報》不再刊登指控其貪腐的文章,並收回之前的社論。

本文刊登之日已過了律師信要求《蘋果日報》在7天內回覆的最後限期。我執筆時估計必然成真的是,《蘋果日報》不會接受梁振英的要求,即道歉兼收聲。在梁振英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之前,我希望他澄清自己是以特首的官方身份,還是個人身份作出這項針對《蘋果日報》的行為。

上述疑問的源頭是,律師信首句清楚表明是「代表特首梁振英」而發出的。律師行後來回應《蘋果日報》相關報道的聲明中,卻稱之前的信是「代表梁振英先生」發出的。律師信指控的關鍵是梁振英擔任特首前簽署的UGL文件,梁振英指摘有關社論阻礙他尋求連任特首;因此,我認為梁振英發出這封律師信屬個人行為,而與此事有關的一切開支(包括一旦變成訴訟所涉及千萬元計的律師費)都應該全部由梁振英個人而不是公帑支付的。這可能是梁振英的原意,但他有責任澄清,釋除疑慮。

我有理由相信梁振英此舉的主要目的是為他角逐連任「消毒」,藉此向有資格投票的人士與中央官員解釋他收取UGL的「離職補償」完全沒有絲毫違法,遑論犯上習近平上台後極為重視的貪腐罪行。

這個看法的依據之一是,在長達13頁的律師信中,律師行不厭其詳地引述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上解釋梁振英收取UGL款項並無不妥的發言,以及在信末額外要求《蘋果日報》解釋為何不報道英方執法機構決定不跟進UGL事件的回覆。依據之二是,律師行罕有地回應《蘋果日報》對律師信的報道,並附錄該信全文,讓公眾有「一個全面的理解」。

律師信陳述的事實,是否圓滿解答梁振英在UGL事件上沒有行為不當的疑問?我的答案是「不」。詳細分析如下。

讓我首先指出幾點事實。廉政公署在2014年正式立案調查梁振英在UGL事件上有否違法;兩年後,這項調查尚未完成(或律政司尚未公布結論),今年7月,廉署前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突遭取消署任職務後,決定辭職。

接替其職位的執行處處長丘樹春上任後12天突然提出解約,卻在3小時後收回成命。梁特首沒有因為遭廉署調查而(像前特首曾蔭權在同樣情況下)暫時把主管廉署人事的權力交予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這場廉署人事大地震自然惹起不少人猜疑,是否與調查梁振英的案件有關。

下屆立法會開始後,非建制派議員一定會繼續跟進UGL事件,而個別議員針對梁特首使用的形容詞,相對《蘋果日報》這篇社論會更具侮辱性。他們在議會內的發言受特權保障,難道梁振英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不准傳媒報道?或者他會向離開立法會後依然口沒遮欄的議員發律師信?

退一萬步看,即使梁振英經廉署調查後,由律政司決定其在UGL事件上的行為沒有構成違法,或像湯顯明案般,由律政司宣布「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決定不起訴。」這不等於梁振英在收取UGL的款項和處理過程中,其行為、操守、誠信符合市民對公職人員、特別是最高領導的要求。

梁特首讓林鄭司長在立法會上替他回答議員有關UGL事件的問題,其後在面對所有相關提問時,都以兩個像萬能鑰匙的標準答案回應。其一是:這條問題已經答過;其二是:事件由廉署調查中,當事人及第三者都不應評論相關情況。我相信梁振英希望第二個答案最終變成「律政司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我沒有補充。」

既然律師信引述林鄭司長在立法會替梁振英辯論的發言,我建議大家細心閱讀她的原文,我相信大家讀完後會得到相同的結論,就是她其實沒有解答UGL案件涉嫌行為失當的重大疑點,舉例如下:

一、梁振英與UGL簽署的協議規定梁振英在收取款項後,須向UGL提供(不涉及利益衝突)的服務。這份協議在梁振英就任特首後依然有效力,他沒有向UGL提供服務是一面之詞,需要廉署調查真相。

即使此說屬實,另一個同樣重要的質疑是,為何梁振英當上特首後不主動要求中止協議而甘心接受可能會被UGL要求提供服務的「兼職」責任?這個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協議有沒有申報?

二、林鄭司長說梁振英已按《基本法》就任特首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但她與梁特首從來沒有澄清申報的「財產」是否包括收取UGL的5000萬元。

三、梁振英透過發言人表示,他曾諮詢會計師意見,收取的5000萬元毋須繳交香港薪俸稅。這答案是否表示他沒有交稅?為什麼他不說清楚,不交稅是否合法?即使合法,這樣做是否一個最高領導應有的所為?

一封律師信難杜悠悠之口,我希望廉署就UGL事件的調查結果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據此的獨立決定,可以證明香港的法治依然經得起嚴峻的政治考驗;我也希望將來的特首和官員的操守和誠信不至淪落到我們在粵語長片中經常聽到的「有證據就告我啦」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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