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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5日

鄒崇銘

選舉混戰下的政策民生論述

或者可以說,香港立法會選舉從來都是「單一議題選舉」(single issue elections)。從六四事件後的親共/抗共兩極分化,到多年來有關普選時間表的爭議,以至近年中港矛盾掀起的新議程,無一不是在主導所有候選人的政綱,而令政策民生議題難有展示的空間。今年每個選區少說有也十多張參選名單,就連候選人是誰也難辨別之際,更不要說認清他們的政策民生取向。

政策民生想像落伍

在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中,贊成或反對回購領匯(已改名「領展」),曾一度是大小論壇的爭議焦點;到了今年,或較多人會關心全民退保和標準工時,但也很難成為突出的政策議題。有趣的是,作為特區政府「重中之重」的房屋政策,更是難以吸引候選人和選民的注意力。這倒並不如主責官員所言,數年來供應主導政策已卓見成效,反而不少政綱獨沽一味要求增建公屋,與政府的取態亦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假如有一直閱讀影子長策會專欄的朋友,相信亦明白在「回購領展」和「增建公屋」以外,我們其實還有大量政策選項。問題是似乎並非候選人不明白這個道理,而是即使他們刻意突出政綱深度和廣度,長篇大論述說其政策理念,也難以吸引媒體或公眾的關注,甚至分分鐘被認為是「票房毒藥」。情況就好像無論你說天空有多高,但對長年住在井底的青蛙來說,都是毫無意義的。

如此政治悶局衍生的另一問題是,大部分候選人對於政策民生的想像,仍然停留在「福利國家」和「財富再分配」的狹義層次,這亦正是歐洲不少傳統左翼政黨的政治空間愈走愈窄的主要因素。這難免令人想到以《正義論》著稱的羅爾斯(John Rawls)強調的「公平即正義」,曾奠下福利國家和社會民主的基石。但對於羅爾斯晚期較激進的主張,例如對福利國家的明確否定態度,以及資產擁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的構想,便甚少被拿來作認真討論【註1】。

羅爾斯構想中的資產擁有民主制,仍將容許生產資本的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in productive capital),但就不容許這類資本過度集中,強調生產資本(包括人力資本)應更廣泛分布。正如英國學者Martin O'Neill指出,羅爾斯式的資產擁有民主制,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生產資本更平均地由廣泛公民擁有;

二、防止資本的優勢能通過跨世代承繼;

三、防止資本的優勢蠶食民主政治。羅爾斯傾向否定福利國家,正正是基於它無法滿足上述三項條件【註2】。

為何資產擁有民主制更能達致「公平即正義」?正如O'Neill進一步指出,社會經濟環境若能提供參與的機會,讓人能善用潛能創造美好生活,並能與其他人建立具建設性的社會關係,將構成羅爾斯看重的「自尊的社會基礎」。只有通過適當的經濟組織模式,例如能把生產資本的擁有權更平均地分布,才能確保公民對自主性擁有「活生生的觀感」('lively sense' of their own agency),並減少由於權力和地位不平等造成的傷害,這正正是福利資本主義無法達到的結果。

困在買樓換樓遊戲

由此看來,資產擁有民主制的重大意義,乃在於經濟組織模式能減低社會壓迫和地位剝奪。它打從生產資本的「一手」公平分配着眼,而並非如福利國家一般, 僅能從經濟活動衍生的「二手」財富再分配着眼。驟眼看來,資產擁有民主制和主流經濟學家推崇備至的「還富於民」,例如政府派錢或低價出售公屋的政策,似乎大同小異,但差之毫釐,謬之千里,在本文餘下部分,我將要探討兩者之間的重大差異。

首先,「還富於民」一般更傾向財富再分配,通過政府一次性或經常性的資源調撥,提高公民的收入或財富水平,此乃屬典型的福利國家政策;而資產擁有民主制則強調生產資本的更廣泛分布,套用較為通俗的說法,是公民在「造餅」的層次,毋須等到「分餅」的層次,已能更公平地分享資源及權力。羅爾斯相信,這才能真正確保公民的權利和自尊受保障。

其次,若以團結香港基金近期的「補貼置業計劃」為例,表面上它是協助公民獲得資產,「人人皆可做業主」,從而提升社會地位和自尊;實際上,它卻先要求置業承擔樓按的債務,以及承受樓市波動可能帶來的風險,令他們極有可能「贏了粒糖,輸了間廠」;而且正如本欄龍子維所言,置業者更會永遠遭剝奪申請資助房屋的權利。

其三,至於那些通過補地價套現,得以「升呢」私人住宅市場的人,自然難免要承擔更大的樓按債務,同時亦意味把原有的公屋單位商品化,從原來的房屋福利變成私人財產,甚至如近年的「白居二」政策一般,製造一個新的房地產炒賣機會。除非有極充分的理由相信,所有人均能通過此等所謂「房屋階梯」,藉物業升值達致財富升值的效果,否則市場力量極有可能會「汰弱留強」,令資產重新集中到少數權貴手上,與資產擁有民主制恰好背道而馳。

最後,亦是羅爾斯最為看重的,乃生產資本作為「自尊的社會基礎」。假如一味鼓吹「人人皆可做業主」,或許確能避免如公屋潮文的〈女朋友帶你返屋企食飯〉般,由於沒有置業或沒有公屋,因而遭受伯母白眼和沒有雞髀吃的恥辱。問題是,這種「唯業主至上」的價值觀,令所有公民繼續被迫困在買樓換樓的遊戲中,又是否能帶來真正的個人自尊?又怎可能體現公民的自主性?

相比之下,本欄不同作者過往曾探討的「社會房屋」和「合作房屋」,又或是把領展社區化的主張,正是強調物業的使用而非商品化價值,並強調房屋作為私產以外的公共性,強調居民在共同決策和管理社區的積極角色。

簡單而言,這種從「民間自主自決」、 「自己社區自己救」出發的論述,表面上好像很難在香港實現,但它卻有助開闊我們對政策民生的想像,打破福利國家下依賴官僚集權的無力感。這與羅爾斯主張的資產擁有民主制,無疑有很大的異曲同工之處。

鄒崇銘  影子長策會成員

註1:Rawls, J. (2001).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Belknap Press.

註2:O'Neill, M. (2014). "Free (and Fair) Markets without Capitalism: Political Values,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in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Rawls and Beyond. London: Black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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