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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0日

王永平

以黃子華金句看篩選

下屆立法會選舉共有6名參選人因為政治主張不正確,被選舉主任否決其提名資格。在6人中,其中1人拒絕簽署提名表格規定的擁護《基本法》聲明,另外4人有簽署法例所需的聲明,但一是拒絕回答選舉主任的跟進問題,或是堅持其港獨立場。

餘下最矚目及令人難以信服的個案是梁天琦。除了簽署提名表格所需的聲明外,他還簽署沒有法律效力的確認書,更清楚回應選舉主任的疑問,表示不會推動港獨,繼而把之前記載其港獨言論的臉書專頁刪除。可惜這一切符合選管會程序的動作最終是徒勞無功,沒有令選舉主任通過其提名資格。在長達12頁紙的解釋中,選舉主任引述梁天琦過往的言行,包括傳媒報道,然後作出個人判斷,認為梁天琦的改變「應是為了躋身立法會」,而一旦他成為立法會議員,他仍然會繼續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因此,在考慮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選舉主任稱他「不能信納梁先生真正改變了他過去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

這項決定的理據被國際關係學者及《信報》專欄作家沈旭暉認為具備獨特邏輯,是「一國兩制」的指標性案例,值得收錄入國際教材。

按《基本法》成立、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中的30名法律界委員,包括多位資深大律師發表聯署聲明,對選舉主任作出上述決定深表遺憾。聲明指出《立法會條例》並無賦權選舉主任任何權力去查訊某位參選人的聲明是否所謂「真誠」,遑論賦權選舉主任作出一個主觀和政治決定去取消其參選資格;此舉等同政治審查和篩選,「是對香港法治最嚴重的破壞」。

在選管會(其主席是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史無前例地引入無法律效力的反港獨確認書後,我已撰文指出此舉的目的是引導選舉主任去「確保」參選人「真誠」地擁護《基本法》。於是我提醒理應遵守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選舉主任務必小心處理相關個案,起碼要求律政司對可以否決某參選人提名資格的意見,明確表明是基於在法庭上有壓倒性勝訴機會的理據(見〈確認書是政治表態 公務員須依法中立〉,2016年7月27日)。這個善意提示是因為我明白屬政務主任職系的選舉主任會面對極大的有形或無形壓力去作出這個符合政治需要的決定。

憑我過往在政府工作時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無數次的經驗,我不相信會有專業的政府律師認為根據梁天琦過往言行,包括傳媒報道而主觀判斷他將來一定會違背有法律效力的聲明這個否決「理據」是在法庭上有壓倒性的勝訴機會。我估計選舉主任考慮的法律意見,最可能是「有合理機會獲得法庭接納」,我對選舉主任憑個人主觀判斷作出篩走梁天琦的決定感到遺憾和難過,因為這個明顯的政治決定應該是由政治官員(例如特首、司長、局長)作出的。

問題是,當精英職系如政務主任甘心做過河的政治卒子時,他們是否想過,這項決定損害了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原則,以及市民對政務主任職系的信任。當市民看到選舉主任作出不少資深大律師也認為是違反常理的政治決定時,他們對由公務員負責的選舉安排,包括點算票數會否保持公平公正便產生極大疑問。這是法律界聲明中提到選舉主任的決定會破壞港人對立法會選舉過程的信心,亦會對香港長遠穩定帶來負面影響的原因。

我在上述文章慨嘆:「今天香港可悲之處是,你不理政治,政治卻不放過你。」如何面對政治、說易不易,說難也不難,就是視乎你心中的底線。

假如你做人做事的底線是像黃子華在棟篤笑表演中說的「搵食啫,犯法啊?我想㗎!」那麼,今次篩選決定肯定不是「犯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的說法是「有法律依據」)。此決定惹起爭議,甚至社會不穩定的後果也不是選舉主任「想㗎」。「搵食啫」當然沒有錯,做人先求溫飽,然後希望生活舒適,而做公務員要保着飯碗或期望升職完全正常合理,不應非議。

不過,我想指出的是,由在我擔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時,便清楚公開列明的6項公務員基本信念中,排首位的是「堅守法治」,然後是「誠實可信」。法治不單指沒有犯法的意思,還包括其他基本元素,例如遵守適當程序,不濫用法定權力或酌情權(特別是在法例沒有明確賦權的情況下)。「誠實可信」不是「我可以誠實地不相信當事人」這樣簡單,而是要讓市民感到公務員是可以信賴的公僕。要取得市民信賴,公務員的決定應該符合另一項信念,就是「行事客觀、不偏不倚」,而不是運用像連專家學者也不明白的「獨特邏輯」。換句話說,即使不計另外3條基本信念,即「政治中立」、「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以及「盡忠職守」,今次篩選決定恐怕達不到對香港公務員「堅守法治」、「誠實可信」、「行事客觀、不偏不倚」的要求。

再補充一句,公務員在架構上是向上司負責,但在工作本質上,是向廣大市民負責。市民完全有資格判斷,在篩選決定上,有關公務員是否已變成「唔想㗎」,不過「無犯法」的「搵食」一族。

岔開一筆,早前捨身救人的消防員贏得市民的掌聲和眼淚正是因為他們不是「搵食」一族,而是中立、專業的公務員!

我相信當被取消提名資格的參選人提出選舉呈請時,政府一定會傾全力撐選舉主任的決定,有需要時,甚至不惜要求人大釋法(有大律師質疑人大在這事上沒有基礎釋法。但既然選管會可以引導選舉主任作出沒有明確法律賦權的決定,人大為什麼不可以就這項決定作出符合國家利益的釋法?)。

一度被中方批評為千古罪人的末代港督彭定康在他最後一份《施政報告》說:「假如香港人要保持自主,那麼每一個人,不論來自商界、政界、新聞界、學術界,或是其他社會領袖,以至公職人員,都必須群起捍衞自主、堅持自主。」

香港離奇荒謬的事可以層出不窮,其中一個原因是有不少毋須搵食,或可以搵少啲的港人願意配合演出。所以我們不應把主要責任放在公務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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