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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

王于漸 大講堂

「民粹民主」和「自由民主」制度下的自由

中國文革在半個世紀前爆發,當時世界各地的政治意識形態普遍向左傾。兩年後,亦即1968年,學生運動席捲歐美,當時我正在讀中五,很快就發覺中國以至全球各地學生,都把社會上不平等和不公義現象歸咎於資本主義,但對我來說資本主義只是一個經濟名詞而已。

那年暑假,我細讀《共產主義宣言》(The Communist Manifesto),以了解資本主義。也許是受到馬克斯和恩格斯的學說影響,我隨後決定修讀經濟學,結果碰巧考上了芝加哥大學,可是其經濟學系與馬克斯主義卻是背道而馳。

制度自由程度

在芝大期間,我對資本主義的經濟體系,以至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對自由、民主理想如何不同,都增進了不少知識,對下列3種見解尤其深刻。

第一,資本主義對個人自由的保障大於社會主義;後者崇尚集體自由,對個人自由的威脅大於資本主義。

第二,自由民主制的政治理想,較幫扶資本主義;而民粹民主制的政治理想則貼近社會主義。

第三,民粹民主制的政治理想往往導致專制。

上述首項見解認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公民可以擁有私人產業,產權獲得承認,若產權受到國家威脅,持有人可在產權未被侵犯前帶同私人產業離開本國。由於承認私人產業權益,資本主義確保公民享有較大程度的個人自由。

反觀社會主義制度之下,公民既無私有產權,個人權利一旦受到威脅,雖有出國自由,但無產業可帶走,其選擇權大受削弱。說資本主義制度對個人自由保障大於社會主義,而後者對個人自由的威脅甚於資本主義,關鍵在於私有產權,這正是個人自由根基之所在。

除了私有產權,個人權利還包括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此等自由不同於私有產權,但它們彼此之間往往互相關連,例如外滙管制規限個人購買外國貨品和擁有外國資產的自由,要知道這同時限制了購買個人信仰的外地宗教書籍,換言之等於間接限制信仰自由。外滙管制看似只用於規管經濟自由,但其實也限制了信仰自由。

自由公私範疇

從歷史可看見第二種見解,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和John Locke(1632–1704年)提出維護自由民主制所需的哲學理念。Hobbes視國家為人民自發選擇的社會契約,脫離「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中無政府和暴力兩大特徵,透過國家契約確立政治秩序,象徵人類文明得以實現。

Locke更進一步認為人類文明不僅在於脫離無政府及暴力狀態,更孕育出個人自由;國家職能除了避免人類文明重墮這兩大深淵之外,還在於作出開明的政治安排。

在Locke眼中,人類天生理性、包容,由此推論,但凡個人都應能在法律框架內,就互認權利的適當範圍和內容達成共識。而社會契約則締造國家憲法權限和分權制度安排,促進人類在自由的環境中興盛發展,利己利人。個人權利與私有產權受到國家充分承認、保障和維護,國家權力受到適當約束,防止無理干涉個人自由。個人的私人與公共事務範疇壁壘分明,國家無權任意干涉私人範疇。由此確立的施政制度即自由民主制,為個人自由以及資本主義經濟提供保障。

相反, Rousseau(1712–1778年)的自由民主觀則主要從集體主義,而非個人主義角度出發。在其著作《Discourse on Inequality》(1754)及《Social Contract》(1762)中,提出人類文明侵蝕人類道德。他視人類為大自然的「高貴野人」(noble savage),在習染文明之前獨來獨往、自給自足,為求存活而殺戮。在大自然中,人人生而平等、無分貴賤,但私有產權一經確立,頓成人類社會的萬惡之源。

這種大自然本屬浪漫伊甸園的想法,與Hobbes的學說實在南轅北轍。Rousseau認為文明和私有產權是對人類的詛咒,確立私有產權,就為一切不平等和不公義播下種子。社會主義(以及無政府主義)否定和痛恨私有產權的立場,可說是由Rousseau學說而來。

Rousseau有意通過社會契約徹底改變人類文明,讓人人平等參與,建立「公意」(general will),亦即民眾意志、集體意志、主權意志,但這種「公意」建基於否定私有產權的社會主義之上,而非在Locke學說中保障私有產權的資本主義。

Rousseau的主張真可說是石破天驚,聲稱現狀為頹唐腐敗,要全盤推翻,為未來開創新局面。法國大革命可算是真正傳承了Rousseau的理念,中國的文化大革命,若單以群眾運動方面的表現而論,亦屬類同。

民粹專制因子

最後看看第三種見解。Rousseau提出的「公意」, 是以集體自由取代個人自由。假使大眾只有單一意志,則社會上再無個人自由選擇空間可言,「公意」於是化為高壓手段,進一步把政治推向專制之途。

若說政治選擇是「公意」的體現,那麼無論任何政治決定,都代表社會廣大民眾的意志,如此一來,政治選擇也就變得異常寶貴。要是憲法制約或分權制度對社會大眾的寶貴選擇構成障礙,則需一一予以掃除,這便演變成國家權力專制。

民粹民主制會不期然引致專制。法國大革命中出現的恐怖行為,實源自Rousseau的「公意」。1789年8月4日晚上至翌日早上8時,法國國民議會一共通過30項法令,廢除一切封建權利及欠款,瓜分貴族領土給予農民,此舉把法國法制及社會結構徹底改變,隨後極端主義及暴行日益猖獗,以致國民甘於接受拿破崙的獨裁統治。同樣,中國文化大革命的極端主義及暴力行為,亦有其相似之處。

自由民主制度之下,民選的代表任期有限,選民有時會作出不智甚或欠妥的政治選擇,民選代表或會力有未逮而表現不濟,投票本身可說毫不寶貴。社會上不同個體利益難免各有不同,政治是避免使用不必要暴力的一種管治社會方法。在聆聽社會分歧的同時,政治亦力求尊重分歧,避免過度或經常介入,是以政治承認、保障、維護個人及私有產權。為確保自由,實有必要以限制任期及設定權限等方式來限制政府權力。

事實上,Rousseau的民粹民主和Locke的自由民主,都以「多數決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
為原則,兩者的「多數決民主」究竟有何分別?缺乏個人及私有產權保障的「多數決民主」,傾向於專制和社會主義;不在多數聯盟陣營的任何個體,較易也較多受到打壓,私有產權既無保障,個人的私人生活空間亦會壓縮。相對而言,自由民主制度下,生活受壓程度較輕,資本主義運作起來也較為輕鬆。

在20世紀之中,有大部分時間對民粹式「多數決民主」的憂慮,在於個人及少數權益會否因向民主大多數讓路而被侵犯和犧牲。近數十年來,多數聯盟則往往由大量關注不同利益的小眾成員組成,他們彼此間鮮有共享利益,是只因利益結盟的機會主義者。

一向以來對多數專制的憂慮,逐漸轉為懼怕小眾專制(且經常更替)的惡果。政治日益分歧,小眾往往掌握否決權,左右政治決定、延誤落實政策。政治僵局在世界各地已成普遍現象,有作者更公開稱之為「權力終結」。

港政爭難解決

在上一世代,與政治抬槓的團體相繼崛起,他們不再信任政界中人,反而寧願孤注一擲,改為支持全無從政經驗的一群。在寄望於政壇新人之餘,這些團體更否定政治妥協──亦即保障個人自由,限制專制措施範圍與程度的必要元素。

短期內,香港難免仍須面對政府管治失效和政治僵局,可惜這只會令社會更傾向要求專制,自由民主不得不向民粹民主讓路,也實在是現今世代的惡運。有人申辯香港並無民主,但可悲的是我們卻有民粹主義和選舉,因此,我們的制度難以產生任何解決政治爭議的方案。

要解決眼前的政治困局,政改在所難免,但當務之急,港人必須撫心自問,到底要的是自由民主抑或是民粹民主。要尋求自由民主的出路,恐怕已是時日無多。

王于漸  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及黄乾亨黄英豪政治經濟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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