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7日
大年初一晚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一夜之間,給香港這塊「法治文明」的金字招牌,蒙上一層厚厚的塵埃。
暴亂之後,要求香港盡快就「反蒙面」條例立法的呼聲日隆,因為大家目睹蒙面人數量大增,而蒙面人的暴力程度也直線上升,令人擔憂。
印象中,香港首次出現蒙面示威者是於2011年社民連和人民力量成員在衝擊替補機制諮詢會時,有個別人士戴上V煞面具,引起嘩然;當時已有人質疑為何蒙面者能逃避刑責。為此,城市大學法學院教授顧敏康提議,香港應效法西歐民主國家,制訂《禁蒙面法》,但由於當時蒙面人不算多,也未做出太激烈的行為,因此未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這幾年來,蒙面人愈來愈多,尤其是佔中以來,社會矛盾激化,極端反對派尋找機會發洩對社會和政府的不滿和仇恨,於是,蒙面抗爭迅即成為這班激進分子宣洩情緒的護身符和許可證。由於蒙面人可以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不負責任,因此他們的行徑往往比不蒙面的人更加激烈、殘暴;可是,由於面目難辨,即使當場被捕,也可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逃過法律的制裁,成為「蒙面英雄」,接受歡呼,無形中鼓勵了許多猶豫不決的民眾爭相效尤。這正是犯罪學家所描寫的「破窗效應」令暴力行為火上加油的真實寫照。
「破窗效應」(Broken Window Theory)是由詹姆士和喬治.凱林於1982年提出的,指一些不良現象如果放任存在,會誘使人們仿效,甚至變本加厲。「以一幢有少許破窗的建築物為例,如果那些窗不予修理,可能會有破壞者破壞更多的窗戶;最終他們甚至闖入建築物內,如果發現無人居住,也許就在那裏定居或者縱火。又或想像一條行人通道有些許紙屑,如果無人清理,不久就會有更多垃圾,最終人們會視為理所當然地把垃圾順手丟棄地上。因此『破窗理論』強調着力打擊輕微罪行有助減少更嚴重的罪案,應該以零容忍的態度面對罪案。」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容許違反法紀的行為滋生泛濫,凡是侵犯他人、破壞公物、傷人、縱火等,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如犯法者以各種方法或藉口遮掩容貌,好比駕車犯案者事先遮蓋或拆除車牌一樣,為警方取證和法庭判決帶來極大困難,容許蒙面示威必然縱容示威者採取更偏激的行為,如傷人、毀車、擲磚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也違背了民主社會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理念。
過去幾年,香港就在這種「蒙面示威」和「破窗效應」的協同和催化作用下惡性循環,令示威、集會包括立法會內外、港大校委會外,乃至旺角爆發的騷亂,愈演愈烈,喊出的口號也愈見煽情、離譜。此刻的香港社會已處於隨時爆炸的邊緣,若不及時制止和降溫,下一次的暴亂是什麼情景,將會不堪設想。
《禁蒙面法》在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挪威等早已訂立,對社會的穩定和示威集會的和平理性發揮巨大作用。在香港現在的政治形勢下,制訂《禁蒙面法》已刻不容緩。儘管有個別政客提出反對意見,但不值得大驚小怪,這也是民主社會的特色。關鍵是,在制訂相關法律條文時,必須保障公民有正常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也須兼顧特殊情況,如染病、毀容或宗教規條等,但這些情況均非香港獨有,因此外國先進民主國家的法例值得香港參照。
吳歷山 香江智滙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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