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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0日

鍾誠祥

請從極端走向談判桌

平機會發表研究報告,指超過五成半市民支持加強對不同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的法律保障,更有48.9%自稱有宗教信仰的市民認同上述觀點,平機會於是據此建議政府應開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諮詢工作。可惜這結論一出,無論反對立法的民間組織,還是倡議立法的團體,對此均有彈無讚。

一個相當中性的結論遭到對立雙方同時批評,足證雙方均站在各自的極端上面審視議題,否則為何大家不把議題放到桌面理性討論?

反對立法的一方認為,現階段毋須開展諮詢,所持理由不外乎3個:一、現時針對不同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的歧視情況並不存在;二、即使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情況存在,社會應予以容忍甚至容許;三、社會可以透過立法以外的方法糾正歧視性小眾的問題。可是這3個理由均難以成立。

先說香港社會有否歧視性小眾,相信只要大家客觀一點,便不能否認這種情況確實存在。例如有聲音要求變性人只能使用殘廁,只因他們不能接受他人的性別轉變,藉口難以判斷其性別而作出歧視行為;又例如有僱主因應僱員的性取向而將之勸退。只要問問關注性小眾的群體,這些鐵一般的歧視個案可謂罄竹難書;再看看那些投向不同性傾向或不同性別認同者的點點奇異目光,豈容我們否認歧視的存在?

既然我們不能否認歧視的存在,那麼能否對之視而不見?香港自詡是個文明發達的社會,大部分港人均珍視平等公義這個核心價值,容忍甚至容許歧視,絕對是違背這個核心價值,相信港人也不會承認自己是個口是心非之徒吧?再說反對立法的群體大多持基督宗教信仰(即天主教和基督教),而基督宗教信仰的核心價值是愛與公義,《聖經》明文反對的是同性婚姻和婚姻以外的所有性關係,因此基督宗教的信徒根本不可能藉其信仰而把針對不同性傾向者的歧視行為合理化。很明顯,反對立法者不可能合理地容許歧視的存在。

那麼我們是否能夠透過立法以外的手段應對已存在的歧視問題?反對立法的群體強調,社會可以透過公眾教育處理有關問題。這說法着實有點鴕鳥味道。基督教教會曾經發起約章,教導信徒應在真理中接納不同性傾向者,但約章的成效至今如何?再說一般市民,我們有沒有任何數據,說明公眾教育已紓緩社會的歧視情況?反對立法者如何回應那些實實在在的歧視個案?正如現有4條反歧視法例,若然公眾教育着實有效,又何須立這4條法例?何況立例後對性別、殘疾或少數族裔的歧視情況仍偶有發生!

到此,我們必須承認一個事實——制訂《性傾向歧視條例》是解決當前歧視問題的一條可能出路。當然,反對者此時會提出對立法的種種憂慮,例如日後學校是否須向學生講解同性伴侶或同性夫妻及其領養子女組成的家庭是合理的家庭形態、同性性關係是合乎道德的性關係之類的概念;例如日後市民能否在非宗教聚會的場合,基於自己的信仰立場而公開表述同性性行為乃不道德行為?

誠然,這些都是合理疑慮,但這一切在法律框架下都可以透過調整法例的涵蓋範圍和豁免安排予以處理。邏輯上,必須就立法原則和細節的實質討論,才能聚焦於能否釋除這些疑慮,卻絕不能因為疑慮存在,便全盤否定立法的需要。可見對反對立法者而言,較合理的態度是接受開展立法諮詢,否則只會予人橫蠻無理的形象,此實不利於其信念和價值的傳播。

既然反對立法者的立場並不合理,我們是否應該接納性小眾一方的說法,也就是說應立即開展立法工作?如果按照平機會建議的話,立即立法絕非理想的選項。五成半市民支持加強不同性傾向者的法律保障,本身已經不是明顯的社會共識,是否推行一項公共政策,不應該由一個簡單的原則性民調結果來決定,我們最多只能說社會傾向訂立法例保障不同性傾向者,但政策的具體詳情為何,社會根本未有任何討論。

當我們拿着「加強法律保障」這個結論,便應該處理一系列的問題:保障範圍是什麼?保障程度是什麼?所謂保障會否構成對其他持份者的影響?如果不處理這些問題,根本無從訂立一套社會大部分人均能接受的法律框架。可是我們從來未有聽過這方面的深入討論。因此,就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是合理不過的做法。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性小眾群體經常不諱言他們最終爭取的目標是享有婚姻和組織家庭、以家庭身份受惠於各種社會政策的權利。他們這方面的爭取目標是否為社會所知?是否已獲得社會共識?過去的民意調查很少觸及這個角度,偏偏這是最核心的問題。如果不讓社會討論這個問題,日後勢將引起更大的爭議。

筆者本身有宗教信仰,但認同性傾向歧視問題應以立法途徑處理,但筆者堅決反對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眼下我們若要處理問題,應該令處於極端立場的雙方走向談判桌,透過開展立法諮詢來作理性討論。若政府真的要開展有關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公眾諮詢,必須詳細徵集社會對立法範圍和保障程度的意見,並且強調不會純粹把現行4條歧視條例的框架套用到性傾向歧視之上,否則不但令議題變得複雜,更不利於達致社會共識。筆者實在不希望性傾向歧視問題變成純粹的政治角力或概念之爭。

鍾誠祥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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