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4日
上兩周有關行公義與「知行合一」的討論可能較為抽象,接着的分析,我試把「知行合一」的原則應用至一些行公義的具體方法,那應可更清楚地看到要知行合一地行公義的意義。在這之前,先要為行公義的方法分類,並提出一個分析框架。
行公義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類四種:
一、以合法行動爭取。例子是投訴、司法覆核和司法程序、議會辯論和程序、公開聲明、簽名運動、合法遊行示威等。
二、公民抗命。公民抗命可細分為被動型和主動型,抗爭者在兩種公民抗命下都會採用不合法而非暴力的方法,前者是抗爭者於違法後任由執法者拘捕起訴,以承擔法律責任突顯現制的不公義;後者是抗爭者會以行動挑釁執法者向他們施加暴力,以執法者使用的暴力程度突顯當權者的不公義。
三、抗爭者會使用武力,行動會破壞財物或傷害別人身體。由於涉及武力,幾可肯定是違法行為。
分析上述行公義方法的框架包括以下元素:
一、目標:要帶來即時的制度改變,直接消除由不義制度產生的不公義,可稱為「直接目標」。這要產生相當大的壓力予當權者或執政者,才能迫使他們把不義制度改為公義;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推翻整個制度,重新建立公義的新制。「間接目標」是希望透過行動改變其他人對現制的看法,不義制度能夠存在,是由於大部分人不覺它有問題,或對它的不滿不太強烈。若行動能改變大多數人看法,同意必須改變制度以符合公義,當權者或在社會壓力下,有機會把不義制度改為公義。
二、門檻:指抗爭者參與行動時付出的代價,例如時間、金錢、傷亡風險、法律責任等等。門檻分為極高、高、中、低。極高門檻指抗爭者的傷亡風險極高,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會很重,如長期拘禁。低門檻指抗爭者只須付出有限時間和金錢,沒有受傷風險,也因不涉違法行為,應毋須承擔法律責任。至於高、中門檻所要付出的,則處於極高與低門檻之間。
三、動員人數:指行動組織者所能動員的參與人數,可分為極高、高、中、低。動員力應與門檻高低有直接關係,門檻愈高,參與抗爭的人愈少,反之如是。若社會的不公義非常嚴重,那麼即使是高門檻的抗爭行動,也可能吸引到相當數量的人參與。
四、果效:指行動能達成目標的機會有多大。由於有「直接目標」與「間接目標」之分,故行動的果效也須分開量度,分為高、中、低。由於「直接目標」要直接和即時改變不公義制度,應比達成「間接目標」的難度為高。
五、知行合一:須看各種抗爭方法有多大程度符合「知行合一」的原則。符合程度可分為高、中、低。要判定行公義的方法是否「知行合一」,不能不回到公義的理解。如之前的討論,「知行合一」要求行公義的方法須符合追求的公義,如行動是爭取民主,過程也須符合民主精神。上述幾種行公義方法均可用以爭取同一的公義訴求,如民主普選,故此單以追求的公義的具體訴求,並不能突顯幾種方法的分別。
雖然公義有不同理解,但還是有共同點的。無論哪種對公義的理解,均涉及如何分配權利或利益才是正確。雖然不同的公義理解,會導致如何分配、分配多少權利或利益予不同的人,是會有不同的,但這公義的共同點衍生出兩點基本原則。
公義是假設每個人是平等的,每個人都享有基本的人類尊嚴。因此,所有行公義的方法至少能確保所有人平等、享有基本的人類尊嚴。這不應只適用於一起爭取公義目標的其他行公義者,應也適用於反對改革的人,包括前線的執法人員。
有了這分析框架,下周就可用來分析上述幾種行公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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