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5年10月16日

文偉恩

他朝君體或相同

前特首曾蔭權終於被落案起訴,對於不少市民來說,這大概是等得太久的結果,但對於曾蔭權本人和一些建制派人士而言,這可能是峰迴路轉的意外。

不難想像,要控告一位前特首,中央官員怎會不知情、怎會不過問?如果這個前設(不是假設)正確,看中央過去幾年打貪官的套路,又怎會於正式起訴前讓他們公開露面,遑論邀請他們出席國家慶典;若是這樣,中央又怎會於9月初邀請曾蔭權到北京看大閱兵?出名喜怒全形於色的曾蔭權,又怎會在北京時依然喜上眉梢?

不檢控在任特首

再說,當曾蔭權被起訴後翌日,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又怎會在電台節目表示對檢控感到「突然」?或許各方的政治動作和語言實在有點不合常理,於是有政壇謠言謂,中央在過問案件時,有人回應說曾蔭權不涉貪污,卻沒有說會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若謠言非虛,那麼中央對曾蔭權被控一事,確是不知就裏,甚至肯定給人擺了一道。

曾蔭權被起訴,似乎沒有引起很大討論,輿論的話題反而折射到現任特首梁振英身上。梁特首回應曾蔭權被起訴一事時,其中一點提及是否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即把特首收受利益、向特首提供利益的行為納入條例的規管範圍內),與其牽涉的「UGL事件」無關。

梁特首今回說得精準,這兩條條文的確與「UGL事件」無關,因為即使今天修訂,但刑事法律是沒有追溯力的,故已無法指控梁特首在「UGL事件」中干犯第3和第8條的規定。此外,感到「突然」的梁愛詩也告訴我們一個頗「突然」的訊息,就是政府有不明文規定,不會檢控在任的行政長官。這樣是否意味梁特首肯定不會成為第二位受到檢控的最高級政府官員?

曾蔭權被控的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皆在執行公務時沒有申報當中有人與他存在利益關係。這讓我們得到一個提示:《防止賄賂條例》即使管不了特首收受利益,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以。更準確地說,特首在與其他人有利益關係(包括沒有得到「着數」的利益關係,如合約的雙方),及在執行公務時涉及利益關係的另一方而沒有申報,便可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值得注意的是,曾蔭權即使是以私人身份聘人做室內設計,但在執行公務時如牽涉該受聘人,亦須申報。若以這些原則檢視梁特首的「UGL事件」,儘管他與UGL的協議是於上任特首前簽訂,惟有效期則直至他上任之後,故協議的責任和利益(即400萬英鎊的某部分),必然是在特首任內履行和收取。

「主事人」是否知情

梁特首回應是否須要申報與UGL的協議時,指該協議是在其上任之前簽訂,故毋須申報。這個解釋其實答非所問,因為問題的關鍵,在於該協議在他上任後仍然生效而他沒有申報,因此梁特首如要萬無一失,相信要花點心思為解答這個問題。

當然,梁特首的「UGL事件」比「曾蔭權案」涉及的金額大得多,情節也更複雜,觸及其他法例的機會也更高,除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外,梁特首可能還會因「UGL事件」而惹來更大的麻煩,就是觸及《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一條;該條訂明,如代理人在未獲得主事人許可的情況下,索取或收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即屬犯罪。

以「UGL事件」為例,戴德梁行董事局、管理人安永會計師行及戴德梁行的債權人就是「主事人」,當時的亞太區主席梁振英是「代理人」;根據梁振英與UGL簽訂的協議,其中一項他必須履行的條款是在UGL收購戴德梁行後,不會投効該行的商業競爭對手,又或從該行挖角,而報酬則包含在400萬英鎊之內。

當中的關鍵是,究竟各「主事人」是否許可梁振英簽訂這份協議呢?若各「主事人」事前或事後給予許可,那梁振英便完全沒有犯法。只是根據傳媒報道,各「主事人」似乎對梁振英與UGL之間的協議毫不知情,既然不知情,那就不大可能已經給予許可了。

下台或「秋後算賬」

這裏須一併討論梁愛詩提述的不檢控在任特首的規定。正如她說,這是特區政府一項不明文規定,所以沒有什麼具體細節可以斟酌。不過,如果參照其他有同類規定的國家的做法,大致可以得出兩點原則:

一、不檢控的範圍只包括政府首長以其首長身份執行職務時所犯的罪行,而不包括他非以首長身份或非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

二、不檢控的罪行不包括與叛國、叛亂和賄賂有關的罪行。無論如何,這個規定只能「保護」政府首長任期內不受檢控,一旦下台,便會「秋後算賬」。曾蔭權便是一個最佳例子。

至於「UGL事件」,梁特首既多次強調那是他上任特首前的事,客觀來看,他亦非以特首身份牽涉其中,而且賄賂罪更不屬於不檢控在任政府首長的豁免範圍內。

如果律政司一如梁振英和袁國強連日回應「曾蔭權案」時所說的,絕不滲入政治考慮處理案件,而執法部門又找到足夠證據的話,梁特首不但可能成為第二位被控刑事罪行的最高級特區政府官員,更有可能成為首位在任時被控的特首。

所以,當梁特首看着曾蔭權被告的新聞時,可有想起「他朝君體也相同」這句哲言?

時事評論員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