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
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社交媒體上友人紛紛把頭像轉成彩虹色,並加上#LoveWin以示對同性婚姻的支持。LoveWin,「愛的勝利」,當我們討論同性戀婚權時,大部分時間只落入「應否」的二元空間,但背後其實有更多值得社會討論與關注的人與事。
要討論同性婚姻,首先得討論婚姻制度到底是什麼。Michael Sandel曾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指出:「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一個制度的確立,即是國家對該群體的承認,亦是國家賦予該群體道德的肯定,當中被賦予的權利就是對該群體的獎勵。
衍生污名一族
被國家所認可的婚姻所得到的權利包括子女的監護權、子女領養權、共同財產擁有的權利、稅務優惠、財產繼承權、醫療決定、醫療保險、代行權利、探視權,在香港更包括申請公屋時已婚者比單身者得到更多的分數(現在單身者連買樓都被排斥在外)。因此,同性戀團體一直都極力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就如學者Judith Butler所說,婚姻制度一旦存在,同性婚姻就必須存在,如果因個人的性別認同與性取向而被剝削這些權利,即等同於國家制度把此群體排除與否定在外,不被認可。
所以,婚姻只是一個關於國家利用權利分配以鞏固某意識形態的制度,它鼓勵市民由個人轉成以家庭作單位,以有利政府管治。由此,國家的婚姻制度與基督教精神中婚姻是傳宗接代,以至是神的旨意的說法,早已沒有直接關係。
要不然,不能生育、選擇不生育、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以至於非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間的婚姻都應被禁止與排斥。如果說同性婚姻制度合法化會鼓吹「沒有自主意志」的年輕人選擇同性伴侶,因而反對婚姻平權,煩請基督徒想想基督教掌握了多少香港的機構,包括教會、學校、以至社福機構,並在當中如何無孔不入地傳輸這群「沒有自主意志」的年輕人必須選擇異性作其伴侶的意識;同性戀者則需要背負起污名與罪惡感的思維。
婚姻平權為同性戀者帶來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無疑是同志長期承受污名與制度上的不公下,對抗異性戀霸權的一次勝利。奧巴馬在肯亞提倡同志權益時指任何國家都不能歧視不同的性取向,也不應因性取向而產生差別待遇,否則,即是侵蝕他人的人身自由。
但筆者在此希望提出的是,婚權平等有否排擠更多的酷兒、不能或選擇不婚者、跨性別者、失婚者、多偶者、貧窮酷兒?他們為何因不能或自己選擇不加入婚姻這國家制度,就不值得被國家所推崇與肯定?為何他們的權益、自由就應被忽視?他們的待遇就應被放於已婚人士之後?遵循婚姻制度者其實正站在支持婚姻制度的一邊,暗示不能或不選擇婚姻者是違反常態,以至不值得獲得同等的權利,而這群人往往是被社會掛上污名的一群,如「剩女」、「毒男」、單親、貧窮人士等。
筆者同意Judith Butler的看法,即婚姻制度一旦存在,同性婚姻都必須存在。不過,社會的意識形態受法律如何編寫所影響,追究到底婚權平等不過是鞏固社會中「一加一」的婚姻制度,我們都必須加入婚姻制度才可獲得相應的權利與榮譽。
不婚者應獲平權
於是,單身者的污名無法洗脫,「剩女」和「毒男」成為我城惡瘤,他們不單在制度與文化中成為另一群被剝削者,更是生活中的失敗者。筆者認為,在婚權平等後,各關注性少眾的團體,更應爭取不婚者可得與已婚者同等的權利,亦應集中資源就性少眾去污名作出努力。
最後,相愛的人可能會選擇婚姻,但婚姻不一定等於愛,婚姻只是一個制度、一套法律。同志團體以「愛的勝利」作為婚姻平權的標注,把「愛」與婚姻直接劃上等號,只是鞏固「愛」等於一張婚紙、一個指環的量化計算,並沒有擴大「愛」的內容與想像,只重申世俗間「愛」的定義。
不過,在香港這個政府官員可以因「恐怕討論會引起公眾不安」為由而對同性議題避而不談、且女生的胸部可成為襲警武器的城市,遑論有想像「愛」的空間。
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
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碩士在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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